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旗民婚姻政策考论
主持人:陈宝良 主持人语:明清易代,作为一种朝代更替,确乎上演了“天崩地陷”的一幕。在此惊人一幕的背后,其最为值得关注的社会变迁,当为秩序变动。而秩序变动的结局,则是引发了社会史与文化史的诸多转向。毫无疑问,这牵涉到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地域社会”及其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变动的多样性;二是“社会流动”及其影响。 如此惊心动魄的秩序变动,显然构成了明清之际社会变迁的重要内容。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诸如明朝旧的统治机制的腐败,商业化、城市化引发的社会流动的加剧,甚或传统土地关系的松解等等,均为其因。随之而来者,则是清初统治秩序的重建。在清初秩序重建的过程中,有两大问题很难回避:一是清朝建立之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短暂采取民族高压政策,诸如“薙发易服”、“文字狱”之类,即为明证。二是动荡的明末清初社会,其社会治乱的动因,除了上述之外,究竟尚有何种枢机? 毫无疑问,本期所收两篇论文,大抵可以回答上面两大问题。陈力所撰之文,以旗民婚姻政策为例,对清代的民族政策作了重新的梳理,除了弥补学术界过分侧重于满蒙联姻的缺憾之外,更可借助婚姻关系的实证考察,推究婚姻制度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内在张力,令人耳目一新。刘志刚所撰之文,以明清之际为切入点,将生态环境与明清之际的社会治乱结合在一起而加以重新审视,提出明清之际的社会治乱孕育于当时的生态环境及其变迁之中,无疑亦是独出机杼的新说。 陈、刘所撰两文,足以证明明清社会处于一个巨大的变迁时期。其变迁的内容,则涉及方方面面,有待于进一步发掘证实。至于社会变迁的原因,更是需要转换研究的视闽,作更为全新的探讨。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系列中的最后一环,最成功的莫过于其对边疆的治理和灵活的民族政策。婚姻政策既可以看成是治理边疆的政策,也可以视为民族政策。频繁而长时段的联姻使得满蒙联盟固若金汤。因为满蒙联姻资料丰富,而且形成制度,故而,关于满蒙联姻的专著与文章汗牛充栋。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关于旗民、满汉之间婚姻的研究成果却是非常有限。 一些现代的学者经过研究认为,在清朝旗民之间是不通婚的。黄仁宇认为:入关后,“满汉通婚被禁止”[1]。刘小萌认为:“清代社会婚姻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旗民不通婚。”[2]杜家骥认为:“满族统治者的满汉不通婚政策,确切地说,应称旗(人)、汉(人)不通婚政策。”[3]512郭松义解释道:“由于旗人的主体是满人,民人的主体是汉人,所以旗民不通婚,有时也叫满汉不通婚。”[4]美国汉学家费正清认为:旗人享有诸多特权,但是他们不得经商、从事体力职业或与汉人通婚[5]。清朝皇帝禁止旗民通婚,是想用保持纯种的办法来图久存,维持两族的习俗差异[6]。魏特夫认为:在清代,阻碍满汉之间彻底隔阂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一条就是:“全面禁止满汉通婚,这条法令直到1904年方才废除”[7]。欧立德也认为:在清朝旗人与汉人的通婚,直到清末也还被看做是很特殊的事例[8]。路康乐认为:清代满人与汉人在社会生活中也被隔离开来,其中最显而易见的是:满人不能与汉人通婚。尽管这些禁令,并没有写入大清法律文书之中,但是清朝历代统治者,均将之视为国策加以推行[9]。 也有一些学者持不同意见,定宜庄认为:“(顺治朝)允许满汉通婚这一诏令,曾使满族统治者陷入怎样一种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坚持实施这一措施,显然行不通而且又不能强迫,收回成命或者再颁诏禁止,又非常荒唐而且难以自圆,加以解释也不可能有多少人相信。这时唯一的办法,便只有缄口不言了,清廷就正是这样做的。从顺治朝起到康熙朝中期,清廷在公开场合对于此事始终保持沉默。”[10]330-331张杰甚至认为:“清政府从没有颁布禁止满、汉人民通婚的法令……然而,‘旗民不婚’,是满族上层婚姻习俗上的不成文法。”[11] 关于旗、民之间婚姻状况与政策,除了清朝官书之外,可以通过其他一些路径窥探。例如雍正朝的一些奏折记载道:旗人“不许与汉人联姻,只许四旗互相嫁娶”[12]。清朝时人在笔记中谈到:“八旗兵分防各省,扼诸险要,画地而居,不与居民杂处,不与汉人联姻,备之未尝不周。”[13]《永宪录》中也记载:“按国制,皇后诸妃凡满洲之正室,皆不与汉人联姻。”[14]179 还有一些民间俗语作为历史记忆,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历史片断和真实。如“状元不满中,汉女不入宫。”“旗民不交产,满汉不通婚。”一些旗人的后代也回忆说:旗人取民女为妻,不能上档,不能领红赏和钱粮[15]28。 在清朝,旗民之间的婚姻到底呈现出什么状态?旗民之间,到底是能通婚,还是不能通婚?或是什么时候能通婚,什么时候不能?这些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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