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如十月乙丑(二十八日)的《诏沿海迁民复归田里》(16)中记载,“迁界令”被废除,颁布“展界令”,承认了沿海民众的经营活动。 康熙帝还专门设税务官,以提高海洋贸易的税收。《圣祖实录》卷一一五,康熙二十三年六月己亥(五日)条载: 九卿等议覆,户科给事中孙蕙疏言:“海洋贸易宜设立专官收税”,应如所请。得旨,海洋贸易实有益于生民。但创收税课,若不定例,恐为商贾累。当照关差例、差部院贤能司官前往,酌定则例。(17) 可见,在认同海外贸易有利于人民生计的同时,还将设专门的官员征收税金,并逐步将“收税”常规化。 《圣祖实录》卷一二五,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四月癸巳条载: 兵部议覆,广东广西总督吴兴祚疏言:潮州水师官兵船只,先经裁并潮镇统辖。今值开洋贸易,恐海岛中宵小潜踪,乘机窃劫。应将澄海协、达濠营、水汛官兵船只,改归南澳水师镇,就近统辖。其南澳与碣石、海汛相连,应令互相联络,时加巡防。至潮阳等处水汛,令文武各官修造快船二十只,照旧巡查。应如所请,从之。(18) 在承认海外贸易的同时,沿海贸易的安全问题也提上日程。因此,康熙帝同意了当地官员的提请,将海上防卫的任务交南澳(19)水师管辖。 康熙帝颁布展界令之后,出现了一批利用海上贸易进行投机的人。《圣祖实录》卷二三二,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正月庚午(二十二日)条载: 都察院佥都御史劳之辨疏言:“江浙米价腾贵,皆由内地之米为奸商贩往外洋所致,请申严海禁,暂彻海关一概不许商船往来,庶私贩绝,而米价平。”上谕大学士等曰:“闻内地之米贩往外洋者甚多,劳之辨条陈甚善,但未有禁之法,其出海商船,何必禁止?洋船行走,俱有一定之路,当严守上海、乍浦及南通州等处海口,如查获私贩之米,姑免治罪,米俱入官,则贩米出洋者自少矣。”(20) 可见,由于一些奸商将中国国内的大量米谷运往海外,导致江南和浙江等地的米价暴涨。 《康熙起居注》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辛亥条载: 海外有吕宋、噶喇吧两处地方。噶喇吧乃红毛国泊船之所,吕宋乃西洋泊船之所。彼处藏匿盗贼甚多。内地之民希图获利,往往船上载米带去,并卖船而回,甚至有留在彼处之人。(21) 沿海民众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常常用船载米运送到吕宋、噶喇吧两处,连船带米一起卖出,甚至有民众留在当地不再返回的。 《圣祖实录》卷二七○,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壬子(二十六日),有一段关于康熙帝对海外贸易认识的记载: 朕南巡过苏州时,见船厂问及,咸云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其余悉卖在海外,赍银而归。官造海船数十只,尚需数万金,民间造船何如许之多?且有人条奏海船龙骨必用铁梨竻木,此种不产于外国,惟广东有之。故商人射利偷卖,即加查讯,俱捏称遭风打坏,此中情弊速宜禁绝。海外有吕宋、噶喇吧等处,常留汉人,自明代以来有之。此即海贼之薮也。官兵出哨或遇贼船四五只,官兵船止一二只,势不能敌。舵工又不奋力向前,将领亦无可如何,不过尾追而已,何能剿灭耶? 张伯行曾奏江浙之米多出海贩卖,斯言未可尽信,然不可不为预防。出海贸易海路或七八更,远亦不过二十更,所带之米适用而止,不应令其多带。再东洋,可使贸易;若南洋,商船不可令往。第当如红毛等船,听其自来耳。且出南洋,必从海坛经过,此处截留不放,岂能飞渡乎?又沿海炮台足资防守,明代即有之,应令各地方设立。往年由福建运米广东,所雇民船三四百只,每只约用三四十人,通计即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台湾之人时与吕宋地方人互相往来,亦须预为措置。凡福建、广东及江南、浙江等沿海地方之人在京师者,尔等可加细询。(22) 康熙帝南巡时,曾参观了苏州的造船厂,并做了一些调查。船厂的人说,每年在中国造船并出海进行海外贸易的人数很多,但回国的只有五成到六成左右。很多人在国外从事贸易,将白银带回中国。官府每造海船数十艘,都需要数万金,民众造船花费也很巨大。海船的龙骨部分必须使用“铁梨竻木”,这种木材国外没有,只在广东一地出产,有些商人为了获利,而将此木材秘密贩卖到海外。因此,有必要断绝海外贸易,尤其要断绝与吕宋、噶喇吧等地的民间贸易。明代以来,这些地区就是海盗聚集之地。有时负责海防的官兵会一次遭遇四五只海盗船,对这些只有一两只船的巡逻队来说,根本拿他们没办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