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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蒋福亚 参加讨论

秦汉时期,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出现的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分田劫假”和“与田户中分”之类的租佃关系。隋唐时期,无论在公私土地上,租佃关系均有所发展。介于两者之间的魏晋南北朝怎样,是有其历史的继承性和延续性呢,还是一个特殊的阶段呢?长期以来,庄园经济论较为盛行,其后则有田墅经济论和田庄经济论。三者之间虽然有些区别,但有一点则是共同的,即集中经营是本时期地主阶级处置其土地的主要方式。我们认为,魏晋南北朝上承秦汉,下启隋唐,有其历史的继承性和延续性,本时期地主经营其土地的方式,既有集中经营的庄园或田庄,也有租佃方式,但无论在地主土地上,还是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均占主导地位。本时期的租佃关系确实有其特征,租佃者的身份地位普遍低落,人身依附关系加强,继秦汉封建法令中的良奴之分,此时出现了良贱奴三者之分。其中的贱,就是地主的依附民和官府的依附民。受此影响,贫困农民或逃避赋役的农民以投充的形式成为租佃农民后,身份地位急剧低落,我们称之为非法依附民。他们是租佃关系中重要的一部分。这里先讨论地主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当另文撰述。有关魏晋南北朝封建依附关系的加强,论者甚多,本文只是约略涉及,不再展开,以便集中在租佃关系上进行讨论。
    
    在魏晋南北朝的正史中,有两桩“借”田事件颇堪注意。一桩出现在汉末魏初,一桩出现在北朝后期。跨越三个多世纪,包罗了魏晋南北朝的一首一尾。今先抄录再作分析。
    《三国志·魏书·王昶传》注引《任嘏别传》说:“比居者擅耕嘏地数十亩种之,人以语嘏。嘏曰:‘我自借之耳。’耕者闻之,惭谢还地。”
    《周书·寇儁传》说:“永安初,华州民史底与司徒杨椿讼田。长史以下,以椿势贵,皆言椿直,欲以田给椿。儁曰:‘史底穷民,杨公横夺其地,若欲损不足以给有余,见使雷同,未敢闻命。’遂以地还史底。孝庄帝知之,嘉儁守正不挠……其附椿者,咸谴责焉。”长史以下所以皆言椿直,关键是杨椿坚持这块田地是“借”的。不过,《魏书·杨播传》的记载与此稍有出入,“借”田的不是杨椿,而是其兄杨播:“授安西将军、华州刺史,至州借民田,为御史王基所劾,削除官爵。延昌二年(公元513年),卒于家。子侃等停柩不葬, 披诉积年”。既然说杨侃“等”“披诉积年”,必有杨椿参加。因为这一家是以“不异居、异财”,“昆季相事,有如父子”闻名于世的。所以实际上是杨椿以司徒之尊代其兄杨播打官司,最终杨椿败诉,说杨椿“直”的官吏都遭到了谴责。
    任嘏没有向邻居收租,杨家也决不可能向穷民史底缴租,表面上这两件事看不出什么租佃关系。但任嘏说邻居没有“擅耕”,是他“借”给的,抱不平者就此无话可说。杨椿坚持其兄是“借”田,只要成立,便可为其兄翻案昭雪;阿谀奉承的官吏也就认为“直”在杨椿一边。他们目的不同,用意有异,为人开脱或为己辩解都牢牢扣住了一个“借”字,岂非说明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无论民间还是官府,都认为“借田”是合理合法,天公地道的吗?而这正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租佃关系盛行的一种反映。因为租佃关系的产生,恰恰是从借种他人田地开始的。借种田地,向田主纳租,这就是租佃关系。它确立于秦汉,到此已有数百年历史,现实经济生活中又普遍地、大量地存在,才会在民间和官府形成合理合法的观念。尽管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租佃关系更多地以投充的形式反映出来,但借田毕竟是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形式,投充只是其变相而已。
    如果说上述借田只是租佃关系的推论,那么下述史料是确实可以看到租佃关系的。
