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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国家对社会的扶植、限制及其影响(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天津社会科学》 朱英 参加讨论


    需要进一步考察的是,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生成之后,国家与社会保持着怎样的互动关系?如果概而言之,可谓清末的基本态势总体上是国家对社会既保护又限制。就实际情况看,扶植与保护方面的影响更为突出,限制方面的效能及其后果则在当时虽不无影响,但较诸扶植保护方面的影响而言显然处于次要位置。
    清朝政府之所以仍然继续对社会予以一定的保护,是因为独立自治的市民社会雏形产生之初,并未对清朝的统治构成直接威胁。虽然从长远后果看,市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发展,将日益削弱国家的统治权力,并使国家在许多方面受到过去所没有的制衡与限制。但从清末短时期的影响看,市民社会在某些方面的自治活动却有利于维持处在风雨飘摇之中的清朝统治,成为补充清朝官府整合社会的权威急剧丧失的一种新的重要方式。换言之,清朝政府此时在维持其统治地位,推行许多改革措施的过程中,都对民间社会存在着一定的依赖性。
    当时的清朝政府正推行具有明显近代化特征的新政改革,这种新性质的改革与封建社会的旧式改革迥然不同,它的实施需要民间社会的参与。清朝统治者对此虽无全面认识,但多少也从直观上有所感受。所以,在许多方面的改革,尤其是在经济改革方面,清朝政府十分强调官与商的合作,希望借民间商人的力量振兴实业。不仅如此,清朝政府在其他许多方面,包括维持税收、稳定市面、拓展贸易等等,也不同程度地依赖于市民社会的运作使其得以维持和发展。因此,清朝政府仍然一定程度地对民间社会采取了扶植和保护的政策。
    另外,在清末的最后五六年间,随着各地商办地方自治团体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的诞生,市民社会已在许多方面逐渐代行国家对地方的管理职能。特别是在上海等工商业较为发达、市民社会的力量相对而言也较为雄厚的通商大埠,这方面的情况更为突出。在这些城市中,无论是市政的建设与管理,还是卫生与消防的保护,以及民办教育的发展,都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市民社会各团体组织积极开展的一系列自治活动。从另一方面看,这也正是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市民社会实现社会重新整合的具体表现。由此可以说明,为什么在清王朝日趋衰败的清末之际,地方公益事业及有关的各项事务却会以前所未有的新趋向获得发展;同时,这一事实还可证明,当国家处于衰败状态而无力行使其管理社会的职能时,由市民社会在某些方面取代国家行使管理地方的职权,不仅能够使地方继续保持稳定而有序的态势,甚或还可以使地方事务的发展显示出更为蓬勃的生机,取得过去所没有的新成效。这对当时资源控制和权威效能都已出现严重危机的清朝政府来说,至少在短时期内是有利无害的。很显然,市民社会通过地方自治而实现的新整合,帮助处于内忧外患困境的国家找到了社会动员的一个新的平衡支撑点。
    从当时清朝政府从事振兴实业的经济改革看,更主要是依靠市民社会团体,尤其是商会这样以经济职能为主的新式社团,各项改革政策才得以在社会基层贯彻实施。20世纪初的清朝统治者,面临着“库储一空如洗,无米何能为炊”的困境,也意识到“如不设法经营,大局日危,后患何堪设想”(注: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117页。)。同时,清朝统治者还认识到只有通商惠工,振兴实业,才能阜财利民,达到既裕度支又兴国势的目的。而实业的振兴,则依赖于商的支持与配合,“非设立商会不为功”,由此方可“上下一心,官商一气,实力整顿,广辟利源”(注:《商部劝办商会谕贴》,《东方杂志》第1年第2期。)。不难看出,清朝政府也将振兴实业的经济改革寄希望于商会这样的商办民间团体。
    商会成立之后,在许多方面也确实承担了振兴实业的职能。例如商会开展的联络工商、调查商情、兴办商学等一系列活动,都对推动实业的发展产生了明显的积极作用。除此之外,商会还承担了协助创设工矿、航运企业及组织各种股份公司的职责。根据清朝商部的有关规定,凡设有商务总会之处,商人如欲创办企业或公司,均首先呈报商会,然后由商会报请官府批准注册立案给予保护。可以说,在振兴实业的过程中,商会起着“通官商之邮”的重要纽带作用。
