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租佃农民所受的剥削,诸史记载大同小异。《魏书·食货志》说“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通典》说“被强家收大半之赋”,“浮客输大半之赋”。这些说法都是与其身份地位相联系的。就此,《隋书·食货志》的归纳最为完整,共有“皆无课役”,“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和“客皆注家籍”三条,其中,“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最重要。“佃谷”是指佃种土地后的收获,它表明租佃农民缴纳的是实物租,或者以实物租为主。“量分”即指剥削量,也指剥削方式。就剥削量而言,应在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之间,也就是中分和大半之赋之间;不大可能低于二分之一,这是秦汉以来比较通行的剥削量,否则地主冒触犯刑律的风险去隐匿非法依附民就将无利可图;不可能超过三分之二,这是一个临界点。因为超过了,农民无以为生,对地主也毫无好处。农民无以为生就不可能自愿投充,地主也无从剥削。何况要维持对租佃农民的剥削,总得以保障租佃农民奴隶般的生存条件为前提。就剥削方式而言,既可以是定额租,也可能是分成制,两者没有截然的区别,视时地而异,或者因地主的愿望而异,哪种方式对他更有利,他便会采取哪种方式。就皆无课役和佃谷与大家量分来说,合法依附民和非法依附民是没有区别的。如果地主不能提供庇荫,非法依附民还要缴纳封建政府的赋役的话,他们也决不愿去投充。他们的区别只是在“皆注家籍”上。合法依附民之“皆注家籍”是指他们身份地位远低于主人,没有自己独立的户籍,世世代代处在贱民的地位上。只有通过放免等一系列手续后,才能取得编户齐民的地位。非法依附民无需注家籍,他们名义上还是编户齐民,是封建政府清查的对象,但一旦被“庇”、被“荫”,其身份地位也就被深深地打上合法依附民的烙印。也就是说,在其主人面前,他们的身份地位与合法依附民是一样的,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 在地主土地所有制下,集中经营的庄园经济或田庄经济,与分散经营的租佃关系并不互相排斥,也决不可能非此即彼。他们可以互相共存,哪种形式对地主阶级有利,或者说地主愿意采用哪种形式,便可采用哪种形式。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只是在于探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庄园经济或田庄经济占主导地位,还是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从三国到隋统一,从梁州、益州和汉中到吐鲁番,从中原到大江南北,租佃关系都大量地普遍存在,中小地主采用租佃方式经营其土地,大地主也往往采用租佃方式,正是士族和官僚贵族大都采用租佃方式,封建政府才会用“佃客”来统称其合法依附民。在这种经营方式的制约和影响下,租佃农民的数量有时竟将近总人口的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左右。数量如此庞大,难道不说明租佃关系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地主经营其土地的主要方式吗?其所以如此,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有关,更是地主阶级的本性所决定的,因为地主阶级所追求的只是“役徒属而擅丰丽”。就此而言,租佃方式是简捷而又方便的途径。 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制约和影响着日后形成的寺院地主。寺院地主对其土地的经营,基本上是从世俗地主那里移植过来的。 魏晋南北朝租佃关系下的“大半之赋”与“量分”,和两汉以来的“见税什五”、“与田户中分”及“分田劫假”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这一时期,实物地租是最常见、最大量的,但也不绝对排斥偶或出现的劳役地租的特殊现象,与主人共居的奴客所提供的就可能是劳役地租。还有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兼而有之,而以实物地租为主,劳役地租为辅的现象,如佛图户和供寺院洒扫的寺观户等。后两种地租形态并不是主要的,所占的比例估计相当少。 就实物地租而言,本时期既有定额租,也有分成租。在这里,定额租或分成租都无关紧要,租佃制可以是定额租,也可以是分成租,他们之间没有截然的区分,可以互相转化,无非是哪一种对地主阶级有利,地主阶级便采用哪一种。所谓“大半之赋”和“量分”本身就相当含混,既不排斥定额租,又不排斥分成租。 就剥削量而言,基本上维持在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间。这类差异由租佃农民是否有生产资料所决定的。有,剥削量可能轻一点;没有,需地主提供耕牛、工具甚至种粮,剥削量肯定会加大。后者的专有名叫“共营作”或“共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北朝僧祇户每年纳60斛便属此类现象,结果是产子不养,弃婴停炊或自断肢体,被视作伤天害理,最终会被历史淘汰。 在分成租下,减产减租不在话下。在定额租下,减产也得减租。吐鲁番地区因葡萄枯花减产而在分配上有所争议,正反映了这一点。看来减产减租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租佃关系上通行的惯例。 上述一切对隋唐时期的租佃关系是有所影响的。至于吐鲁番出现的文书,则表明租佃契约正在孕育,开隋唐租佃关系先河。 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有其时代的特征。其一,租佃农民的身份地位普遍低落。地主役使的租佃农民有合法依附民和非法依附民,合法依附民的身份地位自不待言,受其影响和制约,非法依附民与他们并无多大差别,至少在其主人面前是如此。其二,投充是当时租佃农民的主要来源,他们的数量数倍甚至数十倍于合法依附民。只有合法依附民的租佃关系是稳定的,投充而形成的租佃关系是不稳定的,很可能投充者不但保有对原先土地的使用权,甚至还有所有权,只是为求取庇护而年年向地主奉纳地租而已。如果不是这样,封建政府难以将他们搜刮出来,即便搜刮出来,也将形成更复杂、更尖锐的社会问题,带来无穷的祸患。这里要说的是,无论稳定与不稳定,都无碍于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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