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必须强调,寺院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及其依附民大多来自投充,完全是从世俗地主那里移植过来的。可以说,投充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非法依附民的主要来源。所以如此,原因基本上是二条:首先,长时期连绵不绝的战乱使自耕农难以为生,被迫以极高昂的代价投奔大族或坞堡主的门下,求取自己生存的权利。其次,也是最主要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及士族合法占有依附民后,享有免除赋役的特权,这从复客赐客制和给客制的实施就开始了。所谓“复”,《汉书·高祖纪》载颜师古的诠释说:“除其赋役也。”“赐”与“给”的含义与此相同。《晋书·外戚·王恂传》说:“魏氏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前文的“客户”和后文的“田客”显然是同义词,“小人惮役”表明,投充贵势门下为田客,就可以免除赋役。西晋的荫亲属和荫客的规定,将这一特权普遍化。《魏书·食货志》说:“荫附者皆无官役”,《隋书·食货志》说被荫者“皆无课役”,表明无论南北,都继承了这个制度。寺院地主也享有这一特权:“寸绢不输官府,升米不进公仓……家休小大之调,门停强弱之丁。”(注:《广弘明集》卷二四《谏仁山深法师罢道书》。) 两汉田租是三十税一,表面看来似乎很轻,加上口赋、算赋、徭役和兵役,就非常重。早在西汉中期,贤良文学们就指出,当时赋役的总量为“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注:《盐铁论》卷三《未通》。);王莽在推行王田令时也说“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注:《汉书》卷二四《食货志》。),即赋役额相当于农户全年收入的一半。仅法定额的征收,农民的负担已如此沉重,而封建政府完全按照法定额征收的时间往往是少而又少。魏晋南北朝是乱世,按照法定额征收固然有,更多更大量的是超额征收,临时性的摊派和征发则无穷无尽,赋役的总量已远非“中分其功”或“实什税五”可以概括。在正常的情况下,农民尚且只能衣牛马之衣,食犬豕之食,时逢乱世,这也难以维持了。对比之下,成为租佃农民,“见税什五”,还可以维持其奴隶般的生存条件,这便是“多乐为之”奥秘的所在。也就是说,在一般的情况下,投充士族、达官贵人或寺院地主门下,是个体农民逃避赋役,求取奴隶般生存条件的主要途径之一。众所周知,除复客赐客数额甚巨外(注:东吴享有复客赐客特权的人数有限,故可达二三百甚至更多。若官吏们都享有此特权,就不可能如此了。理由很简单,封建政府必须控制编户齐民,确保取赋役收入。),给客和荫客都是有限额的,这极难满足地主们的贪欲,他们总是力求扩大其土地占有及奴役对象,两者结合,势必使投充的形式成为其依附民的主要来源。“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表明,投充者的数量已为合法依附民的数倍、十数倍、甚至数十倍。此类状况在两晋南北朝未见减少,而是愈演愈烈。在北方,“或千丁共籍,或百室合户”(注:《晋书》卷一二七《慕容德载记》。);“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注:《通典》卷三《食货·乡党》。);或者像《通典·食货典·丁中》所言“多依豪室”;少的也是“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注:《魏书》卷五三《李冲传》。)。在南方,“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注:《南齐书》卷一四《州郡志》。);“百姓不能堪命……或依附于大姓”(注:《梁书》卷三八《贺琛传》。);“多依人士为附隶”(注:《南史》卷五《齐本纪·废帝东昏侯纪》。);“其王公百司辄受民为程荫”(注:《陈书》卷五《宣帝纪》。)等等。“依”、“庇”、“附”、“依附”这类词汇,岂非是投充的最好说明,乃至“全丁大户,类多隐没”(注:《陈书》卷三四《文学·褚玠传》。)。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是非法的,他们属于非法依附民,封建政府经常通过整顿户籍、土断、括户、大索貌阅或输籍法之类措施,企图将他们全数清查出来。也就是说,他们和地主之间的依附关系是不稳定的。那么地主是如何处置这些非法依附民的呢?《通典·食货典·丁中》的记述相当具体:“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纲坠繁,奸伪尤兹。