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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与不治:16世纪江南水利的机制困境及其调适(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研究》 谢湜 参加讨论

有关耿橘治水与《常熟县水利全书》(以下简称《全书》),中日学者已有一些研究成果。⑦耿橘,字庭怀,别号蓝阳,河间献县人,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调任常熟知县。上任伊始,耿橘即讲求水利,采纳众议并付诸实施。当时,常熟水利事业面临着许多阻梗,邑人陆化淳在《全书》序中概括了妨害水利之五梗:“至今日大都为工费浩烦,仓卒无所倚办,则当道为之梗;尸其利乃避其事,则豪强为之梗;赴役者多,服役者少,则刁顽皮为之梗;鬻法者多,程功者少,则吏胥为之梗;甘苦之相畸,劳逸之相悬,张弛之相左,则怨咨为之梗。此五梗者,水利所以佹兴复废,名兴实废之大窦也。”[37]参照此前所述明后期高乡水利总势,常熟水利无异于其他州县,同样是举步维艰。耿橘上任后发现,当时常熟县田赋“最上每亩不过一石二斗,而实入之数不过一石,乃粮之重者,每亩至三斗二升,而实费之殆逾四斗,是什四之赋矣。以故为吾民者岁丰仅足输纳而犹有所欠。一遇小小水旱,辄流散四方,逋负动以万计”,[38]为摆脱田粮困境,耿橘力行水利,张鼐所撰《瀛海耿公墓志铭》略述了耿橘改革的过程:“(耿)公下令按图籍开浚,修沟洫之事,而责之田主者。顾田主者皆贵人豪室,但坐享佃户供岁入,不复问亩沟通塞何状。令下,率抗不服,公械贵人豪室,仆于里门,以儆督抗令者,而令乃行。”⑧
    在“五梗”之下,耿橘并未如11世纪的郏亶那样被乱众轰门,幞头堕地,反而制服豪室,推行水利,显然非同一般。对于此种玄机,滨岛在研究中揭示了耿橘及其支持者实际上同属东林派,由于当时东林派因得到上级官员的支持而获得权势,耿橘改革派与当时反对派斗争的主要内容,在于水利派浚规则的制定。据滨岛的研究,关于照田派役的改革主张,在16世纪初就已经提出,但到了万历朝耿橘改革期间,才形成较为系统的规范,张鼐所谓的“按图籍开浚”,指的就是照田派役,不能推诿于佃户,这一派役方式显然不利于占有田产的贵人豪室。不过,当时不少乡绅由于享有免役权,仍可躲避差役,因此,改革派同时又推行更为强硬的措施--限制优免,为了使反对派能接受这两项措施,改革派积极说服反对派乡绅,强调如果不进行改革,就会遭到老百姓的反抗,造成水利设施的荒废,还可能引发社会动乱,这促使反对派不得不支持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⑨针对当时地主多城居,土地多为佃农所佃种的实际情况,改革派又以“业食佃力”的原则,即田主出钱给佃户作疏浚之费,由佃户出力的方式,来落实日常的水利兴修和维护工作。
    在努力解决治水机制问题之余,耿橘还到乡村进行了踏勘和调查,[39]在此基础上与主簿王化、张以正等官员编绘了八十五区水利总图,随后又将这个八十五区中应浚的河浦、圩岸一一列出,每区更绘制水利图和圩田图,并详细说明其中的轻重缓急、浚费安排和田粮数目等,可谓纤细入微,极为完备。
    八十五区是耿橘制定的常熟水利总规划,它既是水利兴修和维护的实施单位,又是疏浚费用的调派单位,实质上是系于赋役而旨在水利派浚的一套区划。耿橘在《全书》中说明了八十五个“区”的划分根据,当时县下赋役区划名目较多,大体的系统是县下分乡,乡下分都,都中分图。有时乡又称并,图又称里,都之大者又称扇,以扇统图,有时扇又称作区。显然,这些基层区划是在明初里甲制和粮长制(按:区、扇是粮长所管辖的粮区)后赋役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形成的,到了明后期,名目存废不一,较为庞杂。更麻烦的是,在各种赋役簿册中,所统计的都、区以下的图的数目多寡不一,相当混乱。要分摊浚费,必须确定一个比较稳定、范围适中、名称互不混淆的基层区划作为调派单位。经过比勘,耿橘发现:“(都、图)多寡分合,今昔异致,吾诚不得其故矣。至于扇与区,二名古志、新志俱无之,惟田粮科则数实载乡、城八十五扇,与今比簿各册数合,今公私通用之。扇即区也,而呼区者为多,顾不以地方名而以粮户名,甚不雅驯。本县此举原为水利,非地志也。然水由池中行,地志不明水,胡以定。故斟酌古今,通其变,将城乡八十五区次第排之,以便称谓。又于各区下仍带都名扇名,以便稽考,复注以地名以便听睹焉。”[40]由于“区”的单位、数目与钱粮簿册能一一对应,所以耿橘认为,虽然“区”不是正式的单位,但只要利于水利运作就应该变通而接纳之,作为常熟县水利区划的单位。
