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经济学家雷默(C.F.Remer )在多年前一本关于中国抵货运动的专著里指出,抵货是许多国家和人民广泛使用的一种消极斗争手段,有非暴力和易于使用的优点。他把抵货的效果(此乃雷默分析的重点)分为两类:断绝贸易往来;迫使当局(或外国政府)改变政策。1905-1906年的抵制美货运动(以及后来在中国发生的多次抵制外货运动)主要是在第一种意义上有效。这次运动阻止了清政府与美国续订华工禁约,因此在后一种意义上也非一无所获。运动还使美国改变了对华人的一些野蛮和侮辱性做法。在广义上,抵货运动还有积累经验、锻炼人才和激发民族主义觉悟等作用。但就直接目的而言,抵货运动还有积累经验、锻炼人才和激发民族主义觉悟等作用。但就直接目的而言,抵货运动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果,美国的排华法既未废除也未获改良。这当然毫不奇怪。一般说来,抵货必须辅以更积极的斗争手段才能有效。但正如雷默所指出的,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中国历次抵货运动都鲜有他种手段的支持(注:Remer,Chinese Boycotts,第2章。)。 从雷默分析的八九个案例(1905-1933年)来看,中国近代的抵货运动多未能持久,一般是几个月,比较长的是1931-1933年间时断时续的抵制日货运动。影响抵货运动持久与否的因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1.群众的热情和少数积极分子的能量;2.商人是否合作;3.中国政府的态度;4.打击对象和争端的性质。其中每一个变数都可能极大地影响到运动兴衰。比如,抵制日货运动比较持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日之间的斗争关系特别重大且旷日持久,而分担商人损失与否,关系不大。抵制美货运动有所不同。由于20世纪初期其他社团、特别是学生的力量尚薄弱,商人的主动合作比较关键,一些经营美货的大商人的退出乃至破坏是运动无法持续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即便仅就1905-1906年的抵货运动而言,商人的态度也只是在上海地区起比较决定的作用。在天津,袁世凯的镇压是那里运动衰落的主因。在广东地区,抵货运动一直持续到1906年。若不是旧金山地震,旅美华人逐渐放弃在中国的努力,广东的抵货运动可能还会延长。 本文的目的不在弄清运动兴衰的历史细节,而是想尽量符合实际地描述各类主动或被动参加者的行为方式,并从中得出一些规律性的结论。显然,在爱国运动中,多数参加者乐于奉献是不争的事实,较困难的是说明私利的考虑在何时并如何起作用的。我们认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自身利益的考虑容易起作用。第一,当运动要求人们做出特别牺牲的时候,如学生退学,工人罢工,商人罢市,此种举动一般需有相应的补偿措施方能持久、有效。比如1903年爱国学社和1905年复旦公学的建立,就有力地支持了退学的爱国学生。又比如,1925年五卅运动期间,苏联工会及时给上海工人以148 000卢布的捐助(注: 转引自JohnK.Fairbank,edit.,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 12,Republican China 1912-1949,Part1,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p.567。)第二,不少有广泛群众参加的爱国运动是由具体事件引发的。这类爱国运动对不同地区和社会阶层的人们有迥然不同的直接影响。1905-1906年的抵货运动是个突出的例子。由于广东、福建是移民输出地区,当地的群众就更积极些。而北方的一般群众很难长久地牺牲自己的利益,支持运动。第三,某些爱国运动所采用的斗争手段往往使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抵货运动中的商人即属于此种情况。他们的利益如得不到补偿就难免中途退出。当然,这并不是说,一旦其损失得到补偿,他们就一定会坚持下去。绝对的补偿往往是不可能的。强烈的爱国热情一般总比物质补偿更重要。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周围参加者的态度,运动成功的可能性等等也很重要。但这些几乎是常识,无须赘述。 在爱国运动中是否有“合理”的自私行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分歧往往在于,什么是所谓的合理?在抵制美货运动中,不同的人在不同阶段对此有不同的回答。上海的舆论比较同情在校学生和被美国人所雇用的一般人士。在广东,为美国人办事的大小买办和雇员几乎都遭到威胁。相反,除了上层绅商以外,没有多少人同情大商人的利益。只是到了运动明显不可能取得什么成果时,他们的利益才受到较多人的关注。道理很简单,谁也没必要做无谓的牺牲。我们无意否认苏葆笙、邵琴涛、韩润生等批发商的自私行为。也不否认,由于群众运动的兴衰有极复杂的原因,即便商人的利益得到了补偿,结局可能也不会有太大的不同。但我们更要指出运动失败的责任不应仅归于他们。从决定抵货的那一刻起,运动便迫使一小部分人牺牲自己眼前的利益去承担全民族的久远的历史责任。结果自然是不难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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