高颎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对此,杜佑特意加了一个注:“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也。昔汉文三年除人田租,荀悦论曰:‘古者什一而税,天下之中正。汉家或百而税一,可谓至轻矣。而豪强占田逾多,浮客输大半之赋。公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惠不下通,威福分于豪人也。’”不难看出,在杜佑心目中,“浮客”、“流冗”和“佃家”与汉代租佃农民并无什么区别。杜佑是中唐人,娴熟历史,尤谙典章制度,十分注意社会经济问题,故把《食货典》列为其名著《通典》之首。唐代公廨田、职田和官田大都“借民佃植”(注:《通典》卷三五《职官·职田公廨田》。),或“抑配百姓租佃”(注:《元氏长庆集》卷三八《同州奏均田》。),因此,他对“佃家”这个名称的含义是十分清楚的,使用也是确切的。 《隋书·食货志》记载,隋初推行大索貌阅后,“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此举并没有将隐匿人户和浮客全部清查出来,只是在推行输籍法后,才达到了“奸无所容”的目的。所以杜佑说:“高颎设轻税之法,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斯!”(注:《通典》卷七《食货·丁中》。)汪篯先生统计,隋统一全国后,实际人户应为六百万左右,其中脱漏户籍者为二百万左右,是通过大索貌阅和输籍法清查出来的(注:参见《汪篯隋唐史论稿》中《隋代户数的增长》一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他们中大多数是“浮客”,那么在全国,有将近三分之一的人户是租佃农民。“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似乎是指西魏北周和东魏北齐对峙时的情况,其实均田制实施前及北魏后期远比此时严重。魏孝庄帝时,宋世良充任河北括户大使,“大获浮惰”。孝庄帝嘉勉说:“知卿所括得丁倍于本帐,若官人皆如此用心,便是更出一天下也。”(注:《北齐书》卷四六《循吏·宋世良传》。)此处的“浮惰”,显然与《通典》中所说的“浮客”和“流冗”是同一含义。按孝庄帝的口吻,北中国租佃农民在全部人户中,竟占二分之一上下了。 《通典》有关浮客的叙述,主要源自《隋书·食货志》。像北方那样的浮客,南方也有,只是名称不同,称作“浮浪人”。他们自东晋起就存在,“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浮浪人,乐输亦无定数,任量,准所输,终优于正课焉”。封建政府之允许其合法存在,与北来流民大量拥入,侨州郡的设置,及无遑也无力建立严密的户籍制度有关。他们在法律上还是良民,还有课输义务,但比一般编户齐民轻得多。他们可能是没有户籍的小手工业者和小商贩,更多的应是“庇大姓以为客”者,或者说,他们的出路大都与“庇大姓以为客”者一样,是租佃农民。加上前文所讲的投充者,那么在南方,租佃农民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可能不会比北方少多少。 在投充者中,有无地少地的农民,“全丁大户”肯定是有土地的。无地农民投充后,佃种地主土地自不待言,有土地者投充后,其土地怎么办?估计有两种可能:其一,除了将自己劳动所得无偿地奉献给地主外,甚至还包括他们的土地,才能获取地主的庇荫。其二,只要年年奉献劳动所得,便得获取庇荫。如果地主以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作为提供庇荫的条件,农民不见得那么“多乐为之”。因为在封建时代,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人所共知,无需多言,更何况地主所提供的庇荫也是不稳定的。史籍所见,似乎后者的可能性要更大一点。《三国志·吴书·步骘传》载,步骘和卫旌避乱江东,种瓜为生,他们生息之地恰值焦征羌的势力范围。为求取焦征羌的庇护,自认身份地位低于焦征羌,无偿地奉献了他们所种之瓜,并没有涉及到他们的瓜地。《梁书·良吏·沈瑀传》说:余姚“县南又有豪族数百家,子弟纵横,递相庇荫,厚自封殖,百姓甚患之”。这里的互相庇荫,显然是指规免赋役,不存在土地的转让。《通典》所言在封建政府减轻赋役后,“浮客悉自归于编户”,也应以保有原先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为前提。如若他们已丧失了原先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不可能“悉自归于编户”的。也就是说,有地的农民投充后,较大的可能是保有其原先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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