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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商会与政府关系的研究:角度、模式与问题的再探讨(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天津社会科学》 张志东 参加讨论

二、市民社会架构下的商会与政府的关系
    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是近年来中外史学界关注的热点。以罗威廉等人为代表的部分西方学者运用“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概念和方法,对近代中国某个城市或地区作个案研究,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但也惹来了以魏斐德为首的另一些西方学者的猛烈批评和争议。最近,不少中国学者也纷纷对此表示兴趣和关注,就此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使“市民社会”的话题在中国近代史领域中蔚成一股风气。其中,商会已被公认为近代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市民社会组织,商会与政府的关系自然也受到论者的关注。
    1.商会是西方式公共领域的一部分?
    从事近代中国市民社会个案研究的西方学者虽多,但由此明确论及商会者只有David Strand一人。他在《北京人力车:20年代的城市居民和政治》一书中,以20年代的北京为例,描述了早期中国公共领域的发展。他认为,晚清时期中国新兴的经济和社会力量催生了一个由新旧公共团体合成的“新的政治舞台或公共领域”(注:Strand, David.Rickshaw Beijing:CityPeopleandPoliticsinthe1920s.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9,p.168.)。这一公共领域不仅给旧绅士和商界精英提供了参与城市政治和活动的渠道,而且给诸如人力车夫、挑水夫等新市民提供了保护他们劳工权益的渠道。而商会便是这个中国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由国家正式认可的整理商业、管理城市公共事务的实际权力渐增,商人变得更富于阶级意识,更富于政治独立性,以及“立即利用新的组织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Strand还指出了这方面的地区差异:在内地和行政城市如北京,商人组织“倾向迁就甚至屈从于官方权力”(注:Ibid,p.100.)。 Strand坚持这个萌芽中的中国公共领域类似近代西欧早期的公共领域,但同时也承认这个公共领域永远不可能达到相对于国家的充分自治或完全独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共领域内部充斥着派系斗争和私利冲突,且对国家存在一定的倚赖,削弱了公共领域的自治。
    Strand的上述观点可以说代表了萧邦齐、罗威廉、Rankin等人对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典型看法。这种看法认为,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就算不是等同于,至少也是类似于近代欧洲早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其显著特征即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自萧邦齐发表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第一本个案研究专著以来,上述看法已遭到许多学者的怀疑和批驳,以致持此看法的学者也大都修正了自己的立场,对西方“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概念是否适用于近代中国持较多的保留态度,许多后来的学者更转到另一条途径上去了。
    2.“第三领域”模式:价值判断先行的谬误
    在这场学术争论中,美国学者黄宗智提出了一个“第三领域”的模式,用以理解近代中国国家和社会的互动关系。他认为,研究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学者沿用哈贝马斯有关“公共领域”的较为狭隘的空间定义,预设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对立,但就中国的实际而言,哈贝马斯的三元概念--国家、社会和介乎二者之间的公共领域更为可取,这个介乎二者之间的公共领域就是“第三领域”。他声称:“第三领域是一个不带价值判断的范畴概念,因此可以避免哈贝马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带有价值判断的目的论色彩”(注:黄宗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载哈贝马斯等:《社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6-79页。)。
    黄宗智的“第三领域”模式,立即得到另一学者张晓波的赞同,并将这一概念运用到他的博士论文研究中。他通过对1904至1928年天津商会个案研究后认为,“20世纪初,中国的商会及其它专业社团构成了一个由国家和社会共同参与和互动的中间领域”(注:Zhang, Xiaobo.Merchant Associational Activism in EarlyTwentieth- CenturyChina:The Tianji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1904- 1928. PhDDissertation,Columbia University,1995,pp.685-686.)。
    但“第三领域”真的是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个不带价值判断的领域吗?且让我们先看看黄宗智是如何形成关于“第三领域”的想法的。
    黄宗智关于“第三领域”的想法,首先来自他对清朝司法制度的研究。他发现,在官府审讯的正式司法制度和民间调解的非正式司法制度之间,存在着由两者互动形成的庭外“和息”解决诉讼的方式。此外,他对华北农村社会经济史的研究也显示,清代国家的行政管理止于县一级,县以下的地方公共事务,都由国家和社会透过半官方机构共同参与进行。黄宗智由此受到启发,认为这种由国家和社会合作形成并共同参与的庭外“和息”制度及半官方机构等等中间地带,就是“第三领域”的一部分。黄氏进而认为,在清末民初社会整合及国家缔造的过程中,中国“最明显的变迁,是国家和社会在第三领域不断加强合作。”“新式商人会所便是国家和社会同时卷进第三领域的好例子。新式商会由商人组成,但却是由政府规定成立,并且是在政府的指导之下运作”,它“与地方政府机关紧密合作,获得正式权力,管理官方、半官方的大量活动。”(注:黄宗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第81-85页。)按照黄氏的观点,“第三领域”,尤其是商会,实际上是国家与社会进行互动合作而形成的一个空间。
    由此可以见到,黄宗智的所谓“不带价值判断”的“第三领域”,实际上本身就带有强烈的自相矛盾的价值判断成分。因为既然第三领域是国家与社会进行互动合作而形成的一个空间,它的存在就必然要以国家和社会彼此实现合作这一“价值”的“判断”为前提。一旦国家和社会停止合作,“第三领域”也就不复存在。很明显,黄宗智回避了一个既简单而又非常重要的事实:近代中国国家和社会之间,特别是政府和商会之间,除了合作以外还存在大量对立和冲突。因为一谈到对立和冲突,便会接近哈贝马斯国家和社会二元对立的西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模式,从而使他的立论基础发生动摇。如果说罗威廉等人的关于近代中国“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的研究带有“结论先行”或“目的论”的色彩,预设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那么黄宗智的“第三领域”模式则是犯了“价值判断先行”的错误,预设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作。
    笔者还要指出的是,“第三领域”的模式如果不加区别地滥用,将会给近代中国史研究,特别是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带来极大的混乱和危机。因为如果按照黄宗智的概念,则近代中国的一些势力强大的黑社会帮会组织也具备“第三领域”的基本特征和功能,它们也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间地带,与政界人士关系密切,有时也与政府合作处理社会问题。那么我们能不能说,这些黑帮组织是“第三领域”或“市民社会”的一部分,甚至把黄金荣、杜月笙之流奉为市民社会的领袖?显然,“第三领域”模式仅指出问题的一面而忽视了另一面,其分析应用的实效性是十分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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