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大批人民流离失所,东晋南朝都设置侨州郡县来安置流民,这本来是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但是,如果官员不能很好地履行管理社会的职责,那么就往往会引起流民的骚动,这一类动乱在《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收录的史料中有23起之多,例如:“关中流民邓定、訇氐等据成固,掠汉中,冬辰势以叛。”(44)“京兆流人王逌与叟人郝洛聚众数千,屯于冠军。”(45)“平阳人李洪帅流人入定陵作乱……湘州流人杜弢据长沙反。”(46)“亡命司马楚之等藏窜陈留郡界,虏既南渡,驰相要结,驱扇疆场,大为民患。”(47)“亡命司马朗之、元之、可之兄弟,聚党于东莞发干县,谋为寇乱。”(48)“临海亡命田流,自号东海王,逃窜会稽县边海山谷中,立屯营,分布要害,官军不能讨。”(49)“幽州平北府主簿邢杲,率河北流民十余万户反于青州之北海,自署汉王,号年天统。”(50)“夏州徙民郭迁据宥州反,刺史元嶷弃城走。”(51)流民是失去土地的移民,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已经不再是“农民”了,所以把流民的动乱说成是“农民起义”也是毫无道理的。 其他308次所谓“农民起义”发动者的身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民”,另一类是“贼”。 在《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中提到发动起义的“民”有“部民(曲)”、“吏民”、“县民”、“城民”、“州民(人)”、“郡民”、“土民(人)”、“杂人”、“饥民”、“屯田客”等等,就是没有“农民”。“农民”是一个现代的概念,但却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非常模糊的概念:“农民”究竟是指务农之民?有地之民?还是有农村户籍之民?古代并没有“农民”,所谓“民”是指“士、农、工、商”四民,其中最重要的是“农”。古代的“农”并不是现代所说的“农民”,它包括现在所说的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但是却不包括没有土地的“雇农”、“佣工”、“佃户”、“部曲”和失去土地的流人、移民。虽然农民与工人都是体力劳动者,但是他们有一个根本性的区别:工人不占有工厂,他们和生产资料是分离的;而农民必须占有土地,他们和生产资料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土地,那么“农”就不成其为“农”,而只能成为流民或者雇工。所以古代的“农”都是有土地的,换言之,他们必须同时也是“地主”才能够成为“农民”。占有土地的多少并非决定是否为农民的关键:如果占有的土地少,那么他们一定是自己耕种的自耕农;如果占有的土地多,那么就需要雇用帮工;如果占有的土地更多,那么就可以用雇用长工或租赁土地的方式来经营,但是他们仍然都是“农”。现代把占有土地多的人定为“地主”,而把占有土地少的人定为“农民”,这是不科学的,在逻辑上也很不严密。那种和“地主”对立的“农民”其实只是一个虚拟的概念,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既然古代没有“农民”而只有各种不同的“民”,那么,所有这些由各种各样的“民”引起的社会动乱不应该叫做“农民起义”,而应该叫做“民变”或“民乱”。 现代人所说的“贼”是指小偷,而古人把偷窃者叫做“盗”,例如“窃货曰盗”(52),“窃人之财犹谓之盗”(53),而把杀人越货的强盗叫做“贼”,例如“杀人不忌为贼”(54),“害良为贼”(55)等等,随着语意的转换,后来“盗”也渐渐用来指称强盗了,所以《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提到的起义发动者还有“贼”、“山贼”、“江贼”、“海贼”、“群贼”和“盗贼”、“群盗”、“劫盗”等等,都是指土匪强盗。没有人生来就是土匪强盗,在啸聚山林之前他们也都是“民”,他们落草为寇的原因有的是迫不得已、铤而走险;有的是图谋不轨、为非作歹。但是不管什么原因,当上强盗就不再是“民”了,更不是“农民”了。土匪强盗不是社会上的一个阶级或阶层,然而由于受到阶级斗争理论的影响,不仅是《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而且几乎所有的教科书都把古代的土匪强盗行径一律称为“大大小小”的“农民起义”,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古代社会就居然连一个土匪强盗也没有了,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如果不能以发动者的身份来确定“农民起义”的话,那么能不能以参加者的身份来确定“农民起义”呢?人们通常认为“农民起义”是农民参加的起义,然而事实也并非如此。根据《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所收录的史料分析,只有4次起义的参加者身份是“农民”:“襄賁校尉杜松部民炅母等作乱……虔招诱炅母渠率及同恶数十人……使伏兵尽格杀之。抚其余众,群贼乃平。”(56)“屯田客吕并自称将军,聚党据陈仓,俨复率署等攻之,贼即破灭。”(57)“豫章东部民彭材、李玉、玉海等起为贼乱,众万余人。齐讨平之,诛其首恶,余皆降服。”(58)“会衡州部民相聚寇抄。”(59)用现代的眼光来看,“屯田客”和“部民(曲)”的身份属于“农民”,其余参加起义的除了具有特殊身份的戍卒、囚犯、逋逃(逃犯)、流民(亡命)、邪教徒和少数民族以外,大多数都被称为“聚众”或“聚党”。他们的身份如同前面所分析,“众”就是“民众”,“党”在古代是贬义词,也就是“群贼”、“群寇”、“群盗”或“妖贼”。 中国古代以农立国,绝大多数人都从事农业的生产与管理,即使是居住在城的国人也大都是从事农业的,工商业者的老家也往往在农村,挣了钱就要到农村置地盖房。一直到宋明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事工商业的市民阶层才稍微成了一点气候。在中国古代,不要说参加起义军的主体是农民,就连镇压起义的政府军也是由服兵役的农民组成的,甚至连啸聚山林、落草为寇的强盗也多半是走投无路、逼上梁山的农民,所以,以是否由农民参加来定义“农民起义”也是不科学的。 如果既不能以发动者的身份,也不能以参加者的身份来定义“农民起义”,那么能不能以导致起义的原因来确定“农民起义”的性质是代表农民阶级利益的阶级斗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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