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徭役与城市控制:明代北京“铺户”内涵再探(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研究》 胡海峰 参加讨论

(二)买办制度的发展时期
    《明史》认为官府物料之采办在英宗时开始兴盛,成化以来“天下常贡不足于用,乃责买于京师铺户”。[37]正统九年(1444年),下令“岁用果品厨料,照旧支领官钱派买,不许于存留粮内折征。又令凡遇造作等项急用物料,止于官库关用,有不敷者方许具奏,先给官价派买”。[38]这一规定,将“岁用果品厨料”限定在必须买办的范围内;同时又留下伏笔,急用物料而官库不敷,仍可以买办。
    明代中央各官署岁用物料中纸的需求一直很大,时人称京师宛、大二县铺户不能按时上纳钦天监造历所用黄白榜纸、书籍纸,故景泰四年(1453年)朝廷一度停罢纸的买办。[39]成化十年(1474年)十月,针对宛、大二县铺户买办不能立即获得物料价值,而要等待很久才能领钞于内府;其买办日多,长期积累起来的物料总价越来越多,而价钞自此寝乏,[40]宪宗下令“给内帑钞三百三十一万贯有奇,偿大兴、宛平二县铺户买办物料之直”。[41]但这种情况很少出现,至成化末仍有拖欠给价的事情发生。[42]成化十二年顺天府尹邢简揭露了宛、大二县及通州铺户在承担买办时,铺户先垫资,待上纳物料后再估价给钞,“虽称给与官钱,实民间出钱买纳”,铺户之贫者不得不向富家贷钞垫付料价;领钞时往往又受到内库管事人役的刁难勒索,故建议在外司府每年用所属户口、商税等项钱钞采买物料上供,若数不足,再令户部从所管仓库中拨补。但凡遇有买办,邢简建议能随时给价,以防侵欺。户部同意所奏。[43]此外,成化十二年始有诏令对北京宛、大二县及通州的铺户按十年一次,进行清理。[44]
    正统至成化,铺户所承担的买办较之前几朝已经制度化了,虽然在某些时候还有回复到各地岁办物料的倾向;[45]同时买办中的种种弊端也大量出现,已有材料显示导致京城中下层铺户“无所经营,多至失所”,[46]但还不足以从根本上破坏城市原有的社会结构,故此时期虽有大量游民在京师游荡,却未见大规模的城市居民的逃亡现象。
    (三)当行买办向召商买办的过渡时期
    弘治、正德两朝时间不长,只34年,却是当行买办向召商买办过渡的重要时期。
    弘治十五年(1502年)兵部尚书刘大夏奏请裁减光禄寺岁办物料,[47]但弘治十七年(1504)闰四月间仍有官员反映“光禄寺供应猪羊等料,比旧加至数倍”,建议裁革。[48]20多天后,光禄寺卿艾璞对此辩称:“本寺磨户多投充酒醋者等户,避重就轻。先年虽经清查,旋复废格,以致数少,贻累铺行,乞遂一清查,应当前役为便”,孝宗同意其请求。[49]正德朝光禄寺买办中的弊端依旧:“近者供应大繁,自正德七年十二月至八年正月,两月之间牲果等价费至二万一千五百余两,遇有缺乏,多于铺行赊贷,又不得以时给直,役重累深”,虽然皇帝下令光禄寺撙节用度,但仍不能杜绝铺户因此而逃亡。[50]
    这一时期买办的特点有:铺户出银代役,官府收到铺行银后召商买办以及随之出现的铺行编审。
    弘治十五年之前,因通州距京路途遥远,铺行赴京买办不便,科道官奏请将通州铺行分为三等九则,出银代役。弘治十五年通州张家湾铺户蒋松建议,经巡抚同意,依照门面房屋间架,将通州铺户分为四等出银代役。依给事中汪应轸所言,从正德四年(1509年)编审上溯十年,即上一次铺行编审应在弘治十二年(1499年)。[51]
    自正德四年始,京师各行按照资产多少,不分军民人等,编为三等九则,编作牌甲--服役的官府的册籍。铺行编审时,科道官、顺天府佐贰官、宛、大二县委官及五城兵马司参与其事。此处所称“牌甲”,印证其应与坊厢-牌-铺的制度有关;具体而言,铺户的清审所编牌甲文册即为火夫坐铺之役的清审所编牌甲册籍。[52]
