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二年律令》与《风俗通义》中两则案例的对读(2)
问题是:如果该婴儿没有通过测试,富翁女儿能否成为继承人而继承家产?根据《置后律》简379-383,法定继承顺序如下: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后妻毋子男为后,乃以弃妻(子男)。死无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子若主所官吏者。(13) 我们目前只需要关注这个漫长链条的前端:子男-父-母-寡-女。若没有合法的子男(男婴非亲生),则第一位的候选继承人是“父母”。我们已知该富翁死时已九十岁,所以可以推断其父母在诉讼发生时也已经去世。否则他们都将会是百岁以上的老人。这在古代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我们可以把父母继承的可能排除。那么按顺序,“寡”就成为第一候选继承人。“寡”到底指什么?仅仅指“寡妻”还是包括“寡妾”?研究者倾向于把“寡”解释为“寡妻”。(14)假定这种解释是正确的,那么如果寡妻(起诉者的生母)健在,她就是合法继承人。可以想见,她去世后,通过新一轮的法定继承或者遗嘱,财产会转移到自己女儿手中。那么该女儿的胜诉就间接地为自己赢得了继承权。 然而如果老翁正妻先于老翁去世,结果又会怎样?寡妾田氏能否成为第一候选继承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了解妾在汉代的家庭地位。学界基本公认汉代一夫一妻多妾是合法且正常现象,但对“妾”的地位却颇有争议。例如,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年)中认为,在整个中国古代(显然包括汉代),妾不属于家庭成员,不享有任何家庭成员的权利。但陶毅先生在《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1994年)反驳说:根据《唐律疏议》,妾在古代享有一定类似于正妻的权益。(15)陶先生的证据限于唐代,没法证明妾在汉代的家庭地位,所以其观点和本文的讨论无关。但赵裕沛先生在其近作《两汉家庭内部关系及相关问题研究》中涉及了汉代妾的地位问题。赵先生提出两个观点:1)丈夫和妾的纽带比较松散。丈夫可以轻易抛弃妾,但妾也可以自由离开丈夫;2)妾的家庭地位远低于正妻。(16)赵先生的观点有些自相矛盾:如果妾可以自由离开丈夫则证明妾有时享有比正妻还大的自主权,那么一概而论地说妾的家庭地位远低于正妻,就很值得商榷。事实上,有证据表明,在有些情况下,妾在汉代享有类似正妻的家庭地位。 《二年律令·贼律》,简42、43: 殴父偏妻父母……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其訽詈之,罚金四两。(17) 根据王子今先生研究,此处“偏妻”就是指与正妻反义的“妾”。(18)那么这条规定表明殴打或者辱骂妾的父母将受到和殴打或辱骂正妻父母一样的惩罚。可见在这则法规里,“妾”和“正妻”享有同样地位。此外,我们仔细研读简379-383中的置后顺序,就会发现它涉及的亲属类型非常广泛,从子男一直延伸到家庭奴婢都可以成为继承人,但是“妾”却并没有在置后顺序中单独出现。如果奴婢可以成为继承人,我们很难想象“妾”竟然会被排除在外。更何况,我们已知妾享有一定类似妻子的地位。则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妾”已经被包括在“寡”这个类别里面了。因此据《置后律》,寡妾在置后顺序中比女儿有优先权。则在寡妻不存在的前提下,寡妾田氏将成为陈留富翁的继承人。换言之,富翁女儿即使胜诉,证明了婴儿不是其父亲生子,也将无法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该女为何而诉讼?并且旷日持久,一直从陈留诉讼到长安?我们只能推断其生母,也就是寡妻还健在。该女是为其母亲的继承权而诉讼。如果胜诉,该女通过其母间接地可以继承其父庞大的家产。至此,真相大白。 现在我们来分析案例二。故事中法官何武的官衔是沛郡(大体相当今日江苏徐州)太守,据《汉书·何武传》,何武仅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之前几年任沛郡太守,则故事当发生于公元前8年之前的几年内。(19)这则故事体现了遗嘱继承的原则。故事中的富翁有一小妇(妾)(20)所生幼子和一正妻所生大女。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妾生幼子将成为第一法定继承人而妻生大女将无法继承家庭财产。(21)然而由于该幼子过于年幼,其亲生母亲又已去世,在家庭中没有依靠和保护。老父很担心贪婪的女儿为了家财而谋害幼子。(22)于是老父请来见证人,立下遗嘱。这基本符合汉代法律规定。 简334-335: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三办券,书之,辄上如户籍。(23) 从这里可知,遗嘱一式三份并且要像户籍一样报送政府有关部门。那么户籍如何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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