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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二年律令》与《风俗通义》中两则案例的对读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张朝阳 参加讨论

应劭(约153-196年)的《风俗通义》中记载了两件非常有趣的汉代案例,全文分别如下:
    案例一:
    陈留有富室翁,年九十无子,取田家女为妾,一交接,即气绝;后生得男,其女诬其淫佚有儿,曰:“我父死时年尊,何一夕便有子?”争财数年不能决。丞相邴吉决狱云:“吾闻老翁子不耐寒,又无影,可共试之。”时八月,取同岁小儿,俱解衣裸之,此儿独言寒;复令并行日中,独无影。大小叹息,因以财与儿。①
    案例二:
    沛郡有富家公,资二千余万,小妇子年裁数岁,顷失其母,又无亲近,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思念恶聓争其财,儿判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与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后儿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郡自言求剑。谨案:时太守大司空何武也,得其辞,因录女及聓,省其手书,顾谓掾史曰:“女性强梁,聓复贪鄙,其父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俾与女,内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乎?夫剑者,亦所以决断也;限年十五者,度其子智力足以自活,此女聓必不复还其剑,当闻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以见伸展也。凡庸何能思虑强远如是哉!”悉夺取财以与子,曰:“弊女恶聓温饱十五岁,亦以幸矣。”于是论者乃服,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②
    这两则案例乍看上去都很奇怪,疑点重重。但是如果我们对照张家山《二年律令》中的《置后律》、《户律》等有关律令条文,③就会发现这两则《风俗通义》故事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汉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通过对读,一方面可以观察到汉代具体的法律实践过程,另一方面也可以揭示如何运用一些有疑问的传世文献来研究古代法律。
    我们首先探讨案例一。由于此案中法官邴吉的官衔是丞相,而据《汉书·邴吉传》,邴吉于汉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至五凤三年(公元前55年)期间担任丞相,故此故事发生时间最早不会超过公元前62年数年而最晚则不会晚于公元前55年。④故事初发地点陈留是汉代大郡(大体为今日河南开封),在首都长安东面约500余公里处。故事起因是该郡一位九十岁富翁老而无子。为了生育一男性继承人而纳田氏为妾。⑤两人刚发生一次性关系,富翁就死于房事。这样该富翁是否能有一子就成为悬念。但真正的问题却是如何处置家产。我们可以推断由于富翁猝死,故此没有留下遗嘱。但其家属不能马上处置家产。他们要等待田氏生产,看是否能产下一子。这种谨慎态度是遵循《置后律》的规定。
    简376:
    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⑥
    如果田氏生下一男婴,则该子就成为法定继承人。
    简367: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无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簪后子为公士,其无嫡子,以下妻,偏妻子。⑦
    根据王子今先生的研究,“孺子”、“良人”、“下妻”、“偏妻”等都属于“妾”的范围,⑧所以简367规定的是,如果正妻没有生育儿子,那么妾生子就成为法定继承人。⑨尽管此规定是特指爵位继承的情况,但在家产继承上应该也适用:根据李均明先生的研究,爵位继承和家产继承的第一顺序(子男)是一致的。⑩数月后田氏奇迹般产下一男婴。
    这个男婴的诞生虽然实现了已故富翁的遗愿,但却遭到其女儿的忌恨。因为这意味着该女将无法继承父亲的财产。因此,该女提出诉讼,质疑该男婴是否为其父亲生子。理由是父亲去世时已经90岁,仅凭一次性关系就使田氏怀孕是不可能的。故此该男婴是田氏与某情夫的私生子,根本无权继承家产。这个理由似乎很有道理,但汉代没有相应的的亲子鉴定技术,无法去证实或证伪这个指控,所以法官们没法作出判断。于是官司拖了数年,通过层层上报,最终到了长安,由丞相邴吉亲自审理。邴吉根据如下原理发明了一个亲子测试:由年老的父亲所授精而生婴儿比同龄婴儿怕冷并且在日中无影。通过与同龄男婴在同等条件下的测试比较,邴吉发现该男婴符合上述两点,因此断定他由年迈父亲授精所生。(11)从逻辑上分析,尽管此测验“证实”了被测试婴儿的亲生父亲年纪很大,但却无法具体证明这个年纪大的父亲就是已故90岁的陈留富翁。但这个测试结果足以驳倒女诉讼人的起诉理由:父亲年迈而不可能生子。因此女诉讼人败诉,男婴被认定为合法继承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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