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学术界关于拉卜楞寺与清政府关系的研究,因受地域观念与史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研究人员稀少,成果亦寥寥无几。目前所能见到的成果,主要为两篇论文,即林跃勇的《清代拉卜楞寺与官方的联系渠道》与扎扎的《试述拉卜楞寺与清朝中央政府的关系》。 林文从理藩院、西宁办事大臣与陕甘总督三个方面论述了拉卜楞寺与官方的互动关系,并指出:“拉卜楞寺视清朝中央政府为国家最高合法当局,并主动向其靠拢。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的联系,使清王朝达到了‘因俗而治’的目的,加强了对当地蒙、藏诸部的统治,拉卜楞寺则为其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①扎文则按照拉卜楞寺寺主活佛嘉木样的世系发展史,揭示了拉卜楞寺与清政府的关系,指出:“就清政府而言,拉卜楞寺地位的提高并形成安多地区的佛教中心,为封建王朝统治藏蒙社会发挥了单用军政手段不易奏效的巧妙作用……正是在取得了清廷扶助的基础上,它的经济、文化、政教实力在安多星罗棋布的寺院群体中独占鳌头,建立起规模庞大的寺院集团,号令通达甘、青、川、蒙等广大藏蒙地区,影响波及中外。”② 可见,目前关于拉卜楞寺与清政府的关系完全建立在一种良性互动的立论模式之上。林文与扎文主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拉卜楞寺拥护清朝,认同王朝国家的政治权威,并积极向中央政府靠拢,以此获得王朝国家的认可与扶植,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二是清朝通过将拉卜楞寺纳入到国家秩序之中,通过对其地位的认可、授予及合法化等手段,达到利用宗教势力羁縻蒙、藏各族人民的目的。双方关系总体上呈现出的是,各取所需,互相满足,相得益彰的良性互动关系。 然而,笔者认为,清朝国家权力系统是一个自中央至地方的具有纵向等级的权力系统。因而所谓“拉卜楞寺与清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只能是拉卜楞寺与清朝国家权力系统高层级的良性互动,并不能代表其与整个权力系统的关系。林文虽然强调了拉卜楞寺与官方沟通渠道的多样性,注意到在国家作为元规则情势下,拉卜楞寺积极拥护中央政府以获取自身生存合法性,并获得在国家秩序内的位置。但他却忽视了拉卜楞寺与国家权力系统下层的关系,即拉卜楞寺与直接管理者--循化厅与洮州厅的关系。在一个权力系统中,所处的层级不同,所掌握的合法性资源及其行动效能,就会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就会影响到社会行动者对待不同层级的权力者的态度,进而决定双方的互动关系。拉卜楞寺作为一个地方性的政教合一集团,虽然在政治上认同清朝的统治,并积极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靠拢,维持与其的良性互动关系。但在面对循化厅与洮州厅等基层政府时,可能就会是另外一番景象。相对于后两者而言,拉卜楞寺或许更具有社会资本的优势。拉卜楞寺在政教两方面的属性,使其社会网络极为庞大:众多高僧大德奔走各地,使其教区和资源动员能力越出了一厅一府乃至一省的界限;在其教区内,拉卜楞寺众多活佛尤其是寺主活佛的魅力型角色,也具有地方行政长官不可比拟的权威优势;拉卜楞寺的著名活佛被册封为呼图克图尤其是驻京呼图克图,得以周旋于皇亲贵胄之间。拥有社会资本的差异,必然会导致拉卜楞寺与基层政府的关系,势必难同于其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关系,呈现出另外一种态势。 另外,扎文虽然明确指出拉卜楞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但他强调拉卜楞寺在清政府的扶持下,发展成为“第二西藏”,有效地“分解、减轻了清朝治理整体的青藏高原而带来的巨大压力”。