    清朝政府有关工商实业的政策法令和具体事务,大多也经由商会转饬各业商人贯彻执行。例如商部创办《商务官报》,即札文各地商务总会,称“商会为枢纽之地,将来该报行销,全赖该总、协理等首先提倡”,“随时劝谕各商,广为购阅,俾该报得以风行,本部有厚望焉”(注: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第94卷,第5页。)。1905 年商部为劝谕华商参加外国商品博览会,拟定了《出洋赛会章程》,也将该章程札发各地商会,由商会广为劝导,以资提倡。在劝办实业学堂的过程中,商部同样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各地商会“实力经营,广为提倡,俾学堂林立,人才日出,庶几工业商业日有起色”(注: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第43卷,第11页。)。
    至于倡导改良工艺,推广销场等直接与工商发展紧密相关的事项,商部更经常通过商会督促商人施行。例如中国所产蔗糖受英、美和日本糖厂倾压,在国内外的销路日趋缩减,商部遂札文各产糖区的商会,请“转知各糖商,详细劝导,体察地方情形,设法改良……以图进步而辟利源”(注:《商部札天津商务总会劝导糖商种蔗制糖设法改良文》,甘厚慈编《北洋公牍类纂》,光绪三十三年铅印本,卷二一,“商务”二。)。为提高茶叶质量,保护华茶在国外的市场,商部也曾多次转请各地商务总会“传知茶业名董,认真整顿”,“以冀销场畅旺,挽回华茶利权”(注:《农工商部札天津商务总会传知茶业认真整顿文》,甘厚慈编《北洋公牍类纂》卷二十一,“商务”二。)。上海商务总会积极采取措施,劝导茶业各商筹集资本,设立专营茶叶出口贸易的裕生华茶公司。而商部则接受上海商务总会的要求,札饬驻各国商务随员,俟该公司货到时请代为照料。
    在清末,遇有较为严重的金融风潮和市面危机时,官府单方面往往无力挽救,大多也依赖商会设法予以缓解。这主要是因为商会在广大商人中具有较强的信誉,以及官府所不具备的特殊权威及职能,受到商人的信任,故而在这方面也能够产生比较突出的积极影响。
    在税收方面,清朝地方政府也常常依靠商会加以维持。清末之际,由于清朝政府从中央到地方都出现了极为严重的财政困难,因而加征各种名目的捐税在各地也显得格外引人瞩目。毫无疑问,捐税的加征势必损害商人的切身经济利益。所以,各地不断出现商人抗捐抗税的斗争,导致官与商的关系趋于紧张。在商人抗捐抗税以及官府施加高压的过程中,商会一方面注意维护商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从中斡旋调停,疏通和缓解官商之间的紧张关系。
    例如在清末的江南商业重镇苏州,各业商人不堪名目繁多的捐税苛累,不断发起抗捐抗税斗争,而几乎每次捐税抗争又都是通过苏州商务总会的调停,使官与商双方均作出一定让步,最后得以缓解的。例如,苏州酒业商人承担的酒捐,在1895 年为酿酒用米一石认捐钱150 文, 1899年增至300文,1904年又加至450文,10年之中增加了两倍;再加上米价暴涨,一些酒商不得不宣告闭歇。而官府又将闭歇户的酒捐强令其他酒商匀摊。酒业商人遂联合抵制。经苏州商务总会多次斡旋,官府同意减去一半匀摊数额(注: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第292 卷,第7-10页。)。又如花树业的捐税,经商务总会的调停得以减免3成;牙税原拟加征10倍,也经由商务总会斡旋而减少5成。 其结果不仅缓解了捐税抗争以及由此而趋于紧张的官商关系,也使官府的税收有所增加,同时又一定程度地减少了商人的捐税负担。
    正是由于上述各方面原因,清朝政府对待商会等具有市民社会特征的民间商人团体,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政策。清朝的商部以及后来由工、商二部改组而成的农工商部,一直鼓励各地商人设立商会和其他各种新式民间社团,农工商部还曾明文指出:地方官府对商会虽“无直接管理之权”,但却有“提倡保护之责”(注: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第37卷,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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