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及其影响,笔者在先前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曾附带简略说明,但因该文内容所限,对此未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作充分论述(注:详见拙文《市民社会的作用及其与中国早期现代化的成败》,《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 由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在各方面都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影响,而且与以往的情况相比较,在清末和民国初期这一历史时段,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发生了值得重视的新变化,因而有必要专文加以阐明。本文作为系列研究之一,主要探讨清末民初国家对社会的扶植与限制及其所产生的多重影响。 一 可以说,19世纪末以前的中国,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之下,国家对乡村和城市基层社会的控制都十分严密,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中心、经济中心在很大程度上重合为一,封建国家的各级行政机构不仅垄断了各种资源的直接控制权,而且几乎对全部社会生活实行着严格而全面的控驭。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社会力量及其组织要么遭到抑制摧残,要么被封建国家利用作为控制社会的补充工具,否则就无法存在,因而不可能发展成为真正独立自治的社会。封建国家的干预权力达到了广泛无边、无所不在的程度,社会力量极其微弱,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在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中,尽管从表面上看似乎存在着某些拥有一定独立性的社会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国家合为一体,从而也不可能建构所谓国家与社会的正常互动关系。直到清末的20世纪初,中国持续近两千年的这种状况才开始出现变化。 清末的中国从表面上看仍然是中央集权统治,但对社会的控制和管理却较诸以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一变化乃是清末新政改革的直接结果。首先是在经济方面,清朝政府由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长期沿袭不变的重农抑商,一变而为大力实施振兴工商、奖励实业的政策,并颁行一系列新经济法规,从法律上对私营工商业予以奖励和保护,这实际上是国家一定程度地放弃了对经济的超常控制和干预,承认了工商业者独立的合法社会地位,同时也承认了工商业者拥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活动领域。其次,清朝政府还由上及下推行地方自治,将许多一向由国家控制的社会生活领域的管理权,下移到了民间,从而让渡出一个国家直接控制之外的社会活动空间,使民间社会的发展取得了过去所没有的客观有利环境。再次,清朝政府还改变了以往严禁民间集会结社的限制,主动倡导和鼓励工商业者成立商会、商船公会、教育会等新式社团,允许这些社团享有较多独立性和自主权。在此之后,工商业者又成立了民间准军事性质的商团等其他新型社会组织。 上述情况表明,作为国家权力机构象征的清朝政府,在清末的新政改革时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演变。随着这一重要的演变,清朝政府的许多政策也出现了新变化,并在多方面对中国民间社会从传统向近代的转型产生了较为深刻的影响。其中独立经济活动领域的形成、独立社会活动空间的产生以及新式商办民间独立社团的成立等,均为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雏形的孕育和诞生创造了有利的客观环境及其所需的相关条件。这些事实还说明,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即使是封建国家也并非一以贯之始终对民间社会实行强制扼杀和高度严密的直接控制。在清末这一段特定时期内,国家不仅未对民间社会力量予以绞杀,相反还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实施了各种新政策,在客观上为民间社会力量的发展提供了前此从未有过的大好时机。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看,民间社会力量的扩展及其影响,清末无疑可以堪称鼎盛时期。与此相伴随,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在这一时期也初具雏形,并很快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由此也可以说,对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雏形在清末的生成,当时国家非但没有像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那样多方予以抑制与扼杀,而且还在客观上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这样一种情况或许可视为类似近代中国后发展型的半殖民地国家中,市民社会的孕育、萌生所不同于西欧发达国家的独特方式。 当时的清朝政府之所以对民间社会予以扶植和保护,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酝酿一个与之对抗的新型独立民间社会,而是在面临各方面危机的情况下,调整社会整合方式以便应付新的局势。同时,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国家政权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地位所采取的一种新举措。 具体说来,在清末,国家改变以往的政策对社会予以一定的扶植,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甲午战后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和渗透日益加深,不仅使中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民族危机,也使清王朝的统治遭遇到更为严重的挑战。在此情况下,清朝统治者从上到下比较普遍地意识到,不改变沿袭已久的统治方式,大清帝国将难以为继;而扶植民间社会的发展,正是清朝统治者挽救民族危机的措施之一。其二是为了借民间社会的力量,一方面维护中国的利权,抵御西方列强的经济渗透,推动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寻求新的经济资源,缓解自身经济危机目的。甲午战后清朝政府所遭遇到的最大困境之一,即是利权的大量外溢与财政极度困窘,而过去所采取的发展官办和官督商办企业的方式,已为事实证明非但无以奏效,反而造成诸多负面影响。因此,清朝政府不得不改弦易辙,转而鼓励商人设立商会等新型社团组织,发展商办企业。其三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派和立宪派等政治力量的强大压力之下,清朝政府不得不实施某些政治改革,包括预备立宪、地方自治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遂由此而相继推行,其结果即在客观上产生了拓展社会活动空间,促进市民社会的雏形孕育萌生的作用。 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自清末初始形成之后,与传统中国强国家、弱社会的状况相比较,社会与国家两方面均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开始建构一种新型互动关系。从国家的面向看,清末民初的国家已一定程度地依赖社会实现新的动员与整合,因而对社会给予了某些扶植,由此成为独立的市民社会雏形能够孕育萌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由于近代中国始终未能实现国家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的根本变革,无法对社会的发展提供真正的制度性保障,加之统治者出于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的目的,担心社会获得充分发展,危及其统治地位,因而国家在对社会予以扶植的同时,又加以各种限制,甚至在自身力量比较强大时即对社会予以扼杀。 从社会的面向分析,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在清末萌生之后,已取得了相当一部分自治权利,而且一定程度地发挥了制衡国家的功能与作用,并在民初又获得了进一步发展。但是,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始终面临着一个不愿真正放弃已有权力的国家政权,无论是20世纪初推行“新政”的清朝政府,还是民初由袁世凯建立的北京政府,无不如此。蒋介石上台之后,更是实行独裁统治,对市民社会肆意进行摧残。更重要的是,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始终发展不充分,可以说一直未真正脱离清末民初的雏形状态,形成一个十分完善的市民社会。同时,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自始至终都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对国家的特殊依赖性,相对于近代欧洲的市民社会而言,自身的实力依然比较有限,因此难以与国家持久地进行抗衡,也无力抵御国家的侵蚀,最终也就难以摆脱被国家强制扼杀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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