    《晋书·李特载记》载,秦雍流民进入益州后,朝廷及地方官吏勒令他们限期返回故乡,“特等固请,求至秋收。流人布在梁益,为人佣力,及闻州郡逼遣,人人愁怨,不知所为。又知特兄弟频请求停,皆感而恃之。且水雨将降,年谷未登,流人无以为行资,遂相与诣特”。《华阳国志·大同志》有关李特起事的经过,与《晋书》大体相同,有关“佣力”却略有小异:“随谷佣赁,一室五分;复值雨潦,乞须冬熟”。有的同志诠释“随谷佣赁”为“哪里有粮食吃就到哪里当雇工”(注:刘琳:《华阳国志校注》,巴蜀书社1984年版,第631页。)。 唐长孺先生据“求至秋收”认为:“似乎流人不是作雇农而是当佃农”(注:《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48页。)。 我们认为既有雇农,也有佃农,而且是以佃农为主。就文义而言,“佣力”讲的是雇农和雇工,“佣赁”则既有雇农、雇工,也有佃农,这里应以佃农为主。因为大凡佣作,大都是按日计酬,随即领取的。如三国时的焦先“饥则出为人客作,饱食而已,不取其直”。“欲食则为人赁作,人以衣衣之,乃使限功受直,足得一日辄去,人欲多与,终不肯取。”(注:《三国志·魏书》卷一一《管宁传》注引《高士传》。)扈累“颇行佣作以裨粮,粮尽复出,人与不取”(注:《三国志·魏书》卷一一《管宁传》注引《魏氏春秋》。)。又如刘宋时的郭原平,“若家或无食,则虚中竟日,义不独饱,要须日暮作毕,受直归家,于里中买籴,然后举炊”(注:《宋书》卷九一《孝义·郭世道附子原平传》。)。正史中是这样,杂史中也是这样。如《高僧传·亡身》记载,释昙称在彭城“佣赁获直,悉为二老福用”。可见这是当时通行的惯例。只有佃种土地,才须“秋收”“冬熟”方有收获,所以唐先生的分析是相当中肯的。何况这支流民队伍有“数万家”“十余万口”(注:《晋书》卷一二○《李特载记》。)之多,他们进入梁益二州后,分布在梓橦、广汉、蜀郡和犍为四郡,以成都平原居多。据《晋书·地理志》,西晋全盛时,这四郡合计不到9万户,约58 万左右人口(注:据《晋书·地理志》,西晋平均每户6.4-6.6人。)。流民即便以10万计,也已为当地人口的五分之一上下了。在成都平原,比例将会进一步增高。若非租佃关系,是极难容纳的。因为租佃制下,佃种土地的多寡,具有相当大的弹性。退一步讲,即便他们大都是雇农或雇工,也必须以这里租佃关系盛行为前提。如果是集中经营,想在短期内就容纳这么多雇佣劳动力,也是决无可能的。
    若是梁益二州因“佣力”“佣赁”诠释的不同有所歧义的话,汉中地区就明朗得多了。《晋书·张光传》记载,张光发兵讨伐杨武和李运等统领的流民的借口是:“运之徒属不事佃农”。“佃农”,大概应以“佃租土地从事农耕”这样的诠释较为合适了吧。这支流民群有“三千余家”。《晋书·地理志》载,西晋全盛时汉中有“户一万五千”,流民相当于当地居民的20%左右,他们流入后,官府要求他们立刻“佃农”,否则便是罪不可绾,必须讨伐,岂非说明这里盛行着租佃的关系。
    此外,在吐鲁番文书中,有编号为66TAM62:6/1和66TAM62:6/4两张文书,记载了翟强和一位叫绩(责)的人因共治六亩葡萄而打官司的事。这是两张残缺文书,但文书中“要”字甚多,且有“绩蒲陶六亩与共分治”,“蒲陶三分枯花”,“强家理贫穷”,“绩辞索诉”,“要从大例”等语。胡如雷先生《几件吐鲁番出土文书反映的十六国时期租佃契约关系》(注:载《文物》1978年第6期。)一文, 参照同时的其它文书,对此进行了考索论证,指出:1.时间为十六国后期。2.“要”字的含义是契约。3.所谓“共治”是翟强佃种绩的葡萄园。4.因葡萄枯花减产,双方在分配上发生争执而打官司。最终断言这是“十六国时期租佃契约”。这两件文书是打官司的申状,并非契约原件,因此是否契约尚可讨论。但上述考索及指出翟强和绩之间是租佃关系,我们是同意的。值得一提的是“要从大例”这四个字。所谓“大例”,应是指当地的惯例,如租佃纳租和减产减租之类。只有吐鲁番地区盛行租佃关系,才会出现这种习惯法,否则不会用“大例”二字概括租佃纳租及减产减租之类的内容。
    一般而言,吐鲁番地区租佃关系的发生和发展,要比凉州和中原稍许迟后一点,或者说受凉州或中原的影响。凉州地主是否用租佃方式来经营其土地,此处暂时存疑。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在曹魏统治时期,凉州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相当发达。《三国志·魏书·徐邈传》载,他出刺凉州后,“上修武威、酒泉盐池以收虏谷,又广开水田,募贫民佃之,家家丰足,仓库盈溢”。我们知道,曹魏民屯是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的,地方官吏无权处置民屯。同书《仓慈传》注引《魏略》说,京兆太守颜斐和长安典农是“各得其分”,正说明曹魏民屯官吏和地方官吏各司其责,严格区分,互不干涉。所以这里的“募贫民佃之”,不是募贫民屯田,而是募贫民佃种国有土地。即便是民屯,那也是租佃关系(详见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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