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三月,给事中赵格议将在京宛、大二县铺商分为三等九则,上上、上中二则免征银,听有司轮次佥差,领价供办;其余七则令其照户出银,上下户七钱,以下每则各递减一钱,以代力差。[66]不过事情很快就发生了变化。嘉靖四十五年四月,朝廷命有司清理京师铺行,引发一场争论。争论的焦点是锦衣卫是否应该与其他铺户一体当差,即锦衣卫的优免及逃役问题。结果是锦衣卫左都督朱希孝的意见占上风,铺户九则都应征银免役;免行银由兵马司征收,解户部转顺天府待用,两县官府再召商买办;通州铺行等银协济京师;锦衣卫铺户不属两县管理,而归各卫官管理,征银送顺天府。[67] 嘉靖末北京城中的铺户逃亡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也是编审铺户的一个动机--控制铺户,为官府负担徭役。在铺户交纳免役银后,因为买办中的众多弊病,很可能没有足够的铺户应召为官府买办物料,故在召商买办取代当行买办不久,就有官府强制性佥派铺户买办之现象出现。据万历七年(1579年)给事中郑秉厚所奏,自嘉靖四十五年始,北京铺户分为三等九则,开始征银代役。免役银交顺天府后,宛、大二县负责召商买办,这里的“商”,本意可为外地商人,也可为在京铺户,前提是彼此情愿;“不得定以铺行之名,以致重累”表明实际情况是仍主要靠佥派京师铺户买办物料,“若今之买物,仍责铺户领价,则其赔铺之苦,犹夫故也,征银又何名哉”。[68]故召商买办有名无实,“佥商买办”出现。 “佥”同“签”字,意谓抽签。所谓佥商买办,应是通过抽签方式来决定哪些人负担买办之役。买办发展到佥商买办阶段时,“商”即铺商;被佥报为铺商所依据的是资产丰裕,并非一定从事商业。佥商买办与当行买办、召商买办不同,它没有法律上应限定负担买办的铺户的范围。当行买办自然是在京师占籍、纳入北京坊厢体制下的京师居民;召商买办下的交纳免行银的铺户也如此,只不过召商买办下具体应召买办的铺户可能不限于京师居民,因为负担买办的徭役是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而不像当行买办中的铺户要自备工食与脚力费用。因此,佥商买办有可能派及京师外的铺户。前引材料中,郑秉厚认为北京铺户既纳免役银,而又用其力的做法不妥,[69]据此可以判断:佥商买办之初,被强制性负担买办者仍限于京师铺户,直到明末才有材料显示负担买办的铺商的范围已经扩大到京师宛、大二县居民之外,累及流寓商贾。 万历七年(1579年),因给事中郑秉厚的奏请,在南京铺行五年一审实行四年后,朝廷明确北京铺行也实行五年一编审。[70] 嘉靖、隆庆、万历三朝(1522-1620年)近百年时间是明代历史上急剧变化的时期,既是买办发展史上的高峰,同时也是对明初所建立的铺行制度破坏最大的阶段。综观这三朝的铺户买办可以发现:召商买办取代当行买办后,不久就出现佥商买办--在交纳免役银后京师铺户仍被佥充负担买办。召商买办与佥商买办在明后期几乎并行不悖,对于京师铺户而言,行银成为京师铺户的新增的经济负担;而对于宛、大二县来说,行银则成为地方财政的重大收入来源。[71] (五)明末危机下佥商买办的盛行与铺行制度的瓦解 天启至崇祯的20余年是明朝各类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的时期,这一时期的佥商买办呈现新的特点。 首先,在京仓场粮草买办任务繁重,无不凸显明末战事频仍的时代特点。其次,相比前代买办出现了新的变化:佥商买办之初,注籍于京师坊厢-牌-铺体制之下的铺户成为佥派的重点对象,明末则扩及无货可居的殷实市民。崇祯元年(1628年),广东道监察御史黄忠烨鉴于“富商巨贾,乃一经佥报,遂以流寓为辞,而土著穷民、伶仃下户,偏受佥报之苦累”的情况,建议佥报流商,因不合旧制,未得批准。但实际情况是已经佥及流寓,才有崇祯二年思宗下旨豁免流寓的商役。不仅如此,崇祯四年十二月巡青科院复都御使傅宗龙称,明代原有“内商不外佥”之例,但明末“辇下不足,而浸及于附近之州县”,通州、良乡、昌平、固安、东安、漷县、武清等州县皆有人被佥为商,并辩称“佥商及外州县,非自今日始也”。[72]第三,在明末的佥商买办中的承担者完全可以不是商人。崇祯四年曾有一案例:家住阜财坊的中都留守司署正留守宋嘉宾的年方四岁的弟弟宋二被佥充铺商,家中用事之人央求其家住金城坊的同名族叔宋二代役,一应钱粮均由阜财坊的宋二供应。该案例中侄宋二才四岁,不可能亲身服役。可见佥商买办中的商是“商役”,与其职业、年龄无关,只要家资稍殷,即可被佥报为商。从铺户到铺商名称的变化反映出明代买办制度的变迁。第四,因为佥商不过是强迫被佥者替官府垫付买办的价银,故官府将经纪立为官牙,代官府收购粮草,故明末开始实施官买法。如崇祯五年,“顺天府五城、宛、大二县居民翟谦等,奏称佥商苦累畿民,乞敕各衙门设法变通,务祈必免佥商之令,必行官买之法”,户部重提崇祯二年所拟官买办法,崇祯皇帝遂令“自五年秋月为始,着通行官买”,[73]“自是永除其例,民困大苏,富民始得安枕而卧”。[74] (六)关于明代北京铺户买办的小结 纵观有明一代的北京铺户买办,我们可以发现:北京的铺行一开始就是在官府强制性的编派下建立的,承继了宋代团行的特质--官府强制性佥派服役的组织。明代北京铺户的买办,无论是买办负担的轮派还是免役银的征收,都依赖于铺户之等则,所以铺行编审也是官府管理铺户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或考虑到城市铺户的资产情况编为不同等级,从而承担轻重不同的徭役,或将没有入籍京师的各色人等纳入坊厢体制下,编入不同的铺行中。嘉靖以后两京的审行是在科道官、顺天府或应天府委官、宛大二县或上江二县派员等共同参与下进行的,事后造册查验。[75] 明朝中叶以前,召商买办并没有成为铺户的经常性的、普遍的、大规模的徭役。明太祖立国所确立的财政体制,建立在实物主义基础之上。皇室和官府需要的物品,主要依靠贡赋途径获取,即使少部分需要通过市场采购,也是由官府直接向商人或生产者“和买”,无需烦扰铺户或商人。但到永乐朝,内府和中央各衙门的物料需求大为增加,于是出现了强令京师铺户为其“买办”物品的现象,这就是本文所讨论的北京铺户的“买办”的开始。毫无疑问,因为铺户为官府办纳物料时自行负担脚价等人力、物力费用,且不得拒绝,故明确成为京师居民的一项徭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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