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铺户与铺行之役 把握明代北京铺户和铺行的内涵,应该上溯到宋元时期的团与行。宋人对此的记载有:“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医尅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内亦有不当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饭行是也。又有名为团者,如城南之花团、泥路之青果团、江下之鲝团、后市街之柑子团是也。其他工伎之人,或名为作,如蓖刃作、腰带作、金银镀作、鈒作是也。又有异名者,如七宝谓之骨董行、浴堂谓之香水行是也。”[19]可见,宋代城市各行业的组织是在外在压力下出现的:一是工商业者面对官府的科索和祗应官差,不得不组织起来与官府打交道;二是官府为了便于征调工商业者负担徭役,强制性要求工商业者按照行业组织起来,从而使得每一个在城市谋生的经营者,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投行”,否则便没有合法营业的资格。[20] 宋代史籍中已有“铺户”名词出现,如北宋元祐元年(1086年)户部言:“商旅贩矾,旧听其便。乃者发运司请用河东例,令染肆铺户连保豫买,颇致抑扰。”[21]这里的“铺户”是指城市中负担官府物料供应的商贾。可见,为官府负担徭役的团、行之下的具体工商业者即为“行户”,亦称“铺户”。行户负担的徭役主要为官府提供本铺物料,或提供劳动力。这样的情形在元代同样存在,甚至将官府控制的行的范围扩大,如教书的儒生、乞丐都要编行,负担官府的徭役,即当行和祗应。已有的研究证实宋元时期的团、行本质上是官府将城市中的工商业者编入册籍,保证政府对民间工商业者财货和劳动力征调的需要。[22] 明代的行户(铺户)编为“排甲”(或称“牌甲”)来服役,如“(正德)四年,定行户等第,分为上中下三等,编作牌甲协力奏办”。[23]“(嘉靖)六年正月丙申,户部应诏条上恤民未尽事宜……六、均铺户。言佥报铺户,贫富不均,任意网利,请稽牌甲旧藉,以次征纳,纳完予价,毋令久稽……奏可。”[24]可见,明代行户(铺户)按一定原则编作牌甲来负担徭役。因此,要把握铺户的内涵,还需关注其与所负担的徭役之间的关系。 (三)铺户是铺居之民承担铺行之役的特别称谓 根据前文,明代北京“铺户”是城市坊/厢-牌-铺之下的城市居民承担徭役时的特别称谓。铺行之役,亦称铺役,后又称商役,故有“铺户之设,以待官府征收供亿之用”。[25]铺户商役制度与坊厢(坊铺)制度的结合,便是城市的里甲黄册赋役制度。同样的情况在南京也存在,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十二月南京礼科给事中游震得称“南京城坊居民自里甲正徭之外,复有各项铺户办纳”,[26]可见南京城坊居民除里甲正役外,还要被编为铺户,为官府办纳物料,而南京的铺户正是城坊居民负担买办物料之徭役时的别名。 嘉靖六年(1527年)的一份材料称:“京城铺户各有本行,如酒醋局、织染局及轿夫,三行多取中产开铺之家应当差役,优免本户。”[27]可见,北京铺行中的酒醋局、织染局及轿夫三行主要是为了方便官府征派徭役、佥定京师中产居民而成立的。 宣德朝之前,北京城中还是坊厢体制,城市居民以“所业所货”的行业划分来注籍,其负担徭役时类似乡村的里甲户一样轮流排年服役,即当行;而服役的人户即称行户。宣德朝后,坊厢体制变为坊铺体制,且铺在京城社会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故宣德朝后史籍中多出现“铺户”,但史籍中也会出现“行户”。万历七年(1579年)吏科给事中郑秉厚奏称:“臣等查得铺行清审,十年一次,自成祖皇帝以来,则已然矣。但排甲卖物,当行而已,未有征银之例。后因行户赔貱不资,苦不堪命,乃议九则征银。官司召商买办,此盖征其银,不复用其力,法之变而通者也。若今之买物,仍责铺户领价,则其赔貱之苦,犹夫故也。”[28]这里郑秉厚将先前因当行而卖物给官府的行户与时下为官府买物服役之铺户等同起来,看来二者是一回事情;细细深究,二者的区别还可能在于时间的先后及服役形式的不同--行户在前,主要是以己之物提供给官府;铺户在后,则是为官府采购物料。 