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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蒋福亚 参加讨论


    众所周知,自东汉中后期起,地主、特别是士族和地方豪强,就已拥有大量的依附民,被称为客、僮客、奴客、僮仆、田客、附从、部曲和佃客之类。适应这一趋势,封建政府被迫承认其合法性。合法依附民的出现,是从东吴的复客赐客制、曹魏的给客制和蜀汉的配客制(注:有关蜀汉配客制,参见拙文《由户口变动看蜀汉时期巴蜀地区的地主经济》,载《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论集》第1辑,山西人民出版社1980 年版。)开始的。西晋的荫亲属和荫客制及东晋的给客制使士族及官吏普遍享有了这个特权。在《晋书·食货志》中,凡属合法依附民,被统称为“佃客”,即便依附民中地位稍高,以人计数的典计等,《隋书·食货志》也不忘特意说明:“皆通在佃客数中。”《晋书》和《隋书》都是唐代官修史籍,《五代史志》更是由当时著名的学者和通人撰写,隋及唐初公私土地上的租佃关系比两汉发达,他们应该清楚。他们用“佃客”来统称合法依附民,而且两史的《食货志》都一样,就不能以文人撰文或随意书写这类情况来解释了。一句话,封建史学家在这里使用“佃客”二字统称合法依附民,是与地主经营其土地的方式,特别是合法依附民实际的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也就是说,魏晋南北朝时期,地主在奴役和剥削其依附民时,更为普遍和通常的行为,是采用租佃方式。中原如此,江南如此,置于中原王朝统治下的凉州也应如此,所以才对吐鲁番有深远的影响。有关于此,刘宋初年尚书省就符伍制度召开的一次八座会议,从另一个侧面为我们提供了一些佐证。这场争论是由同伍犯罪,士族应否连坐引起的。与议者大都不同意连坐,理由是“士庶之际,实自天隔”,“士庶缅绝,不相参知”。有人主张士族虽不连坐,其“奴客”却应代替主人顶罪,理由是“奴客与符伍交接”。尚书王淮之反对最烈,他承认“奴客与邻伍相关”的现实,但却不是主人的邻伍,而是与主人毫无关系的邻伍,要他们与主人的邻伍连坐,于理不合。即奴客是杂居在其他邻伍之中的。进而指出:“有奴客者,类多役使,东西分散,住家者少。其有停者,左右驱驰,动止所须,出门甚寡,典计者在家十无其一。”(注:《宋书》卷四二《王弘传》。)有关奴客应否连坐,这里无需讨论,需要注意的是他们“类多役使,东西分散,住家者少”。王淮之并没有完全否认奴客“住家”,即与主人共居的现象,但很少,且从事家内劳动,“出门甚寡”,即不从事生产。更多的、大量的被“役使”,即从事生产的奴客是“东西分散”的,就是典计在家者也是“十无其一”。对此,与议者均无异议,岂非说明“东西分散”,实质也就是分散经营是地主役使其依附民最普遍、最大量的现象吗。既然如此,租佃方式无疑是较为适宜的。这就无怪乎颜延之在其《庭诰》中阐述他“役徒属而擅丰丽”的要诀时说,听其“自理于民,自事其生,则督妻、子而趋耕织”(注:《宋书》卷七三《颜延之传》。)了。在颜延之看来,被他役使的“徒属”们的生老病死与他无关,若让他们“自事其生”,他们必然会全家努力从事耕织的,他只要坐享其成便可以“擅丰丽”了。
    正因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租佃方式盛行,才会在国有土地上出现二地主的现象。所谓国有土地上的二地主,指的是豪家富室借取公田之后,转租给贫困农民,收取高额地租。《梁书·武帝纪》所载大同七年(公元514年)的诏令堪称典型:“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 贵价蹴税,以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其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作者,不在禁例。”“贵价蹴税”,指的就是借取公田后以高昂的地租转租给贫民。这相当普遍,否则不会反映到诏令里来。“伤时害政,为蠹已甚”,看来是为时已久。“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显然是网开一面,既往不咎,并承认这个现状。“其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作者,不在禁例”,其实,相当数量靠租佃为生的贫民,基本上不具备“种粮”或其它生产手段。这个诏令转了一大圈,最终还是允许“贵价蹴税”继续下去。豪家富室借取公田后采用租佃方式来经营,实质上是将他们经营自己土地的方式使用到借来的国有土地上而已。
    寺院地主出现于东晋,形成于南北朝,同样拥有大量土地和依附民。北方叫僧祇户、佛图户或寺户;南方叫白徒养女或寺观户。寺院地主是怎样经营其土地和役使其依附民的呢?《魏书·释老志》说:“(沙门统)昙曜奏:平齐民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洒扫,岁兼营田输粟……于是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这里,对僧祇户采用的是定额租剥削方式;佛图户除了服劳役外,还得“营田输粟”,可能是定额租,也可能是分成租。所以有这种差异,是因为其原先的身份地位不同。僧祇户是平齐民及诸民转化来的,原先身份地位和编户齐民差不多;佛图户是囚徒和官奴转化来的,原先身份地位很低。僧祇户属僧曹,佛图户属寺院,合称寺户。平齐民及诸民是有土地的,“有能”二字表明,他们带有投充的性质。既然如此,分散各地是必然现象,“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既然如此,只有租佃模式更有利于僧曹对其控制和管理。佛图户是“请”来的,是封建政府的抑配,不见得有土地,他们应在寺院附近或周围,耕种寺院土地,兼服劳役,缴的也是实物租,多少则不清楚。不管怎样,他们都是僧曹或寺院的租佃农民。
    南方寺院的状况不如北方清晰,但其劳动力的来源几乎和北方相同,有赏赐的,也有投充的。《金石萃编·宗圣观纪》载,早在西晋元康年间重修宗圣观时,“给户三百供洒扫”。南齐建元二年(公元480 年)建选齐隆寺时,“敕蠲百户用充资给”(注:《佛祖统纪》卷三六。)。梁武帝强买王骞在大爱敬寺侧80顷地赐给大爱敬寺,想来也会有劳动力的赏赐的。《南史·循吏·郭祖琛传》说寺院“资产丰沃,不可胜言……天下户口,几亡其半”,则既有赏赐、施舍,也有投充,而且应以投充为主(原因见下文),否则不可能达到“天下户口,几亡其半”的地步。这些劳动力同样是“供洒扫”和“资给”的,估计南方寺院的经营方式和北方不会有太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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