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有不少行业创立公所是为了对付西方经济势力并与之展开竞争。如上述上海油麻业成立公所也在于当时出口既多,销场益盛,同业认识到天时、地利、人和三者为营业的关键,“彼外人之能以商战争雄者,惟其对于内则精益求精,对于外则同德同心故也”。公所成立后,“凡所以筹进行之方,图生利之策,协力经商,同心御侮者,胥在于斯”(注:《上海碑刻》第353页。)。上海钱业也指出,“顾商战之要, 业欲其分,志欲其合。盖分则竞争生,而商智愈开,合则交谊深,而商情自固。公所之设,所以浚商智联商情也”(注:《上海碑刻》第398 页。),于是光绪三十二年设立了沪南钱业公所。上海的水木工业公所认为,“且夫人必能自立,而后能自由;必能自由,而后能自强;必人人能自强,而后其国强,其种强”,公所之设,“在捍御外侮而爱护其同类”与“杜联合心智,而切劘其智识才能”(注:《上海碑刻》第322页。)。光绪三十二年,苏州银楼业修复安怀公所, 旨在“联群情,结团体,互启新知,勿私小利,使吾业于商战界上,占进步而操胜算也”(注:《苏州碑刻》第175页。)。这样的公所, 是为了团结同业,以浚商智,联商情,应商战,与保守、封闭的西方中世纪行会毫无共同或相似之处,而是体现了中国工商界反对西方列强掠夺诈取的强大的团体力量,极大地推动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第三,绝大部分公所所起的作用与西方行会迥然不同。亨利·皮朗对中世纪欧洲行会的作用是这样论述的:“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匠既免受外来的竞争,也免受同行之间的竞争。它把城市的市场完全保留给同业行会的工匠。它排斥外来的产品,同时又监视不使同行的会员因损害别人而致富。正是由于这个原故,逐渐形成了许多详细的规定。”“例如规定工作时间,规定价格和工资,禁止任何种类的广告,决定每一个作坊中的工具数量和工人数目,指派监督人进行最细致、最严格的监督。总而言之力求保证对每一名会员的保护,并且尽可能做到完全平等。这样,它的结果就用全体一致的严格的服从来保证每个人的独立,同业行会的特权与垄断所造成的反结果,就是一切创造性的毁灭。任何人不得用较别人生产得更多与更廉价的方法来损害别人。 ”(注:HenriPirenne,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London,1936,乐文译《中世纪欧洲社会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 年版,第165-166页。)江南的公所由于其创立宗旨和所处的社会背景与西方行会不同,也就决定了它起不到西方行会的那种作用。 江南的工商各业,不但多数成立公所时间很晚,如苏州的纱缎业、纸业、棉布加工业,南京的缎业、染业等,而且这些居有重要地位的主要行业,即使成立了公所也未必就有行规。如苏州印书业崇德公所,成立于康熙十年,但直到道光二十五年,该所还宣称,“缘刷印书籍,向无行规”(注:《苏州碑刻》第95页。)。苏州等地的丝织业,力主行会说的学者认为,那是自十一世纪七八十年代起即形成的“一种很古老的行会手工业”,但却不得不承认,“有关明代苏州丝织业行会组织活动和行规的具体资料,还没有可能见到”,而且“直到现在,还没有见到有关苏州丝织业的行规”(注:彭泽益:《从明代官营织造的经营方式看江南丝织业生产的性质》,《鸦片战争前清代苏州丝织业生产关系的形式与性质》。)。没有发现行规自然不等于一定没有行规,但对这些没有行规或还未发现行规的手工行业,我们怎么就能断定它们必是行会手工业,并从而认定它们实行垄断、限制竞争、防止内部分化、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呢?实际上,在江南的丝织业中,其生产方式由明后期在“以机杼致富者尤众”的基础上的简单协作,发展到嘉、道年间取得普遍形式的帐房领织制,根本看不到所谓的行会在起作用(注:拙著《江南丝绸史研究》,农业出版社1993年版,第九章。)。如果是有限制竞争行规的行会手工业,为何对那些领有四五百张织机的李扁担、陈草苞、李东阳、焦洪兴等帐房主不加任何限制?棉纺织加工业是苏松地区的重要行业,在棉布收购、踹染、发售过程中竞争相当激烈,我们同样看不到行会干预的踪迹。清初,徽州氏在苏州开张棉布益美字号,为扩大销售量,“密嘱衣工,有以本号机头缴者,给银二分”,年销布百万匹,每匹赢利100文,获利20万两。十年后即“富甲诸商, 而布更遍行天下”,其后,“二百年问,汉南漠北,无地不以益美为美”(注:许仲元:《三异笔谈》卷三《布利》。)。这种类似于今日利用优质品牌扩大生产和销售规模的竞争手段,前后持续了200年, 居然没有遭到同业干预。