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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商会与政府关系的研究:角度、模式与问题的再探讨(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天津社会科学》 张志东 参加讨论

3.“市民社会雏形”和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第三领域”作为一种分析框架或许行不通,但这种模式隐含的主要意念--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论,支持者却大有人在,马敏和朱英两位学者即为代表。
    马敏和朱英通过对晚清苏州商会的个案研究后认为,晚清商会组织已经把自己的影响力渗透到城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商会为核心,众多民间社团组织纵横交错,从而形成一个官府以外的在野市政权力网络,控制了相当一部分市政建设权、司法审理权、民政管理权、公益事业管理权、社会治安权以及工商、文教、卫生等多方面的管理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两位学者认为,这个在野市政权力网络就是市民社会的雏形,其背后的推动者就是新兴的近代资产阶级(注: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3年版,第233页。)。
    那么,市民社会雏形与国家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朱英指出,市民社会雏形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对国家的特殊依赖性,双方保持着较好的良性互动关系,另一方面也确实对国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制衡作用(注:朱英:《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研究的思考》,《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马敏也认为, 晚清市民社会雏形与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既互相依赖,又互相矛盾、磨擦的复杂关系,其中,依赖的一面又占据着主导地位(注: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1页。)。
    或许正是意识到“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理论和概念本身的混乱,朱英在他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新著中,竭力回避直接或间接套用西方“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理论框架从事研究,而在商会史研究的丰富史料和大量成果的基础上作实证性的探讨。其中,他以商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为典型,阐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为了避免“价值判断”,他对“良性互动论”也给予了相当大的修正。
    朱英指出,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雏形自清末形成以后,社会与国家两方面均已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开始建构一种新的互动关系。
    从国家的方面来看,清末民初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社会实现新的动员与整合,因而它给予社会某些扶植,成为独立的市民社会雏形孕育萌生的重要因素,但由于近代中国始终未能实现国家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根本变革,无法对社会的发展提供真正的制度性保障,统治者又担心社会权力扩张危害其统治地位,因而国家在对社会予以扶植的同时,又加以各种限制,甚至在自身力量比较强大时即对社会进行扼杀。
    从社会的方面分析,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雏形在清末形成后,取得了相当一部分自治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制衡国家的作用,至民初又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始终面对着一个不愿真正放弃既有权力的国家政权,更重要的是本身发展不充分,自始至终都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对国家的特殊依赖性,难以与国家长期抗衡,也无力抵御国家的侵蚀,最终也就难以摆脱被国家强制扼杀的厄运(注: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93-494页。)。
    朱英对于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分析建基于从事商会史研究的深厚功力,相当精辟透彻。这样的实证研究,在国家--社会二元互动的分析框架内作传统史学性质的探讨,刻意回避“价值判断”,或许可以避免直接使用“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概念所可能导致的混乱、失误和偏颇,也很容易得出一些结论,但却存在着一种把近代中国纷繁复杂的历史问题和社会现象两极化、简单化的倾向,因而不可避免地仍然带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
    三、1928年以后的商会与政府的关系
    1.极权主义模式的滥觞与反思
    1928年以后,中国进入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对这个时期的商会研究长期以来处于空白状态,几项著名的研究成果均在1928年左右截止,学术期刊上的相关文章也很少。
    学术界的上述状况,主要是因为对1928年以后中国商会与政府关系的发展已形成一种定论或共识,即认为这一时期的商会在政府的严厉控制下,原有的地位、作用、影响急剧下降,从事研究已经没有价值。例如,徐鼎新写道:“在整个国民党统治时期,商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名存实亡,商会完全处于屈从政府意志的附属地位。”(注:徐鼎新、钱晓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400页。)张晓波认为:“至30年代初, 国民党政府透过各种整顿活动,把天津商会置于其严厉控制之下。”(注:zhang,Xiaobo.Opcit,p.686.)朱英也指出:“由于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采取强制手段对市民社会团体进行整顿和改组,并对保存下来的民间团体实施严格的监督与控制,使这些团体大都丧失了原有的市民社会特征。因此,近代中国自清末萌生发展而形成的市民社会雏形,受到极为严重的摧残,可以说已遭到国家的强制性扼杀。”(注: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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