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旗民婚姻政策考论(3)
二 纵观清朝的旗民婚姻政策,其实施与效力,不仅因时而异,而且因地、因对象而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一)边疆地区的旗民通婚 在清朝,满洲统治者很少将中原的因素推行到非中原地区,而是灵活地采取“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手段治理边疆地区,而旗民之间的婚姻政策也体现了这一边疆政策的精髓。 康熙四年,清廷定例:“宁古塔流徙民人,有嫁女旗下者,听。”[29]卷16,康熙四年八月庚申康熙帝曾说:“黑龙江,系罪人发配之所。”[29]卷204,康熙四十年五月癸巳由此可见,发遣到黑龙江地区的汉人数量是很庞大的,自然嫁给旗人的汉人女子人数也不少。乾隆十二年,宁古塔将军阿兰泰奏称,吉林乌拉原来仅有旗人,而后民人陆续移入,与八旗满洲杂居,长期相处,相互融合,许多旗人与民人成为好友。但是,很多满洲人却非常贫困,“吉林乌拉满兵三千余户,穷苦者一千一百八十五户,甚穷苦者六百七十八户。盖因兵丁每月食饷二两,又无米石,值屡次出征,每年两次打围,需费甚多。又扣豫借生息银两,放饷时,除抵扣外,所余无几”[35]卷155,乾隆六年十一月辛卯。他们无力娶妻,因贪图民人富裕,多与民女结婚。到了嘉庆年间,边疆地区旗民通婚的现象更为普遍,“满洲、汉军,皆与蒙古通婚姻,然娶蒙古者多。达呼尔、巴尔呼自相婚姻,或与蒙古通。营站官屯,则满洲、汉军娶其女者有之”[47]。 旗人为了达到娶民女的目的,采取让民女冒名顶替旗人女子的办法。这正如一些贫苦旗人所言:“旗民不通婚的实质是:旗人大户嫌汉人小户姑娘不懂规矩和礼节。但一般穷人就不讲究这些了。”这种风气由关外延及关内,有些民人将女儿嫁给旗人,也是出于经济目的。有的民人家贫,为了以后能将女儿嫁入旗人之家,自小就不给女孩子们缠足[15]40。这种现象也被朝鲜人记录下来,“满人之家,汉女甚多”[48]。杜家骥研究东北他塔喇氏家族时发现:此家族婚姻有二百一十例,而与汉姓通婚之例占三分之一,其余的又有不少是与具有民籍的汉人通婚。“以上考察,也可看出八旗驻防之地,尤其是东北散居驻防地,存在着满洲旗人与汉人通婚乃至满汉混血、融合现象,而且不是个别现象。”[3]537 (二)旗人之女与民人通婚 《清稗类钞》中记载:“满洲、蒙古之男女类皆自相配偶,间或娶汉族之女为妇,若以女嫁汉族者,则绝无仅有。”[26]婚姻类·满蒙汉通婚乾隆七年,议定:凡由内地去黑龙江地区的民人,如果“娶旗女、家人女”等,一律“并禁”[35]卷162,乾隆七年三月庚午。乾隆四十九年,民人王世新娶新满洲赫哲人雅郎伊为妻,并与雅郎伊生下一女。地方官发现后上报清廷,建议将王世新发配到烟瘴边疆地区,枷号两个月,杖责发落。并要求将其妻雅郎伊和三岁的女儿,赏给劳绩之旗人为奴。乾隆帝得知大为光火:王世新之行为太可恶,地方官“所办殊轻,且未周到”。为了防止再次出现旗女嫁给民人,高宗下令将王世新严惩。让王世新在吉林乌拉地区枷号一年之后,再发烟瘴之地。此案亦牵连到雅郎伊之父,乾隆帝认为:“赫哲西贝钩,任意将伊女雅郎伊,给与偷薓人犯王世新为妻,不得谓为无罪”。下令将西贝钩交给地方官,“另行议罪”[35]卷1217,乾隆四十九年十月丙午。因为当时法律规定,不准旗人之女下嫁给民人。 嘉庆十六年,清廷又议定:“旗人之女,不准嫁与民人为妻。倘有许字民人者,照例议罪,仍准其完配,将该旗女开除户册”[49]。尽管禁令煌煌,但是“乾隆以后,满汉通婚的禁例进一步打破”[15]28。道光朝之后,再次规定:“旗人之女不准嫁与民人为妻。倘有许字民人者,查系未经挑选之女,将主婚之旗人照违制律治罪,系已经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将主婚之旗人照违令例治罪。