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与西方自由主义(2)
二、严复对新、老自由主义的不同态度 (一)新、老自由主义的理论区别: 在欧洲,尤其是在英国,19世纪被称作“自由主义时代”。这一方面是指自由主义思想在政治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实践,另一方面也指自由主义理论从古典自由主义阶段过渡到新自由主义阶段。这种过渡反映出自由主义者因应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对理论重心作出的调整。 流行于17、18世纪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本质上可视作西方新兴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以及王室之间进行政治斗争的理论结晶。因此,其理论关注的焦点在于如何通过宪政来限制王权,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古典自由主义孜孜以求的目标是如何通过法治的手段来防止政府对个体自由的侵犯,要求政府奉行“干涉越少越好”的原则。 到了19世纪中后期,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已为西方社会普遍接受,成为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民主宪政也从理想变成了现实,资本主义的政治秩序也得以确立。然而此时却出现了劳资纠纷、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是与古典自由主义相伴生的副产品。为了克服这些消极影响,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决定对古典自由主义原则作出修正。他们首先弱化了个体至上的伦理观,转而强调个人应与社会和谐发展;不再把政府视作个体自由的大敌,而是承认政府能够促进个体自由普遍实现;因此他们大都支持政府对包括经济领域在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积极干预。 在严复的思想中,两种自由主义的成分都能被发现。然而,严复对上述两种思想成分并不是不偏不倚,而是有较明显的倾向性。大致说来,严复更接近于新自由主义,却远离于古典自由主义,这一亲一疏充分表现了严复思想的倾向性。 (二)严复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距离: 1、关于天赋自由。 天赋自由观念是古典自由主义者赖以反对封建专制、维护个人利益的有力武器,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严复一度是天赋自由观念的积极倡导者,但这只是昙花一现。从维新之后到其去世,严复都以天赋自由观念的严厉批评者的形象出现。即使在《辟韩》这篇最具有民主主义色彩的反封建檄文中,严复对天赋自由观的支持也不是毫无保留的。他一方面热情洋溢地宣扬“民之自由,天之所畀也,吾又乌得而靳之”,肯定人的自由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另一方面又认为在今日中国,民众“才未逮,力未长,德未知”,因而“弗能自治”。他寄希望于“中国有圣人兴”,由他们来教育民众,发展民众的智、德、力。只有到了“幸而民至于能自治”的时候,他们才把天赋的自由权利归还给民众。(注:《严复集》,第一册,第35页。)严复从而与古典自由主义拉开了距离。 维新运动的失败,以及义和团运动的冲击,促使严复彻底疏远了天赋自由观念。在《〈群己权界论〉译凡例》中,严复首次旗帜鲜明地批判天赋自由论。“卢梭《民约》,其开宗明义,谓‘斯民生而得自由’。此语大为后贤所呵,亦谓初生小儿,法同禽兽,生死饥饱,权非己操,断断乎不得以自由论也”。(注:《严复集》,第一册,第133页。 )在《〈民约〉平议》一文中,严复认为天赋自由说不仅与常识相背,而且缺乏历史根据:“卢梭所谓自然之境,所谓民居之而常自由常平等者,亦自言其为历史中所无矣。夫指一社会,考诸前而无有,求诸后而不能,则安用此华胥、乌托邦之政论,而毒天下乎!”(注:《严复集》,第二册,第336页。)总之, 严复视天赋自由学说为“西人旧籍中有著名巨谬而不可从者”。(注:《严复集》,第二册,第310页。 )虽然卢梭与古典自由主义者之间有诸多分歧,但天赋自由学说却是二者共享的。因此,严复对卢梭的上述批评,表明了他同西方古典自由主义者之间在思想意识上存在着深刻分歧。 2、关于社会契约论。以洛克为代表的西方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 人类原本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受自然法则的支配,享有自由、平等、财产等自然权利。自然状态美中不足的是缺乏公共的裁判者,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注: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第54页。)在洛克的理论中,社会契约和自然状态一样,虽然是一种假说,但却不可或缺,它是以保护个人生命、自由、财产为目的的有限政府存在的逻辑前提。 严复的看法却不一样,他坚持社会进化论,认为国家“属生成滋长之物”,那么他排斥契约国家说便是十分自然的了。他认为社会契约论这种假说表达的是主权在民、有限政府这样一些政治理想,“所要解释的不是国家在时间上的发展过程,而是它的合乎逻辑的先决条件。”(注:欧内斯特·巴克:《英国政治思想》,商务印书馆,1987,第9页。)严复却没有体味到洛克的良苦用心,当他批评社会契约论虚妄、“生心害政”时,间接地反映出他对洛克式古典自由主义尚缺乏深刻的理解。 3、关于立宪政府。古典自由主义者极端重视个人自由, 他们对一切可能妨害个人自由的因素,尤其是具有强制性的政府权力一直保持高度警惕。然而政府又是不可缺少的。他们在政治设计时总是力图抑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的自由。他们心目中的理想政府是法治下的有限政府,即立宪政府。 应当承认,严复对立宪的某些认识接近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者。譬如,他认为立宪就是将统治者也纳入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注:参见:《严复集》,第一册,第240页;第二册,第246页。)在论述这种“上下同守共由之法”的性质时,严复甚至已经隐约触及到了立宪的本质--种法律上保护公民自由的制度。(注:有关严复对立宪的认识,参见《严复集》,第五册,第1284页。)但他始终未曾象西方古典自由主义者那样,明确地肯定立宪的宗旨就是保护“小己之自由”。在他看来,立宪宗旨另有所在。将严复有关立宪问题的论述综合起来考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立宪对于严复来说,首先是一种有利于国家富强的政治制度,其次才是保护公民自由的制度安排。这种认识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者,特别是立宪主义者的看法大异其趣。 严复对立宪宗旨的独特体认决定了他在政府权限问题上的意见独树一帜。“盖诸哲之论政府也,每分何者为政府所应管,何者为其所不应管,由此而政府之权限以立,特吾意不然。但以政府权界广狭为天演自然之事,视其国所处天时地势民质何如。当其应广,使之为狭,则国不安;当其应狭,而为之广,其民将怨。必待政权广狭,与其时世相行,而后不倾”。(注:《严复集》,第五册,第1290页。)严复此处所说的“天时地势民质”,分别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内外政治环境、地理环境以及国民素质。他要求在确定政府权限时应充分考虑这三项变量,而不能搞一刀切。他是希望政府权限的大小能够依具体的时空条件灵活伸缩。 公平地说,严复的这种考虑本身无可厚非,其原则甚至比斯宾塞、洛克等人的主张更无懈可击。但是,正是这种辩证的、不偏不倚的原则拉开了他同西方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距离。因为这表明了他既未把个人自由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也未对政府权力保持高度的戒备。 鉴于严复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在以上三点基本认识上的差异,我们可以断定,严复对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认同度并不高。相形之下,严复的新自由主义倾向更明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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