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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书名考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 梁太济 参加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书名之存有问题,首先是由《四库》馆臣提出的。《四库全书总目》卷四七此书提要云:
    至其书名,《文献通考》作《系年要记》,《宋史》本传作《高宗要录》,互有不同。今据《永乐大典》所题与心传《朝野杂记》自跋及王应麟《玉海》相合,故定为《系年要录》,著于录焉。(注:其中“永乐大典所题与……相合故”十字,此书卷首提要无,当是在将单书提要合为总目时修订增添。)
    按,提要所举书名异名多经简化,为便于下文讨论,今恢复全称如下:《文献通考》卷一九三《经籍考》作《建炎以来系年要记》,《宋史》卷四三八《李心传传》作《高宗系年录》,《玉海》卷四七《艺文·编年》作《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而馆臣所定之书名,实作《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馆臣据以辑出此书的《永乐大典》诸卷,今已全佚,未详所题究竟为何。至于“心传《朝野杂记》自跋”,则今存《朝野杂记》诸本皆无,《朝野杂记》提要也只说甲集、乙集“书前各自有序”,“其书在宋有成都辛氏刊本,并冠以国史本传暨宣取《系年要录》指挥数通”,再未言及另有什么自跋,颇疑《系年要录》提要有误。则关于《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书名,馆臣所定者与《文献通考》有“要录”与“要记”之异,与《宋史》本传主要有“建炎以来”与“高宗”之异,而《通考》与《宋·传》则同处于被馆臣摒弃之列。其所提供的依据,今日除《玉海》以外,已皆不得见。而问题在提出的同时,似乎已经获得解决。
    到了20世纪的80年代,这个问题又被陈智超先后在《中国古代史史料学》(北京出版社,1983年版)和《四库本〈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发覆》(载《社会科学研究》1988年第3期)中重新提了出来。 《发覆》一文所“发”的第一个“覆”就是“复本名”:
    《要录》的原名,究竟是《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还是《高宗系年要录》,自清代以来就有争论。我过去断定原名为《高宗系年要录》,理由是:一、《宋史》本传作《高宗系年录》。二、《要录》只有高宗一朝记事(参见《中国古代史史料学》,257页)。现在, 我更找到了支持这一论断的新证据……《永乐大典》的题名只是《系年要录》,而未明确是“高宗”还是“建炎以来”。……正因为它原名《高宗系年要录》,而又收在“高宗”事目中,《永乐大典》编者为了避免重复,所以只题为《系年要录》。
    则智超所谓“新证据”,不是直接的书证,而只是基于《永乐大典》体例的推论。这一“新证据”,连同他1983年提出的两点理由,似都有重新商讨的余地。而他所说的“复本名”,恢复的究竟是何种本名,是作者李心传自己所称之名,还是宣取和奏进之名?是宋代社会流传的刻本或抄本之名,还是《永乐大典》录入此书时所题之名?也是欠明确的。今不揣浅陋,草此短文,以就教于智超同志及史界前辈和方家。
    二、作者自称
    作者自称何名?直接资料今已难觅。《朝野杂记》有无自跋,是个疑问。乙集自序言及的“高庙系年”,显然不能视作定名的依据。其言如下:“未几权臣殛死,始欲次比其书(按指乙集),会有旨给札上心传所著高庙系年,铅椠纷然,事遂中辍。”“高庙系年”未为书名,其义与“高宗朝编年史”相当,系特指,而非专名。此外,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自注中,李心传曾言及:“臣修此录,凡系月日者,必以国史为断。”(注:见卷二建炎元年二月丁亥知中山府陈亨伯为步将沙振所杀条自注。)云“此录”不云“此记”,虽可为判断“要录”“要记”之异增添一则佐证,然意义不大。能为作者自称何名提供重要线索的,是自注的如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将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的书名改作《建隆以来系年要录》:“应姓名已见《建隆以来系年要录》者,此不别出,止注其爵里于下,以便稽考。”(注:见卷一追述记事“〔陶〕悦,节夫子”下自注。《建隆以来系年要录》,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文津阁本皆同,广雅本(以及从之而出的《丛书集成》本、中华书局排印本)错误地臆改作《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李心传自认为他的著作是接续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而写的,不仅在内容上处处注意到与前书的衔接,而且在著作的命名上也来了个以人就我的强求一致。如果李心传不是将自己的著作命名为《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就不可能将李焘书的书名改作相对应的《建隆以来系年要录》。
    二是写入了不少与孝宗朝以后记事相照应的内容。如:
    卷一九四绍兴三十一年十一月丁酉,四川总领王之望括田契税钱,“岁中得钱四百六十七万余引,而极边所捐八郡及泸、夔等未输者十九郡不与焉”下自注,注出了正文“岁中得钱”云云的依据是绍兴三十二年十月王之望的申奏状,并简要节录了有关内容,最后复说明“详见本年月”。亦即说明在绍兴三十二年十月的记事中有此奏状的详细著录。
    卷一九九绍兴三十二年五月己亥,王之望乞根括契税钱条自注:“按,白契事行之已久,今又有此申明,恐与宣谕司异论故也。今年十二月戊寅白札子所云可参考。”注明绍兴三十二年十二月戊寅记事的内容有所谓“白札子”,即四川安抚制置使沈介的论事札子(注:参考《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五《田契钱(王瞻叔括契本末)》。)。
    高宗朝《系年要录》的内容截止于绍兴三十二年六月丙子的高宗禅位、孝宗即位,李心传当年奏进之本即是如此,并非今本有所佚缺。上引两则自注注明“详见”的申奏状和“可参考”的白札子,当都是孝宗朝《系年要录》的内容,而作者却是将它作为同书不同部分之间的关连照应对待的,与纯属高宗朝的同类自注绝无二致。又如:
    卷一九二绍兴三十一年九月庚寅,四川总领所调利路民夫运粮赴军前条自注:“隆兴二年十月、乾道二年正月所书支还运米脚钱事可参考。”
    卷一七六绍兴二十七年正月甲午市军器物料条自注:“泛抛物料,乾道三年九月辛巳所书可参考。”
    卷一八○绍兴二十八年九月甲申,邓昂上书论关外营田利害条自注:“庆元六年十月王宁措置可参考。”
    以上三条,尤其前两条自注,注的都是高宗朝《系年要录》以外的下文某处“所书”可参考。益可见李心传首次奏进的虽是高宗《系年要录》,但却是将它作为分批奏进的完整著作的一部分,而不是将它本身即作为一部独立著作奏进的。如果他要为他的著作命名,也只可能是一个总名,即《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而不可能每奏进一次更换一个书名,分别称作《高宗系年要录》、《孝宗系年要录》、《光宗系年要录》。至于其下文,即接续部分最后未能完成或未能奏进,那是另一个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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