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馆公所异同论 为了探讨江南会馆公所的功能性质,有必要先对会馆与公所的异同作些考辨。会馆公所是行会性组织,这是长期以来人们较为一致的看法。但80年代初吕作燮认为会馆并不是工商业行会,会馆与公所这种行会组织有着根本区别:前者是地域观念的组织,后者是同业的组织;前者有仕商、工商业者、农民等各色人参加,而后者的参与者仅限于工商业者;本地人不设会馆,而本地工商业者都参与一定的行会组织(注:吕作燮:《明清时期的公馆并非工商业行会》,《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2期。)。新近的研究既有仍持原来看法主张会馆也是行会者, 也有同意会馆并非行会但与公所没有根本区别也无截然界限者。试举数例。 《近代上海城市研究》认为,主张会馆是同乡的公益团体,不具有行会的职能,只有公所才是行会组织的看法,是拘泥于会馆公所的称谓,而忽视了对其实质的考察。就当时上海的情形而言,会馆、公所的称谓,在一部分同业同行团体中是通称的,说明会馆公所的名称既不是划分同乡、同业团体的标志,也不是区别是否行会组织的依据(注:张仲礼主编:《近代上海城市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10 ~511页。)。 王日根认为,会馆与公所在很多场合往往不易区分,倘若真要说出二者的区别,其主要点当在于,会馆往往较多地讲究仪貌,公所则更多地注重实效。公所往往是中小商人谋求发展的处所,会馆则往往是大商人跻身于仕途或攀附仕途的根据地。而中小商人则既可栖身公所,又可寄居会馆(注:《乡土之链:明清会馆与社会变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5~55页。)。 邱澎生认为,会馆、公所的成员,基本上都是自愿参与结社,并不是由政府或其他外力强迫结社,都具备一定规模的共同财产,并且制订有一套征收经常性公积金的筹款办法,都经过向官府立案申请的手续,获得官府明令保护其公同财产而成立,所以都是一种“自发性”、“常设性”和“合理性”的新兴工商社团组织。因此以会馆代表同乡团体、而公所代表同业工商团体的说法,其实是不精确的二分法,失之粗疏。就语义上来说,会馆和公所都是商人借来称呼自己建筑物名称的现成名词(注:《十八十九世纪苏州城的新兴工商业团体》、《商人团体与社会变迁:清代苏州的会馆公所与商会》(硕士、博士论文)。)。 以上各种看法都强调了会馆公所有着根本的共同点,所举例证也大多说得通,因而具有合理的地方,有一定的说服力。 会馆公所有着一定的共同点,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当时人特别是会馆公所的建立者就认为在公共场所这一意义上会馆与公所并无截然界限。如道光中期陶澍就说,“会馆设在市廛,为众商公所”(注: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一八《查核上海会馆并无囤贮私盐暨舟山地方产盐应归浙江经理折子》。)。苏州的广东嘉应会馆的创立者说,当地人“将房卖与广东嘉应府众仕商王仰莲等为公所”(注:《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352页。 以下简称《江苏碑刻》。)。安徽宣州会馆的主人也说,“向来贸易苏省者……设立公所宣州会馆”(注:《江苏碑刻》第383页。)。 上海的福建泉漳会馆的创建者说,“会馆者,集邑人而立公所也”(注:《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35页。以下简称《上海碑刻》。)。上海的浙绍公所参与者说,“绍郡绅商,在沪贸迁,设公所以相晤语”(注:《上海碑刻》第260页。)。在这些人看来, 公所即公共场所,会馆就是乡人的公共场所,因此同乡的会馆与同乡的公所是一个概念,二是会馆与公所在名称上往往是相通的。如苏州的浙绍公所又称绍兴会馆,元宁公所又称元宁会馆,兰溪公所即兰溪会馆,上海的四明公所即四明会馆,锡金公所即锡金会馆,台州公所又称台州会馆,钱庄业有南市钱业公所和北市钱业会馆,乍浦的咸宁公所又称炭会馆,常州的洪都公所即洪都会馆,湖州四安镇的新安公所即新安会馆,南汇县新场镇的金陵公所即金陵会馆。同一会馆或公所在名称上前后也会变化。如上海的潮惠会馆,道光十九年创建时称公所,同治五年易地重建时称会馆。木商会馆咸丰八年初创时称,光绪二十四年易地改建后称会馆。茶业于咸丰五年与丝业合组称丝茶会馆,同治九年公所移办事处时称茶业会馆。诸如此类,较为常见。正因为会馆公所有这些互通处,所以民国《上海县续志》卷三《建置下》主张,“至或称会馆,或称公所,名虽异而义则不甚相悬,故不强为区分”。