    通过这些努力,耿橘就可以将水利浚治机制落实到基层运作,建立起一整套水利整治程序,这就是由“照田起夫量工”、“水利不论优免”、“准水面算上方多寡分工次难易”、“分工定居”、“堆土法”、“考工法”、“分管员役”、“立章程赏勤罚惰以示鼓舞”、“干河甫毕刻期齐浚支河”九法所组成的“开河法”,其次是由“围岸分难易三等及子岸同脚异顶法”、“戗岸岸外开沟难易亦分三等”、“围外依形连搭筑岸围内随势一体开法”、“筑岸务实及取土法”、“业户出本佃户出力自佃穷民官为出本”五法所组成的“筑岸法”,以及“建闸法”、“水利用湖不用江为第一良法”、“兴工止工”、“设处钱粮”、“出放钱粮”、“高区浚河低区筑岸各随民便”这六项补充条款。这些规定基本囊括了水利工程由定工、派浚、运作、结算、善后的各个过程,又分别在八十五个水利区中分别说明细则,实用性很强。
    在这一套水利整治章程中,对疏浚费用分配的规定,主要是“照田起夫量工”、“水利不论优免”以及“业户出本佃户出力自佃穷民官为出本”,前两者针对的是疏浚工程,后者主要是针对日常的圩岸修筑和维护。如前所述,明后期浚河常常出现官方偏浚干河、支河缺费难理的弊端,耿橘旨在全面解决这一难题,他规定,不论官修还是民修工程,不论是疏浚干河还是支河,不论是大户还是小户,一律照田起夫,理由是:“说者谓有近水利者,远水利者,不得水利者,及田止十亩以下者,分为四等。除十亩以下者免役外,余以三等为伸缩。盖往年之役如此,职深以为不然。本县之田未有不籍水而成者,但河有枝干之殊,水有大小之邑耳。彼干河引江湖之水,而枝河非引干河之水者乎?田近干河者称利矣,田近枝河者非干河之利乎?若必为四等之说,则奸户积书朦胧作弊,上户挪而为中户,中户挪而为下户,近利挪为远利,远利挪而为不得利,而田少愚弱之民反差重役。即有控告,而堂高廉远,下情胡达。官即知矣,亦苦于查算之难,将置之而不问,如小民之偏苦何?故开河,必观水势所向,应用某区某图之民,必无论大户小户,通融验派。”[41]
    耿橘的主张旨在按照水利区划,统一处理区内水利,杜绝因区分轻重而出现舞弊行为,如此一来,只需调出黄册,查出区中各图坐圩田地,找出业户,就可以摊派费用。除了解决上述区分轻重的弊端,分区派浚方法还旨在解决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况,就是人户与田产坐落分离,以及人户田产多处分布的情况。耿橘得以作此决策,与常熟县中支持改革的一些乡绅的呼应是分不开的。《全书》附录卷上收录了许多乡绅对于水利改革的建言,其中,奚浦乡绅钱岱就以自己家族的田产状况,举例说明随区疏浚的必要性,支持耿橘的改革。他说道:“照田均派,此今日之公议,而台下当执之以果,断之以必,勿复狐疑者。第均派一节,盖亦有说。治生于福山港,相离稍远,不甚谙习。惟三丈浦,则祖居存焉,即一浦而余港可推,即治生一户而余户可推。三丈浦坐落六、七、八、九、十一及上十四、中十四、下十四等八区,则开三丈浦者,惟照此八区之田,而余区不相涉也。如治生,九都人也,治生一户有九都田,有六、七、八、十四等都田,则皆应派者。若别收各区之田,则与该浦何与,而亦混派乎?譬如低乡,自有筑岸之事,与高乡无干。治生田在低乡,而亦派及,则低乡之民可俱派乎?若低乡之民有田在此八区者,则亦当计亩照派。如治生,虽远离福山港,而有田在彼都,则仍派开福山港,无辞也。治生一户以十分为率,田坐八区内者十之六七,在各区收入者十之三四,此责令各总书查报销圩细数,不能隐蔽。若户内有弟男子侄并入者,只照都分尽派治生名下,治生另行通融,计算分派弟男子侄,总之了治生一户事而后止。此不独官户为然,其民户亦照此分派,则上下轻重至公至平,土俗人情允宜允合,而台下之美意遵行无碍矣。”[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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