事实上,与其说这是清朝扶持拉卜楞寺的结果,还不如说这本身就是清朝扶持拉卜楞寺的根本出发点。所以,扎文也只看到拉卜楞寺在清朝的扶持下迅速发展壮大的一面,而不可能看到当拉卜楞寺的发展规模与基本政策相违背时,清朝有可能采取的抑制政策。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拉卜楞寺也不会束手停止扩张的脚步,而是采取变通的办法,在体制允许的范围内悄然突破限制。 由此,我们认为,拉卜楞寺与清政府的关系,实际上可能存在多个层面,既有清政府对拉卜楞寺的扶持,也有抑制和打击;而拉卜楞寺也同样根据时势和面对的对象,采取拥护、顺从、公关或不合作、对抗的态度。总之,合作与对抗的多重博弈存于其中。 二、拉卜楞寺的快速发展为宗教抑制政策的产物 拉卜楞寺作为藏传佛教格鲁派众多寺院中的后起之秀,迅速发展成为安多藏区清代中后期最大的藏传佛教寺院,得以跻身于格鲁派六大宗主寺之列,既得益于黄河南蒙古亲王的物质支持,同样亦为清朝“众封多建”的宗教抑制政策的产物。 明末清初,卫拉特蒙古和硕特部的一支成为河曲地区蒙古诸部首领,管辖卓尼、迭部、夏河等地,并管辖土默特火落赤部遗裔。③1701年该部首领察罕丹津进京朝觐时,受封为多罗贝勒,1723年晋封为“青海右翼盟和硕特前首旗黄河南亲王”。其间,为了迎合清朝统治者的需要,察罕丹津迎请今夏河县甘加乡人、誉满卫藏的著名高僧嘉木样协巴·阿旺宗哲,于1709年选定大夏河流域上段的扎西奇地方,创建拉卜楞寺。罗卜藏丹津事变后,清政府为加强对青海蒙古的控制,将拉卜楞寺所在区域划归河州同知管理,并在循化厅成立后置于该厅管辖之下。 在河南亲王的引荐下,拉卜楞寺很快与清中央政府建立了联系。1720年一世嘉木样被康熙皇帝册封为“扶法禅师班智达额尔德尼诺门罕”,颁赐金册金印,准穿黄马褂。拉卜楞寺的教权获得了国家政治秩序体制内的确认,为此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此举对于清廷来说,则有另外一层意味。清朝扶持拉卜楞寺虽然是基于一贯推行的“行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的策略,企图利用拉卜楞寺达到牵制世俗贵族、麻痹下层民众以及稳定边疆局势的目的。但是对于清朝来说,无论是形成独大的蒙藏世俗势力,还是形成在宗教名义下的独大势力,都是其不情愿看到的事情。任何统治者,都不愿意在自己的统治下形成可能的潜在竞争者,并坐等其壮大,挑战自己的统治。因此,清朝虽然在名义上尊崇格鲁派,但实际上在整个蒙藏地区仍沿用了明代对西藏统治的“多封众建,重用僧徒”④的策略,只不过是将这种策略由对多个教派的支持转化为对一个教派内不同高僧大德--活佛世系的支持。其中表现最为典型的就是对班禅活佛世系、哲布尊丹巴活佛世系和章嘉活佛世系的扶持,抬高其宗教地位,划定其教区,使之成为区域性的教主活佛。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削弱教主活佛达赖喇嘛对整个蒙藏地区的影响,避免在宗教的名义下,产生可以与王朝国家政治权威相对抗的势力。 换言之,清朝统治者不仅在世俗领域实施众封多建的政策,涣散其势力,在藏传佛教内部采取的也是同样的策略。清朝决不允许教权集中在某个活佛世系手中,形成一家独大、一呼百应的局面,而是要将宗教领袖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成为稳定一方政局、麻痹一方民众的工具。为此,清朝还实施了针对活佛转世的金瓶掣签制度,以杜绝和防止“掌教之大喇嘛呼必勒罕,皆出一家,几与封爵世职无异”⑤的局面。实行金瓶掣签制度,相比以往单纯依靠所谓宗教手段以及由某几个大活佛来操纵的转世认定仪式而言,起到了体现中央权威、加强对活佛管理的作用⑥,其根本目的,同抬高其他大活佛的地位一样,也是为了避免宗教权力的集中。不同的是,教主活佛的增多,是为了避免宗教权力集中在一个活佛世系手中,而金瓶掣签制度则是为了避免权力集中在一个家族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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