聘娶之民人亦将主婚者一例科断,仍准其完配,将该旗女开除户册。若民人之女嫁与旗人为妻者,该佐领、族长详查呈报,一体给与恩赏银两。如有谎报冒领情弊,查出从重治罪。至旗人娶长随家奴之女为妻者严行禁止”[50]。由此可见,清朝禁止旗民通婚的实质是禁止旗人之女嫁给民人。但是在实际上,还是有大量的旗人之女嫁给了民人。 (三)八旗汉军与民人的通婚 八旗汉军是八旗系统中有机的组成部分,其与八旗满洲、八旗蒙古统称为旗人,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上都具有与民人不一样的地位,以至于在清末出现“不问民族,但问旗民”之说[15]71。但是在旗民通婚政策上,清廷对八旗汉军采用了不同于八旗满洲、八旗蒙古的政策,承认汉军与汉人通婚。 雍正朝,清廷对汉军旗人与民人的通婚政策曾摇摆不定。雍正五年福州将军蔡良奏:“驻防兵丁均系旗人,竟有与汉人做亲者……查得此地四旗原额马步、兵丁、铁匠、炮手,共二千零四十二名,又新设抬杠木兵八十名,共二千一百二十二名,连家口男妇幼小共一万二千六百五十八名口内,另户壮丁一千二百八十五名,户下壮丁五百一十二名。细查此一万二千六百余名之内,兵壮娶民人之女以及营兵之女为妻者,共二百一十四名,将女聘与营兵为妻者二名,余皆四旗互相嫁娶。”在福州,旗民之间出现互为婚嫁的情况,而且人数颇多,所以蔡良向雍正帝保证:“奴才现在严行查禁,此后总不许与汉人联姻,只许四旗互相嫁娶,仍令各旗将有子而未定妻室者,有女而未许聘与人者,俟将来一有聘定,在未行嫁娶之前,俱先行报明,查过人册,奴才仍不时查察”。然而雍正帝对于此奏议,并没有特别的关注,只是象征性地硃批道:“但既往者,原难追究,将来者当加严禁”[12]。 雍正帝对汉军与民人通婚的态度含糊,只言对以前的既往不咎,“将来者当加严禁”。但是,如何“严禁”,对违例者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态度。所以,其后严禁汉军与民人通婚政策,执行的力度和效果,值得怀疑。这也导致汉军与民人通婚之事,屡有发生。不仅有汉军娶民人为妻,还有汉军之女下嫁民人。 雍正十三年,福州将军准泰上奏:“更闻得别省汉军驻防地方,多有将女儿许配民人者,总以定例未载,相沿成习。伏思汉军之与满洲、蒙古均属旗人,所有定例相应划一而遵行。奴才请嗣后,汉军旗人之女,悉照满洲、蒙古之例,不许卖与汉人,亦不许私与汉人结姻”。准泰对禁止旗民通婚的态度是强硬的,然而,雍正帝对准泰的殊批为:“向来既未定例禁约,此非目前要务,姑且缓之”[51]。从此可以看出,雍正帝对汉军与民人通婚,是采取默认的态度,连以前“严禁”之词都没有了。 在汉军与民人通婚问题上,乾隆帝不像其父,闪烁其词,而是有了明确态度的。乾隆三十年,奉天锦州副都统常在曾上奏:“蒙古、锡伯、巴尔虎、汉军包衣佐领下之女,照满洲例,禁止与汉人结亲。”乾隆帝回复道:“汉军每与汉人结亲,历年已久,毋庸禁止。”[35]卷155,乾隆六年十一月辛卯这已经表明,清廷认为汉军与民人通婚已经具备合法性了。 清朝的皇帝们,对旗民实际通婚状态洞若观火。雍正帝就说道:“我满洲人等,因居汉地不得已与本习日以相远。”[52]许多旗人由于长期与民人杂处,几乎与民人无异。“旗人在外所生子孙,居住沿河地方者甚多,伊等在外既久,生长之子孙,语言举止竟于土著之民无异,且有与本地民人结为婚姻者。”[53]乾隆朝,在各处的驻防地,“旗人自己则几乎全部居住在位于都市的兵营里,而在那里,那些禁止他们与周围汉人通婚的法令正日益失去作用”[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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