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塔夫脱政府和美国民众对中华民国的态度 获得武昌起义的情报后,美国国务院远东司司长兰斯福德·米勒即起草了一个对华政策备忘录,主要内容是:一、依靠亚洲舰队保护扬子江流域美国人的生命财产;二、把边远地方的美国人迁移到租界;三、在中国争斗的两派之间保持“严格的中立”;四、反对某个外国的单方面干涉;五、遵循各国一致拟定的“共同方针”。这篇备忘录作为美国国务院对辛亥革命的第一次政策表述,得到塔夫脱总统的批准。(注:转引陶文钊:《中美关系史(1911-1950)》,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1911年11月11日,当革命军政府代表伍廷芳致电美国驻北京使馆,请求转达清政府要求清帝退位时,美国驻华公使根据中立的原则,不予转致。等到汉阳为清政府军队攻占,革命军政府请求各国驻汉领事出面调停时,美国国务卿诺克斯对此又予以批驳,以免自蹈干涉的嫌疑。尽管当时美国同其他列强一样,在严守中立的旗号下,倾向于支持清政府,但未对革命运动采取任何干涉行动。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外长王宠惠两次电请美国政府承认,美国政府都未置答。然诺克斯仍于1912年1月13日训令驻汉美国领事严守中立,但得与当地革命党领袖维持非正式关系,以便保卫“美国的利益和美侨的生命财产”。同月16日,诺克斯又训令驻华美使,转令美国驻中国各地领事,遵守上述原则。美国政府与南京政府发生了事实上的外交关系。 与此同时,美国公众舆论开始赞同中国的共和运动。因为许多美国人将辛亥革命看成是中国接受美国价值观念的证明,是受美国民主模式的影响。而事实上,孙中山等资产阶级革命领导人要建立的共和政府,确实是以美国模式为样本的,是向美国共和制学习的一个过程。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是以美国宪法为蓝本,按照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分权制衡原则,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取代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辛亥革命成果法典化、条文化。所以在美国有许多个人和团体纷纷要求美国政府立即承认南京共和政府。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由驻美华侨和有名望的美国人士组成的美中协会的态度。该会于1912年2月15日通过决议,要求美国总统成为第一个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外国首脑,并委派该会主席路易斯·利文斯顿·西曼以个人的名义向塔夫脱总统发出这一请求。(注:Tien-yili:Woodrow Wilson's China Policy,1913-1917,(李田意:《伍德罗·威尔逊的对华政策》[1913-1917]),New york,1952,p.60。)1913年1月4日,丁义华组织中美同盟会开会,召集美国教士80多人致电美国政府,请求立即承认中国政府。(注:《申报》,1913年1月6日。)此外,1912年底,帕特伦商会也上书美国政府,请求立即承认中国政府。(注:《申报》,1913年1月15日。)曾寓华6年的美国人束姆森,在中华民国政府成立后,竭力争取美国政治家和新闻记者支持正式承认中国的主张,并得到了新当选总统威尔逊,众议院议长克拉克,参议院议员福莱特等多人表示赞同的回函。(注:《申报》,1913年1月19日。) 美国国会对承认中华民国问题也进行了提案讨论。1912年1月3日,众议员苏尔泽提案祝贺中国人民努力建立共和政府。2月26日,苏尔泽再次提出联合议案,向中国人民祝贺,议案陈辞为:当中华民族成功地要求认可这样一个事实,即主权受之于民藉以结束国内斗争,并且鉴于美国人民具有对努力争取代议制政府理想制度人民同情的传统,因此决议美国祝贺中国人民。(注:转引自Wen Hwan Ma,American Policy Toward China(《美国对华政策》),Shanghai,1934。)1912年4月13日,参议员洛奇代表外交委员会向参议院报告了这一议案,并得到通过。