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吏胥的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
清代吏胥集团是一个在人数上数倍于官员的群体,他们与官员等其他利益集团一样,有着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在吏胥群体的组织形式中,主要以与自然性相关联的血统、地域等古老的社会关系为表现形式,这是自然经济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种社会秩序,以对人的依赖关系为标志,不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物的依赖关系。这种直接的人的依赖关系也是一种政治关系,它通过建立血缘、地缘以及业缘和趣缘等关系纽带,以保持其共同体内的团结,共同应付官场局面,获得较大的利益。有关清代吏胥群体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学术界已有所关注,如赵世瑜的《吏与中国传统社会》、缪全吉的《清代胥吏概述》、周保明的《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日本学者加藤雄三的《清代胥吏补缺过程中的交易》①等,都对其中的一些问题点予以探究。本文以此为基础,从两个视角--一方是掌握话语权的官僚士大夫,另一方是吏胥--来看待吏胥的社会关系,以期对该问题有一个合理的分析与评估。 一、吏胥之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是指因血缘和婚姻联系而形成的人际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中国古代的帝王,从私有观念出发,希望二世、三世乃至万万世,使家天下能传之无穷;官僚权贵希望永远保有居于社会上层的地位;民间艺人也有传子不传女的习惯,希望某些技艺永为己有,这些做法都是力图让既有利益能够在家族中长期存在下去。吏胥也不例外,他们对吏职的承替逐渐形成了一种掌控力量,以致在实际操作中变成一种血缘性的顶替,即让吏胥之职在父子、兄弟、子侄、姻亲之间相承袭,这虽无制度支持,而且为法令所严禁。但是,吏胥之职在家庭成员间继承实际已成为各级官署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宋代政论家叶适就说:“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②苏东坡在言及官员宜久任时说:“夫吏胥者,皆老于其局,长子孙于其中,以汲汲求去之人,而御长子孙之吏,此其相视如客主之势,宜其奸弊不可得而去也。”③南宋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居官者迁徙不拘岁月,而为吏者,传袭及于子孙,以数易不常之官,御生长子孙之吏,坐曹而问,莫究源流,涉笔以书,唯牵例比,顾虽弊蠹百出,何暇爬梳……吏强之患,实基于此。”④虽然其语境是谈论官弱吏强的缘由,但也可看出两宋吏胥不乏家族传承的现象。至元代,成宗年间的江西所辖路府州县,其司吏多为“小土豪之家”,他们本身为吏,又将“兄弟子侄亲戚人等,置于府州司县写发,上下交通,表里为奸,起灭词讼,久占衙门,不肯出离乡土”⑤,这些吏胥久于其职,熟悉人情,以血缘为纽带盘踞衙门,把持狱讼。 明末清初学者黄宗羲在谈到明代的情形时,与宋人叶适持相同看法:“今天下无封建之国,有封建之吏。”因为官员任职要回避本籍,回避亲族,官员又有升降流动,而吏胥则既是本土的,又在实际上世代相承,如同固守某地的封邦一样。黄宗羲针对当时的情形说:“京师权要之吏,顶首皆数千金,父传之子,兄传之弟,其一人丽于法而后继一人焉,则其子若弟也,不然则其传衣钵者也。”⑥反映出京城的吏胥录用经常在家族内传承,甚至私自顶替。著名学者顾炎武也指出,明代州县的一大弊政在于“吏胥窟穴其中,父以是传之子,兄以是传之弟”⑦。万历年间,吏科署理给事中张延登上疏,认为吏部铨选之官应久于其任,不应频繁迁转,原因在于“吏胥之窟穴其中者,皆长子孙,亲戚相传,云仍世守”,以“席不暖、突不黔之官,御子孙相传世守之吏”,“安得不受侮于吏哉”⑧?从该奏疏中可见,明代京师即便是吏部这样的要害部门,所用吏胥也是子弟承继。 吏胥之职在家族间传继,至少也是前任所选定,这种情形已历经若干世纪。清代的情形也莫不如此。清初文人侯方域言:“吏胥之子孙相沿袭,亲若友相援引者更迭为之。”⑨雍正朝名臣陈宏谋指出,吏胥往往“子弟亲戚,转相承授”⑩。