其它如苏州的纸业、钱业、典当业,上海的运输业、水木作业、成衣业、洋货业,杭州的丝绸业,南京的丝业、丝织业等,经营规模前后变化较大,似乎都看不到行会势力的干预。无视这些事实,把没有行规或尚未发现行规的这些行业一概说成是限制竞争的行会手工业,自然难以服人,也不利于行会史研究的深入。 在我们所知的江南各业的行规中,主要是关于救助同业、捐资办法、工价给付、工匠管理、产品质量、禁止假冒、抵制不法牙行、对付地棍势力等内容,也有一些关于产品价格、开业条件、交入会钱、招收学徒年限等内容,而有关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内容则很难见到,以致于力主行会说的学者也承认“根本不涉及买卖交易成规”(注:彭泽益:《中国工商业行会史研究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88年第6期。 )。既然如此,我们又何以断定公所一定限制了内部竞争,垄断了外部市场,严重阻碍了生产的发展呢? 至于那些为了控制生产规模、防止内部分化、保有经营特权的规定,似乎多存在在一些在经济生活中不占主导地位或技术要求特殊的行业中,如锡箔业、蜡笺纸业、玉器业、冶业等业中,而那些有关国计民生如米粮、木材、丝绸、棉布、纸张等生产和贸易行业就无相应的规定。即使是那些限制性行规,其实行也是颇成问题的,苏州蜡笺纸业行规规定六年准收一徒,捐足12千钱,而有戴传芝者,六年中收了6个徒弟, 而且“非惟自名下抗不付捐……反敢捏饰诬蒙请示”(注:《苏州碑刻》第103-104页。)。看起来,这样的行规根本没有什么约束力。人们喜欢引用的苏州金箔作因违规收徒被同业咬死的事例,只因事主不但不听同业劝告,反而赴县禀控,称同业把持,得到县令“私立规条,本非国例,所当管办”的裁示后,更加有恃无恐,同业忍无可忍,才在“人少而利厚”的情形下作出了此极端之举,而且为首者仍抵了命(注:《申报》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参见黄钧宰《金壶七墨》逸墨卷二《金箔作》。)。同业把持是地方政府严禁的,所谓“把持行市,律有专条。若欲强分疆界,垄断居奇,万难准行”(注:《苏州碑刻》第139页。 )。也就是说行规必须在不违反“把持行市”律条下才算合法。因此,这样的事例没有多少普遍典型意义,不能一见行规就以为实际生活中就必然如此。 纵观江南的公所,它们是得到地方政府保护的同业组织,其创立或复设,或因应付复杂的环境,或因谋划日益急增的同业事务,或因确保产品质量维护同业信誉,也有的为了与西方列强经济势力抗争。它们在救助同业、社会救济等慈善事业方面,在镇压工匠反抗、配合封建政府的基层统治方面,在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营业信誉、讲究经营道德方面,在整顿经营环境、抵制不法势力方面,在谋求工商发展、提倡公开竞争方面,在与列强抗争、发展民族经济方面等发挥了各种作用。江南行业性会馆公所的不断增多,实力的不断壮大,正是江南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标志,它们是江南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又促进和有利于江南商品经济的发展。个别行业公所在招收学徒、生产规模、商品价格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束缚了同业的手脚,不利于行业的生产和发展,但这样的公所不占主流,发挥的作用更属有限,不能以这样的公所来理解和评价江南所有的公所。江南的公所是千姿百态的,其形成时的社会背景与西方行会迥然有别,产生时间前后延续了两个半世纪,产生原因复杂多样,不能用举例子的方式来以偏概全,也不能不作具体分析,一见公所甚至会馆公所即认定为欧洲式的行会,更不能凭概念、凭直感,以中世纪欧洲行会的模式来准齐江南的公所。我们不能在用欧洲行会的特点框套江南的公所不符合时就说这是中国行会的特色,而在论述中国行会的作用时却又以欧洲行会来生搬硬套。从行业的角度理解,称江南的公所为行会未尝不可,问题在其性质、作用和对经济的影响,与欧洲行会有很大的不同。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极而言之,即使把江南的行业公所全部视作行会,正如有的学者论述的那样,江南的行会与西欧中世纪行会在功能与结构上有着很大的不同(注: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160页。),根本起不到西欧行会那种严重阻碍生产发展的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