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皇帝驾崩、尚无储君的情况下,皇太后和重臣可以定策禁中,依然可以为官员授节。不过,这种授节的目的性很强,就是迎立新皇帝,因此,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此外,东汉国家不仅以多种方式向官员授节,而且,还在授节上设置了专门的职官。《续汉书·百官志》: 符节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为符节台率,主符节事。凡遣使掌授节。 这里提到的符节令,显然就是专门管理授节的事务的。由于符节令的设置,自然就使国家的授节活动比较规范化,当然,也就使东汉国家的多种不同的授节方式能够有效地实施。 综上可见,东汉国家向官员授节的方式是多样的。在这些授节方式中,皇帝下诏和国家派遣的方式是最主要的。由于东汉国家授节方式的这种多样性,就使当时国家的不同活动能够得到比较有效的处理。 二东汉国家对持节官的设置 (一)长期持节官的设置 东汉时代,官员接受朝廷所授节,即被称为持节官。但是,由于官员的持节状况不同,这些持节官又可以分为长期持节官和临时持节官。所谓长期持节官,就是国家在设置这类官员时,便使其持节。东汉时期,国家设置的司隶校尉就是长期的持节官。《续汉书·百官志》:“司隶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孝武帝初置,持节,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元帝去节,成帝省,建武中复置,并领一州。”由此可知,司隶校尉在西汉始设时就是持节官,不过在元帝时一度去节。在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当与其始设时期的情况基本相同,也就是说一直都是持节的。《后汉书·袁绍传》载袁绍任司隶校尉,当董卓商议皇帝的废立时,袁绍大怒,“横刀长揖径去,悬节于上东门,而奔冀州”。可见一直到东汉末年,司隶校尉仍然持节。当时国家使司隶校尉成为持节官,与它职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2](《百官志》)的活动有密切的关系。由于司隶校尉的这种职掌和它处于持节的地位,因此,被称为“卧虎”,在京师官员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 在东汉,除了司隶校尉是长期持节官外,还有其他的官员。《续汉书·百官志》:“使匈奴中郎将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主护南单于。置从事二人,有事随事增之,掾随事为员。护羌、乌桓校尉所置亦然。刘昭注引应劭汉官曰:‘拥节,屯中步南,设官府掾史。’”又《续汉书·百官志》:“护羌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主西羌。刘昭注引应劭汉官曰:‘拥节。长史、司马二人,皆六百石。’”又《续汉书·百官志》:“护乌桓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主乌桓胡。刘昭注引应劭汉官曰:‘拥节。长史一人,司马二人,皆六百石。’”这说明,当时使匈奴中郎将、护羌校尉和护乌桓校尉都“拥节”。拥节和持节在意义上是相同的。因此,这些官员都是长期持节官。从这些持节官的职掌上来看,都与少数民族事务有关。东汉国家使这些官员长期持节,是为了使其有效地对少数民族进行统治。他们持节的意义就在于这些官员的统治是代表皇帝的意志,也就是说,他们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就是东汉皇帝的统治。 尽管司隶校尉、使匈奴中郎将、护乌桓校尉、护羌校尉在具体职掌上不同,但是,他们都是长期持节官,其持节的意义,不仅加重他们的地位,而且,象征了他们是皇帝意志的代表者。 (二)临时持节官的设置 东汉国家在处理国家事务中,大量设置的是临时持节官。日本学者大庭修将其称为持节使者。[1](p346)大庭修的这种称谓,对这类持节官特征概括得并不全面。因为东汉国家使官员持节,并不是使他们全部出使。诸如一些官员在参加国家重要礼仪活动中,也要持节。因而,对这些官员就不能称为使者。鉴于这种情况,凡参与国家的礼仪活动、军事活动、外交活动和安抚活动而临时持节的官员,应该称为临时持节官。 东汉时期,当时国家设置这类持节官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而且,设置的数量也很多,因此,这类持节官自然在设置上也有比较明显的特点: 1.国家任命的临时持节官是中央官员。东汉时期,国家的官员可以分为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虽然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均为国家所任命,然而,因他们的施政的地方不同,中央官和地方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别。东汉国家在持节官的任命上,当然要注意到这种不同。统计《后汉书》中的记载,被国家任命的临时持节官主要有:太傅、司空、司徒、大将军、车骑将军、太常、太仆、光禄勋、大鸿胪、将作大匠、中郎将、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东中郎将、光禄大夫、太中大夫、侍中、御史中丞、谏议大夫、中常侍、侍御史等。毫无疑问,这些官员都属于中央职官。而在当时文献中,见不到国家任命郡太守、县令长作为持节官的记载。这说明,东汉国家在官员持节的任命上,是将地方官员排除在外的。东汉时代,地方官员不具有持节的权力,因此,当时的郡太守、县令长尽管在秩级上不低于相应的中央职官,但这并不能加重他们的地位。东汉国家将持节权力保持在中央职官的范围内,显然也具有限制地方官员的意图。 2.国家开始使三公持节。所谓三公,就是太尉、司空、司徒,他们处在宰辅的位置上,具有很高的地位。东汉国家使三公持节,这是对传统制度的重大改变。因为西汉时期,国家的丞相以及绥和改制后的三公都不做持节官,也就是说,当时国家是不允许他们持节的。东汉国家一改西汉的制度,便使临时持节官的设置表现出明显的特点。当时国家使三公持节,一般是让他们从事重要的礼仪活动。前引《后汉书·皇后纪》:(建武)十七年,废皇后郭氏而立贵人。制诏三公曰:“……令遣大司徒涉、宗正吉持节,其上皇后玺绶。阴贵人乡里良家,归自微贱。自我不见,于今三年。宜奉宗庙,为天下母。”这就是说,皇帝立皇后的仪式,一般要有司徒持节参与。不仅如此,三公还主持皇后的丧礼。《后汉书·皇后纪》:“和平元年,梁太后崩,乃就博陵尊后为孝崇皇后……在位三年,元嘉二年崩。以帝弟平原王石为丧主,敛以东园画梓寿器、玉匣、饭含之具,礼仪制度比恭怀皇后。使司徒持节,大长秋奉吊祠,赙钱四千万,布四万匹,中谒者仆射典护丧事,侍御史护大驾卤簿。”即其一例。当然,三公参与的礼仪活动并不限于册立皇后和主持皇后的丧礼。《后汉书·明帝纪》:“东海王强薨,遣司空冯鲂持节视丧事,赐升龙旄头、銮辂、龙旗。”又《后汉书·安帝纪》:“新野君阴氏薨,使司空持节护丧事。”这说明,三公还要参与诸侯王、重要列侯的丧葬活动。由于三公持节参与这些礼仪活动,不仅使三公的重要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且,也通过三公持节的礼仪活动表现了东汉皇帝对皇后、诸侯王、列侯的控制和笼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