清代中后期的同业组织大多以公所命名,大概也是出于公共场所之本意和基于会馆公所不相悬殊的事实。清末民初乃至直到50年代欧美人、日本人都将会馆视为行会,大概也是基于会馆公所的共同点。 那么,会馆公所是否就没有区别可以等同视之,会馆公所的研究是否就可以到此为止不必再加深究呢?回答恐怕是否定的。 笔者以为,吕作燮以地域和行业为标准,过分强调了会馆与公所的异,过于绝对,故为人诟病,而新近的研究则过分强调了会馆与公所的同,过于笼统,故仍有缺憾,个别论者更以大商人与中小商人来区分会馆与公所,更属牵强。我们认为,考察其内部实质,应从地域或行业的角度,将会馆和公所分为地域性和行业性两大类,即地域性会馆公所和行业性会馆公所,会馆和公所,都有地域性和行业性两类。这样,或许会更加接近历史的实际,或许更有利于问题的探讨。 考察江南的会馆公所,苏州、上海、湖州等地的会馆既有地域性的,又有行业性的;苏州、上海、湖州、杭州、嘉兴等地的公所同样既有行业性的,又有地域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会馆公所相同论者的看法是说得通的。然而会馆即使表现为地域性的同时也表现为行业性,但地域性占绝对比例,在整个江南的227所会馆中,地域性会馆为215所,占95%,行业性会馆仅为12所,仅占5%;相反, 公所即使表现为行业性的同时也表现为地域性,但行业性占绝对比例,在整个江南的352 所公所中,行业性公所为312所,占89%,而地域性公所仅为40所,占11 %。我们不能因为会馆公所字面意义并无大区别而忽视了他们的数量差别,并且应该由这种数量的差别注意到它们的内在区别。这就是从总体而言,会馆主要是地域性的社会团体,公所主要是行业性的社会团体。苏州的吴兴会馆碑记称:“苏城吴兴会馆,系乾隆五十四年浙湖闵峙庭中丞抚苏时建造。虽为绉绸两业集事之所,而湖人之官于苏者,亦就会馆团拜宴集,以叙乡情。故不曰公所而曰会馆也。”(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5页。以下简称《苏州碑刻》。)可见当时人在会馆和公所的称呼上并不是全无区别的,在地与业上毕竟有所侧重。一些公所可能是地域性组织,因其“虽不以会馆名实已举会馆之事”(注:《洞庭东山会馆记》,《上海洞庭东山会馆落成报告》。),但会馆为行业性组织者究属偶然,不足以影响我们作总体分析。从这个意义上说,吕作燮的看法是有见地的。看来,将会馆公所的区别绝对化不尽妥当,但将会馆公所视为一体,也未能究其底蕴。 会馆与公所不但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而且在产生时间上也有较为明显的先后。就总体而言,江南的会馆自明后期产生后,康熙年间逐渐增多,乾隆时期大量增多,嘉、道时期臻于极盛。假如以太平天国为限,已知确切或大致时代的126所会馆,在前有87所,占69%; 在后则仅有39所,占31%。江南的公所真正开始产生是在康熙十年的苏州,即印书业崇德公所,终康熙之世仅此1所,雍正年代仍只有零星的13所, 乾隆时期稍有增加,但其高峰是在同治以后。若也以太平天国为限,已知确切或大致时代的189所公所,在前仅55所,占29%,在后则多达134所,占71%。实际上不知年代的会馆大多产生于嘉、道以前,相反,知年代的公所则绝大部分形成于太平天国以后,上海的公所甚至大多是清末形成的。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大多数会馆形成于太平天国以前,甚至是鸦片战争前,而绝大多数公所形成于太平天国以后。 就各地区而言,会馆公所的产生也有一定的时间差。大体而言,苏州最早,到乾隆时大多数会馆已经产生,到道光时公所也已形成不少;南京、杭州、湖州、常州、嘉兴等地会馆的兴盛期在嘉、道时期,所谓“嘉道间,海内无事,商贾懋迁……皆一时各建会馆”(注:光绪《续纂江宁府志》卷七《建置》。);上海会馆较晚,大量产生是鸦片战争以后的事,各地会馆公所特别是会馆形成时间上的差异,说明不但会馆与公所的兴衰有前后的区别,而且各地之间也前后相继,或者说各地的经济兴盛期有先后,特别是上海开埠后由于特殊的地理和区位优势,表现得最为明显,其最为兴盛期已是江南其它城市的衰落期,会馆公所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点。可见,不但会馆与公所不能混为一谈,无视其间时间上的差异,而且各地的会馆公所也不能笼统而言,看不到它们在地域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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