    万历初吏科给事中郑秉厚回顾铺户纳银代役的原因时称“后因行户赔貱不资,苦不堪命,乃议九则征银,官司召商买办。此盖征其银,不复用其力,法之变而通者也”。[53]在他看来,铺户的当行买办转变到召商买办,是当行买办时铺户的“赔貱不资”所导致的制度变革。
    由铺户纳银代役,自然就导致买办服役形式上的变化,即召商买办出现:“(正德)二年闰正月己巳,户部主事张文锦往顺天府招商纳草,众商拥门争入,有蹂贱死者,为校尉所发,下镇抚司考问,坐文锦不能预为处置,令褫职为民。”[54]“(正德)八年,召商买纳粮草,量减草场租税。”[55]但大规模的粮草召商买办要到嘉靖八年(1529年)才出现。[56]
    (四)买办的鼎盛时期与佥商买办的出现
    《明史》称“采造之事,累超侈俭不同。大约糜于英宗,继以宪、武,至世宗、神宗而极”,[57]可见,嘉靖、隆庆和万历三朝是买办的鼎盛时期。
    《钦定续文献通考》在回顾明朝的买办时总结道:“自岁办改为采办,不免加派,累及铺户。然嘉靖末年岁用止十七万两,隆庆时裁为十五万两,万历初年,减至十三四万,中年渐增几三十万两,而铺户之累滋甚。时中官进纳索贿,名铺垫钱,费不赀所支不足相抵,民不堪命,相率避匿。乃佥京师富户为商,令下,被佥者如赴死,重贿营免,官司密钩,若缉奸盗。至天启时而商累益重,乃有不得一钱者矣。”[58]据此可知嘉、万时期是明代买办最盛时期,因为中官的索要铺垫钱而使得铺户赔累不堪,不得不逃亡,便有官府强制性地“佥富户为商”的事情发生。
    嘉靖初的一些物料买办如草料、柴炭等已经成为商人的“专利”,包括坐贾与行商都可以应召买办,但户部收到折银后,能否成功“召商”主要取决于价格高低。京师草场的买办是有利可图的,如景泰五年(1454年),“户部以各场急缺草,奏准召商纳草,然所定价少,全无纳者”,最后不得已而“增召商纳草价”;[59]又正德二年(1507年)户部主事张文锦往顺天府召商纳草,“众商拥门争入,有蹂践死者”。[60]而嘉靖八年(1529年)秋天却出现了“京师谷价翔贵,召商无应者”的情形。[61]为了及时得到所需物料,有关部门便只能强迫商人买纳。于是“召买”演变为“佥商”。到嘉靖后期,在京各仓场纳草铺商,因“给价不敷,亏累为甚”,[62]“率多逃窜,不得已审编铺户”,即粮草买办中出现佥商买办。
    召商买办按照铺户等则征银在官,则涉及铺行编审。在嘉靖朝初期,关于铺户的编审,顺天府府尹万镗建议仍如正德四年例--十年一清--来进行。[63]但该建议应该没有得到采纳,故嘉靖二年(1523年)又有编审铺户的请求:“(嘉靖二年四月)顺天府各行铺户自清理后,已过十年之期,应合取勘查编……该科及咨都察院照例行委给事中、御史各一员,督同顺天府佐贰官,并通行宛、大二县及五城兵马指挥司,将各行铺户,查照节年事例,无分军民官舍之家逐一挨门查出,不拘有无免帖,俱令当行买办。其行户等第仍照正德四年题准事例,分为上中下三等,编作牌甲,协力奏办。中间若系正德年间投托滥免,今已革退例该应役者,亦就逐一查出,与见在行户均编,一体当行……事完将清理过铺户及审编过等第,造册奏缴,青册送部查考等因,准此。”[64]这里所提到的“牌甲(册籍)”,就是沈榜在《宛署杂记》中提到的“以所业所货注之籍”的“籍”。此种册籍的编订是在铺行清审的基础上完成的。这次编审,将“中间有父子兄弟各开铺面者并当一户,及将通州铺户再行查审,住居偏僻、家业消乏及老疾逃故者革免开除,其相应当行人户分别为上中下三等则,编定牌甲”,最终编审结果是:大兴县段子等行铺户黄叙等14939户,宛平县牛羊等铺户林政等7733户,通州布绢等行铺户沈贯等2495户。[65]此时的铺行清审与编定册籍工作中,科道官(给事中和御史)、顺天府、宛、大二县、五城兵马司共同参与,依照铺户资产分为上中下三等九则,按审行时所编定的册籍佥派相应铺行的铺户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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