乾隆朝刑部右侍郎阮葵生言:“官有除降,而吏则长子若孙;官避本籍,而吏则土著世守。即年满有制,重役有禁,而子弟亲戚迭出不穷。”(11)尽管朝廷设置了吏胥服役年限,并禁止重役,可是吏胥还是能久于其职,世守其业。道光年间,京城各衙门书吏盘踞职位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他们即便退役,接替者也都是亲戚子侄。御史万启心言:“近来京师各库及税务衙门书吏,当役满告退之后,其接充者,非其子侄,即其亲戚。如银库书吏,大半皆系史姓,崇文门税务书吏,大半皆系张、王等姓,盘踞把持,已可概见。”(12)京师官署所用书吏中存在着严重的血缘裙带关系,户部银库的吏职多为史姓占据,崇文门税关的吏职则多由张、王等姓把持,直到几十年后的光绪朝,户部银库最有名的书吏仍为史姓,如史恩涛。不仅中央官署如此,地方衙门也有依靠血缘关系承袭吏胥职位之事。道光十二年(1832),在浙江绍兴府,已革库书潘鸣皋在被处徒刑遇赦后,仍有能量“令亲戚子侄辈王耀如等三四十人,充当各房书吏及各班头役、杂役”,因为绍兴府的差役、幕友、绅士,皆为其羽翼,当他庞大的家族人员供职衙门后,每遇公事,潘鸣皋仍能“入署关说”,索贿于人。另一库书徐燮堂,在自己被革后,也是令妻弟任炳南出名充当库书,他则“在身后主持”。此二库书终因他案东窗事发,在道光皇帝的干预下,他们的子侄亲戚如库书王耀如、粮书潘治平、潘召棠、户书徐廷椿等人,都一并斥革,徐廷举、徐载扬则被退回,永远不许更名复充。潘、徐二人也被发边充军(13)。同治朝官至四川按察使的方濬颐批评说:“至于吏役,则京师及各行省,无不父以传子,子以传孙,一若官俾之世其业者。”(14)嘉道时期思想家包世臣认为,唐宋以来,“绅无世家,官无世职,而胥吏承袭遍及天下”(15),指出了吏胥任用制度上的欠缺。其他文献也多有“(书吏)每有父子姻亲,盘踞年久者”(16),“夫衙役有额设者也,江南则千百成群,各有顶首,占踞衙门,吞噬百姓,一役而父子兄弟传为世守”(17),“吏则祖孙父子相传,几视为一成而不可易”(18),“(书吏)世世相袭,以长子孙”(19)等类似记载,均能说明清代吏胥承袭中的血缘关系,表明官府的管理并不到位。嘉庆时期河北天理教起义的首领林清曾任书吏,其职即为承袭其父而来,其父隶籍顺天府大兴县黄村宋家庄,任顺天府南路厅黄村巡检司书吏,父死之后,林清一度继任黄村书吏。 有时候吏胥未能世袭其职,便出租该职位,即以“缺主”的形式继续把持其职,向顶职者收取“缺底钱”,或称“顶首银”。如林清的父亲死后,曾将黄村巡检司衙门书吏之缺顶与他人,顶缺者每年给林清的母亲京钱五千文,后因其不肯给钱,林母便向南路厅控告,终将书吏缺底归还,由林清接充(20)。这种现象皇帝早已知道,雍正就在上谕中说:“书办尚有更换,缺主总无改移,子孙相承,竟成世业。”(21)嘉庆皇帝也说:“书吏役满,继充之人出钱顶补,名曰缺底,竟有盈千累万者。”(22)在坚守自己的私利方面,吏胥可谓不遗余力,而朝廷竟也屡禁不止。 吏胥之间还通过联姻,密切其群体关系网络。例如,州县吏胥与督抚司道吏胥之间,沟通固结,“姻娅而往来”(23)。又如光绪朝御史陈恒庆曾记京城范、陆两书吏联姻之事,两书吏各以80抬聘礼和嫁妆示众,不料因铺张炫富,招致一对新人日后被贼人打劫(24)。 清代在官员任用上有血缘回避制度,凡有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之关系者,不得同时在同一衙署供职,官阶低者需回避,以防范官员徇私舞弊,而在吏胥的任用中却存在着严重的血缘裙带现象(25),这种血亲之间的顶替,破坏了公开招募吏胥的录用原则,与朝廷为防止吏胥盘踞衙门而令其五年退役的精神是相违背的。吏胥的这种有意行为,是出于长期盘踞衙门、借以谋利的需要,也是对五年退役规定的变相否定。显然,朝廷对吏胥承充年限的规定有其不合理性,所谓吏胥服役五年必须退役,且不得再次充役的制度设计,是沿袭“服役”的思路而来,实则胥吏也是公职人员,其中书吏更是有专业技能的行政人员,朝廷为了避免吏胥长期服务于官府所带来的营私舞弊、操纵政务,便采取缩短其服务年限的办法,而官府对熟练的专业人员不可一日或缺,官员对重役现象、“缺主”现象并不真的追究。事实上由于制度设计未尽合理,吏胥自然就有了应对之策,出现了吏胥重役、长期服役以及子弟承袭的局面。当然,无论如何这种血亲之间的顶职行为都是官场毒瘤,它既制约了吏胥群体素质的提高,也破坏了吏职任用中的公平性,使吏胥的选用变成了赤裸裸的“权力继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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