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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江南会馆公所的功能性质(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范金民 参加讨论

三、行业性会馆公所的功能性质
    行业性会馆公所是工商同业组织,大多有行规,对入行条件、商品价格、使用的度量衡、招收学徒、同业救助等有着相应的规定,称之为行会,未尝不可。但这样的行会,也有着中国固有的特色,与西欧中世纪的行会在内涵上和对经济的影响等方面都是有所不同的,不能拿西方的行会来随意框套。这是因为:
    第一,江南的手工行业,直到鸦片战争爆发,并非如人所说都以行会为必要形式,都是行会手工业。有人强调,“在中国封建社会条件下,行会既是手工业者的封建组织形式,又是城市发展商品生产的必要形式”(注:彭泽益:《鸦片战争前清代苏州丝织业生产关系的形式与性质》,《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也有人说,“行会普遍存在于各行业”,“所以直到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前,苏州的手工业仍然是行会手工业”(注:段本洛、张圻福:《苏州手工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28、157页。)。还有人说,“手工业行会在明中叶至清前期已达到它的鼎盛时期”,“不仅如此,这一时期,行会已显现出逐步瓦解的迹象”(注:蒋兆成:《明清杭嘉湖社会经济史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4页。 )。这些各行各业都存在行会的说法,与历史实际的出入是很大的。已知的江南行业公所康熙时才出现,直到鸦片战争爆发,也未“普遍存在于各行业”,其绝大部分是鸦片战争后甚至是同、光年间才陆续产生的,而那些行业无疑是早在鸦片战争前就存在了。把尚未以公所为普遍形式的所有手工业都论断为行会手工业是缺乏说服力的,而即使是将公所理解为行会,称其方兴未艾日趋兴盛之势为“逐步瓦解”,更是与历史事实大相径庭的。
    第二,江南相当部分的行业性公所与中世纪西方的行会在产生目的、成立时的社会背景等方面都不一样。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中世纪西方社会城乡之间不断战争,农村领主贵族与流亡到城市的工商业者严重对立,商业很不发达,城市之间联系很不密切,城市居民稀少需求有限,城市中的工商业者为了在政治上组织力量反对封建贵族,在经济上为了维护同业利益限制同业竞争而结成了行会组织。由于市场的狭窄,在行会内部,各个劳动者之间根本没有什么分工,每个劳动者都熟悉全部工序,凭借专业和熟练的技巧,像生产艺术品一样生产有限的商品,每一个手工业者世袭地继承生产技术、行会特权,甚至顾客和销售市场(注: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第1卷第一章; 恩格斯《资本论》第3卷增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第 1019 ~1021页。)。在中国,在工商业公所日益增多的鸦片战争前后,情况完全不是这样。中国向来城乡一体,城市统治乡村,城市工商业主与乡村地主也无截然界限。明清时期,全国范围的商品流通极为发达,商业贸易相当繁盛,城市之间联系紧密日益不可分,城市人口迅速膨胀,市场需求相当广阔,鸦片战争前后更面临着与西方商业势力的竞争。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行业性组织公所的成立,就有着远为复杂多样的动机和目的。
    台湾邱澎生在《十八十九世纪苏州城的新兴工商业团体》一书中认为,那些会馆公所成立的动机至少有如下四种:特许商联合禁止非法业者进入市场营业,批发商联合对中介商人进行集体谈判,包买商或大作坊主联合对劳工进行集体抗衡,部分行业的工商业者联合建立寡占市场。他进而指出,在这四种经济动机中,只有第一与第四种可与“限制自由竞争”扯上关系,第二与第三种则根本不适用。而其中的第一种动机不是因为工商业团体本身的经济特权,而是来自政府法律对于中介商人的管理法令,工商团体不过是重申政府法律限制“自由竞争”的禁令而已,所以单举“限制自由竞争”为结社动机,有立论过于含混的弊病。这些看法是作者对鸦片战争前苏州的会馆公所作了较为全面深入的分类考察后得出的,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笔者以为,如果全面分析江南行业性会馆公所、特别是鸦片战争后大量兴起的公所,探讨其产生原因,除了上述邱澎生所说的四种,至少还有如下几种。
    不少行业设立公所是为了谋求官方保护。在中国封建社会,地方政府毕竟是维持秩序、稳定社会的力量。工商行业要想维持和获得发展,就必须获得官府的保护,以官衙的权威来对付各种不法势力的骚扰劫夺。大量行业公所成立时向官府备案就是出于这种动机。苏州豆米杂粮业就明确声称,“白拉名目,不论何业,均有此名称。既无公所,亦莫由官厅给示保护,布告禁止”,如果营业受损,“不但国税攸关,而同业亦受其害”(注:《苏州碑刻》第238页。)。 苏州成衣业公所也是为了应付无业游民、地匪游勇在其公产内酗酒赌博、任意作践而成立的(注:《苏州碑刻》第225页。)。 同西方行会与封建势力互相对立正好相反,中国的封建政府与工商业团体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
    不少行业创立或恢复公所是为了维护行业信誉和产品质量。如苏州酒行,因被无帖私牙领卖短减,担心份量价值短长不一,乃于道光二十四年设立醴源公所,置立公砠,各行仿设量卖,使无欺短之私(注:《苏州碑刻》第258~259页。)。苏州酱业,未曾注册的酱店往往“代牌营私,偷造酱货”,以致质量低下,销售不畅,同业就于同治十二年创建酱业公所加以整顿(注:《苏州碑刻》第260~261页。)。苏州煤炭业,“因无公定规则,售价不一。甚有巧计营生,或跌价放秤,兜揽生意;或次货混冲,欺谎买客,种种技巧,奸伪百出……致买客疑窦丛生,外负重利之虚名,内受亏蚀之实害”。在这种情形下,同业创建了坤震公所以维持商务,筹办善举(注:《苏州碑刻》第278~279页。)。上海珠玉业新汇市公所成立后,“珠宝玉器各商入市贸易者,莫不以信实为之。故定章不论珠宝翠玉,凡属赝品,概不准携入销售,致为本汇市名誉之累”(注:《上海碑刻》第369页。)。确保产品质量, 反对假冒伪劣,提倡诚实经营,制订交易规则,完善市场设施,严禁不正当竞争,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这是创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的必要措施或手段,所以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也是我国传统商业的合理内容,应该予以肯定。不少行业创立或恢复公所是为了因应日益繁多的同业事务。工商行业生产经营者少,规模不大,事务稀少,没有成立同业组织的必要;同业发展,头绪纷繁,事务剧增,为了谋求发展,才需群策群力,聚会商议。鸦片战争后,江南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极大变化,工商各业联合起来共商事务尤为必要。不少公所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成立或恢复的。如上海靛业,太平天国后,“各处靛市,有聚有散,而上海之盛,十倍于昔。靛之产自中土以及来自外国者不一,其名来者既多,去者亦远,非明定条约,何以昭信义,而广招徕乎”,于是光绪三年才有靛业公所(注:《上海碑刻》第371页。)。他如上海油麻业、鲜果业、 冰鲜业,苏州寿衣业、洋货业等,原因大多如此。这些公所的创立,不是行业垄断的产物,而是行业发展的需要,不是经营者为了维护小生产局面的结果,而是同行业迎接新形势、因应日益繁多事务的结果,很可能不是为了垄断市场,而恰恰是为了扩大市场。上海等城市随着工商百业的兴盛,新行业增多,老行业扩大,公所迅速增加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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