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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旗民婚姻政策考论(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 陈力 参加讨论


    入关前,为了拉拢和监督降服的汉官,努尔哈赤往往将自己或贝勒之女嫁给汉官,“于是就建立了亲戚关系和政治联系,这就是他采用的一套争取新的同盟者的办法,这套办法是经过精心筹划,几乎百试不爽,行之有效的”[16]。
    天命初年,佟养性“密输诚款”,“太祖嘉之,赐宗女为婿;号曰施吾礼额附”[17]卷182,佟养性传。天命三年,努尔哈赤劝降李永芳,就许诺“纳为婚媾”[18]。李永芳投降后,努尔哈赤果然“将皇子阿布太贝勒郡主妻之,升为总兵”[19]。李永芳次子李率泰年至十六岁时,努尔哈赤又将宗室女下嫁之[17]卷182,李率泰传。天命四年,开原城千总以下二十多人归降,努尔哈赤赐给他们“妻子僮仆”等[20]卷6,天命四年七月壬午。
    皇太极认为:“今既慕义归降,须令满、汉贤能官员,先察汉民女子、寡妇,酌量给配。余察八贝勒下,殷实庄头有女子者,令其给配。”同年,贝勒岳讬献计,以八旗贝勒、官员之女嫁给汉人降附官兵,以同化之。“诸贝勒大臣以女与之,岂不有名且使其妇翁衣食与共,虽故土亦可忘也。”并制定具体政策,归降的汉官,“凡一品官,以诸贝勒女妻之,二品官,以国中大臣女妻之”,皇太极深表赞赏,“嘉纳之”[21]卷11,天聪六年正月癸丑。后岳讬就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了佟养性,皇太极与诸贝勒也参加了婚礼,以示重视[21]卷11,天聪六年正月己未。
    天聪三年,皇太极为了招抚明朝岛官,对其许以种种诺言,其中一条是:“若能全岛来归者,愿做驸马即与驸马”[22]。天聪六年,“先是大凌河之役,汉人归降及俘获者甚众,悉令民间分养,至是更定永远安插之制。谕管户部事贝勒德格类曰:大凌河汉人,可分隶副将下各五十名,参将下各十五名,游击下各十名,尽令移居沈阳,以国中妇女千口分配之。其余令国中诸贝勒大臣,各分四五人,配以妻室,善抚养之。”[21]卷11,天聪六年正月丁酉其中大凌河守备刘士登就迎娶了镶红旗牛录佟丕的女儿[23]87。天聪八年,张文衡“自大同徒步来”,上书言收服人心之策,“太宗甚嘉之”,特“简大臣雅希禅幼女配之”[17]卷193,张文衡传。天聪九年,皇太极下令:“嗣后凡官员及官员兄弟,诸贝勒下护卫、护军校、护军、骁骑校等女子、寡妇,须赴部报明,部中转问各该管诸贝勒方准嫁。若不报明而私嫁者,罪之。其小民女子、寡妇,须问明该管牛录章京,方准嫁。凡女子十二岁以上者许嫁,未及十二岁而嫁者,罪之。其专管牛录,与在内牛录,皆同此例。”[21]卷23,天聪九年三月庚申
    崇德元年,皇太极赐给明朝宁远降官刘银住妻室[21]卷30,崇德元年十月癸未。崇德二年,皇太极赐明石城岛、鹿岛降人妻室[21]卷36,崇德二年六月甲寅。同年,明都司聂仲金投降,皇太极将其分隶于怀顺王部队中,并“赐聂仲金并从者五人妻室”[21]卷37,崇德二年七月乙酉。石城岛守备、百总多名明朝官员投降,皇太极亦给他们安排妻室[21]卷38,崇德二年八月辛亥。崇德三年,投降清朝的总兵沈志祥因所携人数太多,不得不从各牛录中抽取妇女以给予降兵作家室[21]卷43,崇德三年八月乙未。崇德六年,“赐阵获明守备何伯及男子十一人妻室、衣服”[21]卷58,崇德六年十二月甲辰。祖可法、张存仁等曾言及皇太极对归降汉人之恩遇:“大凌河官员困厄至极,荷蒙皇上矜全恩养,赐以宅舍田园,丰且足矣;妻妾阿哈,众且多矣;轻裘肥马,荣且贵矣。”[23]21
    与此同时,清廷将大量俘获而来的民间蒙古族、汉族女子嫁给无配偶之旗人。崇德七年,“松山、锦州、塔山俘获蒙古妇人二百二十五口,汉妇人四百五十一口,幼稚六口。至是命择蒙古妇人,赐和硕亲王以下,固山贝子以上各一人。其余分给各处归附无妻之人为妻”[21]卷60,崇德七年五月戊寅。
