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携货物,在馆交易,不得于广东海上私自货卖”,规定了荷兰商人可以在会同馆等馆舍中进行贸易,不准许他们在广州等地直接进行海上贸易。 由以上的事例可以看出,顺治帝对于海洋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依然保持着陆上最高权力者的姿态。 对于反清势力郑成功,顺治帝则采取非常严厉的讨伐措施,并颁布了一系列的“迁界令”。⑥如《申严海禁勒谕》曰: 皇帝勅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督抚镇曰:海逆郑成功等窜伏海隅,至今尚未剿灭,必有奸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贸易往来,资以粮物,若不立法严禁,海氛何由廓清?自今以后,各该督抚镇,着申饬沿海一带文武各官,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或地方官察出,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缉(者),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凡沿海地方大小贼船,可容湾泊、登岸口子,各该督抚镇,俱严饬防守。各官相度形势,设法拦阻。或筑土坝,或树木栅,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如仍前防守怠玩,致有疏虞,其专汛各官即以军法从事,该督抚镇一并议罪。尔等即遵谕力行,特谕。 顺治十三年六月十六日⑦ 可见,在北起天津、南至广东的大陆沿海地区,清政府均采取了断绝该地域民众与郑成功势力相接触的政策。 半年后,顺治帝又针对郑成功势力颁布了新的政策。《严禁通海勒谕》载: 皇帝勅谕江南、浙江、福建、广东等处地方王公、将军总督、巡抚、提督、总兵、沿海地方文武各官:逆贼郑成功盘踞海徼有年,以波涛为巢穴,无田土物力可以资生,一切需用粮米、铁木、物料,皆系陆地所产。若无奸民交通、商贩潜为资助,则逆贼坐困可待。向因滨海各处奸民贩暗与交通互相贸易,将内地各项物料供送逆贼,故严立通海之禁,久经徧行、晓谕。近闻海逆郑成功下洪姓贼徒,身附逆贼于福建沙城等处滨海地方,立有贸易生理。内地商民作奸射利,与为互市。凡杉桅、桐油、铁器、硝黄、湖丝、绫、粮米一切应用之物,俱恣行贩卖,供送海贼郑成功贼党于滨海各地方,私通商贩如此类者,实繁有徒。又闻滨海居民商贾,任意乘船,与贼通同,狎昵贸易。海逆系逆命之徒,商民乃朕之赤子,朕轸念生民,设立官兵防守,今商民不念朝廷德意,背恩通逆,与贼交易,该管官兵亦不尽心职守,明知奸弊佯为不知。故纵商民交通贸易,揆之法纪,岂宜宽宥?…… 顺治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⑧ 由于郑成功的经济基础系“陆地所产”,清政府对此采取了封锁物资流通的政策。这是经济上断绝郑成功财源的关键举措。 在对郑成功的征讨上,《世祖实录》卷一三八,顺治十七年(1660年)七月壬午(二十九日)条载: 命都统宗室罗托为安南将军,统领将士征剿海寇郑成功。赐之敕谕曰:逆贼郑成功窃踞海隅,逋诛日久,宜加扑剿,以靖地方。兹命尔罗托为安南将军,同尚书车克、内大臣达素、都统索浑等统领大军,前往征剿。与该省领兵主将、总督、提督、巡抚等,协心勠力,多设方略,相机除剿。若贼扑灭,当取厦门;傥贼未靖,即取厦门,不准论功。凡事与诸将佐等会议酌行,毋谓自知,不听众言;毋谓兵强,轻视逆寇。仍严侦探,勿致疏虞。抗拒不顺者戮之,大兵一至,实时迎降者,俱免诛戮。有能擒杀贼渠投诚者,仍分别升赏。惟以安民为务,须严禁兵将。凡我人民勿得扰害,务体朕靖寇安民之意。行间将领功罪,察实纪明汇奏。⑨ 可见,顺治帝作战的主旨是消灭郑成功的有生力量,打击其势力。 《世祖实录》卷一四三,顺治十七年十二月丙申(十五日)条载: 山西道御史余缙奏言:浙省三面环海,宁波一郡尤孤悬海隅。往时以舟山为外藩,设师镇守,俾贼不敢扬帆直指,策至善也。迩来行间诸臣,忽倡捐弃之议。倘形胜之地,逆贼一旦据而有之,非近犯宁波,则远窥江左,为虑匪轻。应设一忠勇之将,重其事权,随机措置。更徙内地之兵,增益营垒,以固疆圉。至杭绍两境相对处,地名小门,其间江流狭隘,若于此严设防戍,安置炮台,令贼舟不能溯江入犯,则会城永无风鹤矣。疏下部议。⑩ 可见,清朝官吏对海洋的认识仍然是以陆地为基础的,从陆地去看海洋。虽然将宁波看作沿海海洋活动的重要地区,但却将宁波附近的舟山群岛看作外藩。 通过以上的事例可以看出,顺治帝在清朝入关后,依然是一个“大陆统治者”,还没有将大陆本土和海洋纳入到一个视野来看待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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