这里提到铺户的徭役--为官府采买、置办所需物料,即“买办”。铺户买办就是官府强迫铺户按照官定价格向其提供或为其采办所需物品。明代北京铺户的买办之役大致先后经历了当行买办、召商买办和佥商买办三个阶段,下面略做介绍。③ 三、明代北京铺户买办的历史变迁 明代政府消费的物料,除来自夏税秋粮及各地土贡外,就是承继宋元的和买、买办。关于明代的买办,《明史》对此有记载:“先是上供之物,任土作贡,曰岁办。不给,则官出钱以市,曰采办。其后本折兼收,采办愈繁。于是召商置买,物价多亏,商贾匿迹。”[29]这段话粗略地描述了有明一代买办之役的出现及随之而来的变化:起初,各地仍需上供本地特产--“任土作贡”,即“岁办”;后来有“采办”--官府出钱,在市场上采购物料,铺户当行买办;其后,又实行召商买办物料。 根据明代买办所呈现出的特点,北京铺户买办的历史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一)买办制度的建立时期 在目前所见明代的材料中,“铺户”一词最早出现在洪武二年(1369年):“又定时估,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时值对物两平收买,或客商到来,中买物货,并仰随即给价……毋致亏损于民,及纵令吏胥、里甲、铺户人等,因而克落作弊。”[30]这段材料清楚表明,虽受到法律的禁止,但明初“铺户”的确存在,其职责是为上司收买物料。真正建立铺户买办制度则要到永乐朝。 永乐十三年(1415年)二月二十三日,是日“早,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于奉天门钦奉圣旨:那军家每既在街市开张铺面做买卖,官府要些物料,他怎么不肯买办,恁户部行文书,去着应天府知道,若有买办,但是开张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等,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钦此。”[31]仔细阅读上引材料,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永乐十三年前民籍铺户已承担买办,而军籍铺户却推避不当,④而永乐十三年的诏书很明确地说明永乐朝的南京城的居民(不分军民)凡开张铺面,必须以铺中物料提供给官府。可见铺户不是一种户籍,不然就不能解释铺户中有军民等籍人户,后文另有论述。 早在永乐六年(1408年)就有关于豁免北京军民买办徭役的规定:“(永乐)六年六月庚辰,诏谕北京诸司文武大臣曰:北京军民数年之前或效力戎行,或供亿师旅,备历艰难,平定以来,劳悴未苏。比以营建北京,国之大计,有不得已重劳下事之人,然隐于朕怀,不忘夙夜……自今北京诸郡不急之务及诸买办悉行停止。”[32]沈榜在《宛署杂记》中追忆北京铺行的文字所指应该是永乐迁都北京后的情况。[33]铺户的买办之役首先是当行买办--卖物当行,即沈榜所称“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34]与顾起元所说“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卖物则当行……初令各行自以物输于官”[35]是同一个意思。卖物当行的承担者主要是城市的坐贾及兼手工业、买卖于一身之人,也包括媒人行、挑担行、轿子行等脚夫苦力。 宣德元年(1426年)行在都察院右副都御使戈谦揭露“朝廷买办诸色物料,有司给价十不及一,况展转克减,上下糜费,至于物主所得几何,名称买办,无异白取”。[36] 总的来说,明初洪武至宣德,这一时期铺户及买办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这又与当时的实物财政有很大关系;即使是采办物料,也强调在出产地收买,或许出于减轻京师铺户的采办负担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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