    入关后,在对农民军的战争中,清廷将俘虏的大量妇女分配给八旗士兵[24]卷13,顺治二年正月乙巳。但是清廷正式颁行旗民通婚政策是在顺治五年,顺治帝上谕道:“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欲其各相亲睦,莫若使之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有欲联姻好者,听之”。同时,详细规定了官民之间婚嫁聘礼的规格,“嗣后凡满洲官员之女,欲与汉人为婚者,先须呈明尔部。查其应具奏者即与具奏,应自理者即行自理。其无职之等之女,部册有名者,令各牛录章京报部方嫁;无名者,听各牛录章京自行遣嫁。至汉官之女,欲与满洲为婚者,亦行报部。无职者,听其自便,不必报部。其满洲官民,娶汉人之女,实系为妻者,方准其娶”[24]卷40,顺治五年八月庚申。
    为了倡导旗民通婚,顺治帝亲自作表率,选汉人女子入六宫,其中户部左侍郎石申的女儿,恩赐永寿宫,冠服均用汉式,后封为恪妃[25]。在世祖的引导之下,清廷的亲王也开始迎娶汉女为妻。如豫亲王多铎,即纳江南常熟女人刘氏为妃[26]婚姻类·豫亲王娶嫠妇刘氏。也有一些汉臣娶满洲女子为妻妾,吴三桂降清后,清廷即赐其四名满洲女子,“凡行军必随往,此清制所以宠异诸王也”[27]。顺治十年六月,顺治帝“以太宗皇帝第十四女和硕公主下嫁平西王吴三桂子应熊”[24]卷77,顺治十年八月壬午。靖南王耿继茂向顺治奏请联姻:“子精忠、昭忠,年已长成,应请缔结婚姻,不敢擅便,惟候上裁,奉上旨会同内大臣议奏。”顺治帝很快答应了这门亲事,将和硕显亲王之姊赐为和硕格格,下嫁给耿精忠;将贝子苏布图之女赐为固山格格,下嫁给了耿昭忠[24]卷92,顺治十年六月乙卯。
    郭松义认为:康熙之后,清廷禁止旗人与民人通婚,这一禁令产生的“具体时间,最晚不会迟于康熙四年”[28],定宜庄也持有类似的观点[10]333。我认为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清圣祖实录》中也记载了旗民通婚的实例:康熙十二年,康熙帝免除明宗室朱议潨死罪之后,并将其编入镶白旗汉军,钦赐女子以做妻室[29]卷44,康熙十二年十一月丁卯。康熙六十年,康熙帝将允禟之女封为县君后,下嫁给赵世扬[29]卷291,康熙六十年正月辛卯。按照清朝的后宫制度,“皇后、诸妃及凡满洲之正室,皆不与汉人联姻”[14]179。但是,康熙帝的“妃子们有的是满人,有的是汉人,都是穿着本民族的服装”[30]。台湾学者陈捷先研究表明:康熙五十年之后,宫中生育情况是5位妃嫔生下子女5人,而其中汉族妃嫔有4人,生子女亦有4人,比例高达八成[31]。杨珍甚至指出:这一时期,康熙后宫妃嫔中,“汉人已经处于优势,她们并非汉军旗,而是清一色的江南女子”[32]。
    在清初大量的汉人投充入旗,成为旗人的一份子。但是后来,他们又纷纷潜逃,其中有一些在民间结婚生子。为此,康熙帝特别上谕兵部:“逃人在外娶妻所生之女,若已经聘嫁,不许拆散,亦不必向伊夫追银四十两,给与逃人之主”[29]卷43,康熙十年九月辛卯。清廷在法律上承认,旗下逃人之女嫁给民人具有合法性,并保障他们的利益不受原旗主的侵害。满洲家人除了逃往内地之外,也有许多逃往“蒙古四十九旗及索伦达虎里等”地方,这些地方的民人将满洲逃人“以为奴仆、子孙、妻妾者甚多”。对此问题,清廷采取与中原不同的政策。康熙二十六年,清廷上谕:“各札萨克、各旗佐领,不时严加缉捕送院,照例从重治罪”[33]。在康熙朝,清廷与漠西蒙古准噶尔部进行了多年争夺最高政权的战争。在战争中,为了激励旗兵士气,清廷将俘获的蒙古妇女分配给八旗官兵[29]卷181,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乙丑。与清军一起入关的西班牙传教士帕莱福注意到:“征服中国三四年后,鞑靼人拒绝娶中国女人……但在像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大国家是难以做到这一点的。……相反的情况很快出现;因为仇怨日渐减少,他们相互通婚联姻,几年内这种血缘的结合和婚配将使他们成为一个民族。”[34]
    乾隆朝对旗民通婚屡令禁止。乾隆七年,“黑龙江城内贸易民人,应分隶八旗查辖……嗣后,凡贸易人,娶旗女、家人女,典买旗屋,私垦、租种旗地,及散处城外村庄者,并禁”[35]卷162,乾隆七年三月庚午。乾隆三十年,军机大臣复议:“蒙古、锡伯、巴尔虎、汉军包衣佐领下之女,照满洲例,禁止与汉人结亲。”[35]卷748,乾隆三十年十一月丙子乾隆五十七年,又定:“宗室觉罗不得与民女为妻”[36]。但是,乾隆帝却将女儿下嫁给了孔子第七十二代孙孔宪培[37]。乾隆朝进士、大诗人张船山,有一妹曾嫁给八旗汉军高兰墅[38]。而在民间,民人采用种种办法实现了与旗人通婚。“红、黄带子娶民人女子为嫡妻仍用顶名办法,但娶民人女子为庶妻,庶妻子生子时可以随子一起上册。”[15]28
