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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田税百亩征收说确难成立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 李恒全 参加讨论

臧知非先生在《汉代田税征收方式与农民田税负担新探》(以下简称《新探》,刊于《史学月刊》1997年第2期)一文中, 对汉代田税征收方式提出了新观点:汉代田税是以百亩为单位,而不是以亩为单位、按实耕亩数计征。我在《也谈西汉田税征收方式问题》(以下简称《也谈》,刊于《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1 期)一文中提出了商榷意见,认为《新探》的观点难以成立,相反从文献和考古材料看,汉代田税是以亩为单位、按实有亩数征收的。为此,臧先生在《再谈汉代田税征收方式问题》(以下简称《再谈》,刊于《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一文中对笔者进行了批评,并运用一些新材料对其观点进行了补充论证。笔者仔细拜读《再谈》后,觉得这个问题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故撰此文,以就教于臧先生和学界方家。
    第一,关于战国秦朝田税征收方式和对“汉承秦制”的理解问题。
    (1)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实行授田制。 这种观点目前已为多数学者认可。一些材料反映秦似乎是以顷为单位授田,如云梦秦简《田律》云:“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1]据此,《再谈》认为,“入顷刍稿”就是征收刍稿, 以顷为单位计算征收,其余谷物当然是按顷征收。进而又认为,战国以顷为单位授田,农民都要交纳一顷良田的国税。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首先,刍稿征收方式并不等同于田税征收方式。刍稿与田税都属于土地税,但刍稿并不是田税。云梦秦简《仓律》规定:“入禾稼、刍、稿,辄为癐籍,上内史。刍、稿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1]又云:“禾、刍、稿积索出日, 上赢不备县庭。出之未索而已备者,言县廷,廷令长吏杂封其癐,与出之,辄上数廷。其少,欲一县之,可也。”[1 ]云梦秦简《田律》规定:“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勿用,复以荐盖”。[1 ]此处“禾”即谷物,是田租征收的对象,与刍稿的区别很明显。《汉书·贡禹传》:“已奉谷租,又出稿税。”《汉官仪》:“田租稿税,以给经用”。在《后汉书》诸帝《纪》中,屡见“勿收田租、刍、稿”或“勿收租、更、刍、稿”的诏令。这些记载表明:刍稿与田租(田税)是各不相同的税种。《再谈》认为“刍稿之征是田税的一种”,则显然有误。战国各国对谷物即田税的征收都要考虑实际产量,这与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所规定的不管土地耕种与否,农民都要按顷交纳定额刍稿有明显不同,如《商君书·垦令》曰:“訾粟而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之“量入修赋”,《孙子兵法·吴问》有:“范、中行是(氏)制田,……而伍税之。”《管子·大匡》云:“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取。”另外,秦简之《法律答问》曰:“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口口匿田。”[1]这段话的意思是, 部佐对已收取田租的土地不上报为匿田,对未收取田租者则不为匿田。这说明政府对农民的土地,并不是统一以百亩为单位收取田租,也不是不管耕种与否都要按授田数征收,而是有较大的合理性和变通性,否则,就不会存在“匿田”的问题。这与刍稿征收方式的不同是很明显的。实际上,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只规定刍稿的征收方法,而没有规定田税的征收方法,这本身就已说明田税征收与刍稿征收是不同的,决不会是法律条文的疏漏。
    其次,秦国授田以顷计,但田税征收并不是以顷计。云梦秦简《仓律》云:“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答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有其不尽此数者,可也。”[1 ]这条材料一方面说明秦国谷物征收的多样性,另一方面也说明秦国农民所拥有的一顷之地并非单纯种植某一种谷物,否则,政府对谷种的规定就应是顷用多少,而不是亩用多少了。既然农民谷物不是以顷为单位种植,那么,谷物征收当然不可能以顷计征。实际上战国时期统治者往往鼓励农民几种谷物并种,以便在灾害和不测时自我调剂。如《管子·牧民》记载:“务五谷,则食足;养桑麻育六畜,则民富。”《通典·食货二》亦云:“魏文侯使李悝作尽地力之教……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力耕数耘,受获如盗寇仇之至。还庐树桑,菜菇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授田百亩的农民,其土地也被分割成几块,以种植不同的谷物。这样,田税就不会按顷征收,而只能以亩为单位,按谷物实际种植的面积征收。《孙子兵法·吴问》有:“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亩,而伍税之。……[智是(氏)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亩,而伍税之。]……韩、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亩,而伍税之。……赵是(氏)制田,以百步二十为畹,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公无税焉。……”[2 ]这里明确说明田税以亩为单位计征。《管子·君臣》:“有道之国,发号施令,而夫妇尽亲于上矣;布法出宪,而贤人列士尽功农于上矣。千里之内,束布之罚,一亩之赋,尽可知也。”此处的“一亩之赋”反映了当时田税按亩征收的现实。
    最后,战国时期有些国家不是以顷为单位授田。如《庄子·让王》记载:“孔子谓颜回曰:‘回,来!家贫居卑,胡不仕乎?’颜回对曰:‘不愿仕。回有郭外之田五十亩,足以给飦粥;郭内之田十亩,足以为丝麻;鼓琴,足以自娱;所学夫子之道者;足以自乐也。回不愿仕’。”此处所引是否为孔子与颜回的原话当然可以考证,但其中田亩数是基于当时的现实,正反映当时有的农民土地远低于百亩。《管子·禁藏篇》亦曰:“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率岁。岁兼美恶,亩收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糠秕、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麻丝,旁人奇利,未在其中也。”此处的三十亩田不管属一人或一户,都无法得出每户农民有田百亩的结论。实际上,战国各诸侯国各自为政,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平衡,统一以百亩为授田单位是根本不可能的。《再谈》认为战国“制土分民之法,都是以五口之家、百亩之地为标准”,显然不符合史实。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农民怎么可能又“都要交纳一顷良田的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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