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汉代田税百亩征收说确难成立(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 李恒全 参加讨论

其一,《再谈》认为,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就实行名田制,其根据是商鞅变法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汉代也实行名田制,如《汉书·食货志》所引董仲舒的一段话:“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由于商鞅的名田制是授田制,故汉代的名田制也是授田制。对于商鞅变法之法令,《再谈》认为,“其含义就是先明确爵级的高低差别,授予不同数量的田宅,以‘名’占田,不得逾越等级限制,也就是所谓的‘名田制’”。我认为,以上解释未必妥当。因为如果把“名”解释为“授予”,那么其宾语应是“田宅臣妾衣服”,授予田宅尚可讲得通,授予臣妾衣服则在逻辑上和史实上都行不通。实际上,此处的“名”是“名籍”即户籍,“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意思应是“户等、田宅、臣妾、衣服各有一定等级,不得逾越。”《商君书·徕民》:“寡萌贾息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此处的‘名’也是指名数、户籍。可见,秦根本不存在汉代的“名田制”。
    汉代“名田制”的“名”是自行度计申报之意,这一点不同于作为户籍解释的“名”。《说文解字》:“名,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对汉代的“名田”,颜师古注曰:“名田,占田也。”[4](《食货志》颜师古注)关于“占”字, 郭璞云:“占,自隐度也。”汉武帝“算缗钱”,下令“各以其物自占”,就是令物主自行度计财产申报之意。[4 ](《食货志》)云梦秦简《傅律》有“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1]。意思是隐匿成童, 及申报废疾不确实,里典、伍老应赎耐。所以,“名”、“占”,都是自行度计申报之意。可见,颜氏将名田释为占田是有根据的。名田,就是通过自行申报土地数量,从而取得对土地的合法占有,这实际是秦朝“使黔首自实田”的发展。“名田”与“自实田”一样,一方面说明国家对土地私有制的法律承认,同时也反映当时国家无法掌握个体家庭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及农民土地不均的事实。百姓申报土地是与户籍联系在一起的,故“名田”又是“籍名田”。《史记·平准书》谓汉武帝时曾规定“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童”。司马贞《索隐》注曰:“谓贾人有市籍,不许以名占田也。”“若贾人更占田,则没其田及童仆,皆入之于官也。”“籍名田”从字面解释就是“以籍名田”、“以籍占田”,“籍”是指户籍。由于户籍还可称为“名籍”、“名数”、“户版”、“名”等,故“以籍占田”又是“以名占田”,“以籍名田”又是“以名名田”,前一个“名”指户籍,后一个“名”是自行度计申报之意。“以名占田”就是说,户籍是占田的基础,是“占田”、“名田”合法化的一种要求,这说明了户籍与土地的密切关系。如果说在授田制情况下,户籍是授田的基础,那么,在“使黔首自实田”以后,户籍就是申报并合法占有土地的基础。《史记·平准书》所引汉武帝时的法令,说明在此之前商人是能以户籍占田的(商人名田主要以购买获得),即合法占有土地,同时也反映“名田”是私有土地,而非国家授田,因为“敢犯令,没入田童”的处罚是针对再“名田”的商人,若是授田制,则处罚应主要针对负责授田的官吏。
    实际上,上文所引董仲舒的一段话已明确说明了名田制的私有性质。董氏认为从商鞅变法至汉,土地买卖和兼并频繁,这显然是土地私有制的特征。董氏对战国土地制度的认识是否准确,当然值得讨论,但他对汉代土地制度的描述是真实的。正因为董仲舒对引起当时土地兼并的名田制不满,所以才提出“限民名田”的主张。何谓“限民名田”?颜师古注曰:“名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而在此之前是不存在“限民名田”,可见,“限民名田”就是对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数量加以限制,使之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这就是汉武帝问事六条中惩处“强宗豪右,田宅逾制”[4 ](《百官公卿表上》)者的原因。但是,这里的“制”,是指一定等级所能拥有土地的最高额,而不是都必须拥有这个最高额的土地(也就是必须低于或等于这个最高额),更不是国家授田制下的授田标准。“限民名田”作为对私有土地拥有量的限制,在实践中的作用是很小的,这是因为私有制本身具有很强的突破能力。此外,汉代土地买卖非常盛行,也说明了名田的私有性质。如《汉书·食货志》引贾谊的一段话中有“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尝债者”。《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云:“(相如)归成都,买田宅,为富人。”《汉书·霍光传》:“大为中孺买田宅而去。”甚至汉成帝亦“置私田于民间”。[4](《五行志》)《再谈》认为,“名田制、 授田制是一制异名,传统称谓是名田,今人谓之授田,其本质是以课促垦,保证税收。”这显然是错误的。造成这种错误,除了对“名”字的理解错误之外,还因为混淆了“名田”与“限民名田”的概念。
    另外,关于秦汉的土地制度,《新探》认为“授田制又是国有制向私有制发展的过渡形态,土地一经授予就不再还授,长期固定于私人名下,久之即归私有。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在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土地更成为私有财产的主体,土地兼并必然发生”。而《再谈》又认为秦朝和战国一样实行授田制,进而认为汉代的“名田制”也是授田制。这种前后抵牾的认识让人费解。
    其二,《再谈》认为,木牍所载的“田刍、田稿数量甚微,是否是平里、稿上两村农户所交的田税的一部分,虽然无法肯定,但颇值得怀疑。因为按秦汉社会结构,其乡、里一直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公田,这些公田并非全部处于抛荒状态,有一部分是被垦种的,其收入主要用作基层政权的运转费用;这些土地是否交纳一部分刍稿?虽然因资料限制目前无法确知,但交纳的可能性要大一些”。我们认为,汉代“公田”是确实存在的,但其主要经营形式是“假名公田”(因屯田与我们要论述的问题无关,故此处从略),其办法是国家将控制的可耕田租赁于百姓(主要是贫民、流民),收取高额地租。《汉书·元帝纪》:“在位诸儒多言盐铁官及北假田官、常平仓可罢,毋与民争利。”这说明国家经营“假名公田”带有牟利的目的。学界一般认为“假名公田”自汉武帝始,并且有专门的官吏管理和负责征税,郡县都不能过问。[5 ]如《汉书·食货志下》:“乃分缗钱诸官,而水衡、少府、太仆、大农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再谈》以为公田之税由乡里征收并用于基层政权之运转费用,是缺乏史实根据的。同时,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的年代是景帝四年,当时内地郡国尚不存在可耕之公田。所以,6号木牍之刍稿只能是征于私田。
    其三,《再谈》认为,“据凤凰山汉墓出土4号、5号木牍所记的算赋征缴情况来看,算赋是分多次征收的,从正月到五月,每个月都在征缴,……算赋如此,刍稿田税亦然”。我们认为以算赋征收方式推导出刍稿田税征收方式,是一种简单比附的错误。算赋征收有多次记载,刍稿田税却仅一次记载,正说明刍稿田税已一次征收完毕。实际上,算赋与刍稿田税征收方式的不同是由其各自特点决定的,刍稿与谷物的生产与收获是有季节性的,政府向农民征收刍稿田税只可能在庄稼收获之后征收,过期很难收缴,更不会在农民青黄不接时候征收,怎么能与货币征收方式的算赋一样呢?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