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第54页。 (25)遗嘱继承比法定继承优先是当代民事法律的一个原则,但巧合的是汉代也是如此。参见尹在硕:《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反映的秦汉时期后子制和家系继承》,《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41页。在文中,尹认为简334-335的规定是说有遗嘱的情况下,以遗嘱为先。此外,江苏仪征胥浦1984年出土的《先令券书》中就有根据遗嘱,女儿得到一定期限的田产使用权的情况。参见陈平、王勤金:《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第20-25页。 (26)简15.19,见《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0页。 (27)简132.36,见《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第93页。 (28)简178.30,见《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第121页。 (29)简20.6,见《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第13页。 (30)简45.12,见《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第32页。 (31)关于财产纷争的一般诉讼程序,参见Zhaoyang Zhang,“A Note on Civil Cases in Early China”,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128.1。 (32)《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第54页。 (33)案例二的结果的确很奇怪。死者的遗嘱完全可以按照字面意思来解读。比如可以认为死者的确打算把所有财产留给女儿继承,因为他希望儿子通过自己努力而成就一番事业,不必依赖父亲遗产而生存。留宝剑给儿子是希望他做一个英雄。何武很可能是用自己的意思去解读遗嘱。他或许是被被告的贪婪所激怒,决定用法律手段剥夺她的财产而转给其弟以示惩罚。如何武所说,这个女儿使用了财产十五年,也该满足了。 (34)《后汉书·陈寔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卷62,第20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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