(注:ibid.)苏尔泽还声称,“我愿(美利坚)共和国是第一个祝贺新中华共和国的国家,我愿美国政府是第一个承认新中华共和国的政府。”(注:转引自Wen Hwan Ma,American I dicy Toward China,第239页。)4月17日,中国政府收到美国参议院承认中国共和政府的贺电。(注:《申报》,1912年4月27日。)但是美国国会的议案没有得到总统的签署。1913年1月2日,美国众议员培根以国会两院所议关于承认中华民国的草案呈入参议院,议案为:“中华民众要求自治,推翻清室,建立民国,告成大功,现已建设正式巩固政权,其对于前途维持之能力已有充分之证据,故参议院与众议院决议,美政府应即承认目下之中华民国,至美华之国际交往则美国当以与独立国之处待推与中华。”(注:《申报》,1913年1月8日;《美国外交文件,1913年》,第88页。)美国公众舆论和国会议案,在很大程度上是从意识形态出发,赞成中国建立共和政府。但是作为执政的行政部门考虑的则是具体的利益问题。2月4日,诺克斯向参院外交委员会主席做了回复,从事实、法律和政策三方面论证了美国政府不能当即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原因。首先,从事实上,诺克斯认为中国还没有组成真正的代议制政府,中国国内形势也不够稳定。有鉴于此,美国政府不能承认目前的中华民国政府。第二,从法律的角度审视,承认外国政府的权力属行政权而非属立法权,所以国会通过的议案无效。第三,从政策的角度看,当时列强还能维持一致,日、俄虽想利用承认问题从中国获得特殊利益,但还不便过分露骨。假如美国等中国正式政府成立后再予以承认,则英、德、法三国都能够和美国采取一致行动,承认中国新政府。英、德、法、美四国既采取一致行动,则日、俄不敢贸然单独行动。假如美国在当时采取单独行动承认中国政府,则英法两国必将与日、俄合作,共同承认可能会因此而延迟;并且美国新总统将于1913年3月4日就职,美国政府于是时冒然承认中国新政府或将使中国新政府处于困难地位。(注:《美国外交文件,1913年》第89-92页;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也认可这一说法,参见该书第43-44页。)其实,如上节所述,日、俄、英侵略中国的野心当时已是昭然天下,根本不是列强之间的“共同行动”所能阻碍得了的。因此,诺克斯的这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他所要维持的“共同行动”是为了参与国际银行团的共同对华贷款,而不是共同承认中国共和政府。 美国公众对塔夫脱政府拖延承认中华民国问题非常不满。巴什福德大主教在1913年1月20日写给享廷顿·威尔逊的信中说道,他在中国所见到的美国人没有哪个不对政府拖延承认中华民国进行指责的。他认为美国对中华民国的承认,比1778年法国对美国的承认更为重要。(注:《伍德罗·威尔逊对华政策》第67页。)克拉克大学主张承认中华民国运动的领袖约翰·斯图尔特·汤姆森,在其著作《中国的革命化》一书中表明,承认主张已深入美国和中国,并对国务卿诺克斯进行了全面的谴责。美中协会主席西曼也抱怨国务院未对他们的请求给予明确的答复。西曼还公开宣称,如果美国政府真正遵循海约翰“门户开放”政策的话,早该在1912年就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了。以对中国革命事业充满兴趣而闻名的金融家和铁路、不动产商奥斯订·P·布朗也指责塔夫脱政府在对待中国四万万人民所采取的立场是错误的。(注:以上各例,转引自《伍德罗·威尔逊对华政策》第68页。)随着美国大选的结束,美国公众把这一问题的解决寄托在当选的总统威尔逊的身上。《申报》对此报道说,“近日屡有所闻,知悉美国国会早有承认中华民国之议案,特格于塔夫脱之阻力故不果行,美国人士咸谓威氏当选后,承认中华民国之问题必能立时解决。”(注:《申报》,1912年11月17日。)威尔逊果然不负美国民众所望,在上台执政后不久就决定承认中华民国,而且没有象其他列强那样向中国提出苛刻无理的要求。因此在国际上赢得了赞誉,维护了美国在华的“友邦”形象,并且为自己博得了中国人民的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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