    嘉庆时期王公贵族娶汉女之事,层出不穷。嘉庆十八年,“宗人府奏移居盛京宗室户口单内,开写妻室氏族,内有张氏、李氏、白氏、陈氏,是否汉军抑系汉人?其关氏或系瓜尔佳氏,童氏或系佟佳氏”。嘉庆帝对宗室觉罗与民人通婚的情况进行调查,对查出者只是“各予应得处分,不必离异”[39]卷270,嘉庆十八年六月甲辰。嘉庆二十五年,郡王绵志私买民人之女为妾,违背了“宗室王公等纳妾,向俱于该管包衣庄头家挑选”之例,被革除了王爵。但嘉庆帝又上谕道:以前王公如若有买民人之女为妾者,“已往不究,此后概行禁止”[39]卷372,嘉庆二十五年六月辛亥。解放初,据辽宁新宾县70多岁老人关荣普回忆,“其祖母施氏就是汉人,这是140年前的事”。这大概是嘉庆朝中期,“一般满族并不限制和汉人通婚”,“满汉不通婚,那是满族中的红、黄带子为了领红、白赏而实行的禁律”[15]40。
    道光十六年,旗人陈氏将女儿嫁给了民人高纬保为妻,因为之前“并无违者”,也没有“治罪明文”,导致地方官难以断案。所以清廷对旗民婚姻,做出明确而系统的限制性规定:“嗣后,八旗内务府三旗旗人内,如将未经挑选之女,许字民人者,主婚之人,照违制律治罪。若将已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许字民人者,主婚之人,照违令例治罪。民人聘娶旗人之女者,亦一例科断”[40]。但是,这一规定只是禁止旗人之女嫁给民人,如果旗女嫁给民人,仅将旗女开除旗籍而已,并没有禁止旗人娶民女为妻。
    咸丰朝继承了道光朝的旗民婚姻政策,“驻防兵丁娶民人之女为妻者,准照各该处红事赏银数目,一体赏给”[41]。在咸丰年间,也出现旗人之女下嫁民人的事件,“木匠村有汉人李、刘二姓搬至此地,在未搬来之前已与满洲白家结亲,是随白家女儿带着孩子投奔娘家而搬来的”。当然,当时的旗民通婚,更多的是旗人娶民女为妻妾,旗人之女下嫁民人的应为少数。民人之女嫁给旗人之后,能够享受与旗人一样的待遇,可以得到恩赏银两,她们及其后代成为旗人的一份子。因为旗人娶民女为庶妻,庶妻生子时,可以随子一起上册[15]28。这其实就承认了旗人娶民人之女作为庶妻,具有了合法性。
    西方人对旗民通婚现象也有诸多记载,光绪二十四年,英国驻华公使窦纳乐(C.MacDonald)致函于外交大臣索尔兹伯里(Salisbury)说:“从前,满洲人不与汉人通婚,但现在这种习俗常常被打破。当然,尽管决不允许汉族男人与满洲女人结婚”[42]。英国传教士杜格尔德·克里斯蒂在奉天也发现类似的现象:“最初,与满人血缘相同的土著部落分布在山区,汉人则定居在平原。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通婚已经使满汉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实际上,人们很难再把满人、旗人和汉人区分开来。”[43]
    光绪二十七年,清廷将旗民不婚之禁令“除之,朝廷求治之心,可谓盛矣!”[44]慈禧太后下令“开除此禁”,允许旗汉“彼此结婚,毋庸拘泥”。对于以前朝廷禁止旗汉通婚,她认为原因在于“入关之初,风俗、语言,或多未喻,是以著为禁令。今则风同道一,已历二百余年,自应俯顺人情,开除此禁。所有满汉官兵人等,著准其彼此结婚,毋庸拘泥。至汉人妇女,率多缠足,由来已久,有伤造物之和。嗣后,绅之家,务当婉切劝导,使之家喻户晓。以期渐除积习,断不准官吏胥役,藉词禁令,扰累民间”[45]卷492,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乙卯。光绪三十三年,清廷又一次强调,“满、汉通婚,宜切实推行”[45]卷576,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乙未。所以在光绪年间,刘坤一、张之洞上奏言:当今大清朝已经形成了“满、蒙、汉民,久已互通婚媾,情同一家”的局面[46]。
    由此可以看出从努尔哈赤时代至光绪年间,无论旗人上层还是下层,无论是旗人娶汉女,还是旗人之女下嫁民人,旗民通婚基本上呈现出连续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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