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田税百亩征收说确难成立(4)
其四,《再谈》认为,“按顷计征田税,是指国家制定财政预算,确定田税总额而言的,即国家根据土地和人口数量,本着‘一夫百亩’的原则,层层分解给地方各级政府,中央对郡、郡对县、县对乡、乡对里只依次要求完成税收总额就行了。至于郡分解给县,县分解给乡,乡分解给里的具体数字是否按中央标准执行,基层政权如何计算,怎样征收,实收多少则不予过问,以一乡一里一时一次的刍稿统计数字自然很难找到按顷计征的印记”。我们认为这是一种非常令人吃惊的假设。可以肯定,任何一种税收方式都必须通过乡里基层政权来具体实施,但乡里基层政权在征收时也是要按国家制定的政策来具体执行,不可能随意而为,虽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基层官吏舞弊的情况,但这是国家不允许的违法行为,最高统治者怎么可能对“是否按中央标准执行,基层政权如何计算,怎样征收,实收多少则不予过问”呢?而《再谈》赋予这种行为以合法化,更是惊人之论,如若这样,整个社会秩序就要乱了套,即使最愚蠢的统治者也不会这样做。秦律《法律答问》:“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口口为匿田。”[1]其规定,部佐已向百姓收取田赋而不上报,就是匿田,要论罪。 可见,战国对基层征收田税已有严格规定,汉代只会更为严密,怎可对基层官吏征税没有具体政策而由官吏任意为之?同时,假设事实如《再谈》所云,即百亩征税是体现在中央预算总额上而非基层官吏具体实施上,那么“以百亩为单位征收”的说法还有什么意义?以亩为单位和以顷为单位在中央制定预算总额时难道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此外,不知《再谈》这种说法的依据何在? 第四,关于《盐铁论·未通》所载文学和御史争论的实质和“顷亩”释意问题。 臧知非先生认为,两人对话中的“顷亩”应解为“百亩”,而不是以往的“田亩”,因为如果“‘顷亩’解为田亩数的多少”,则“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史实上都不能成立。……因为无论亩积大小,都交纳三十税一的田亩,有多少地交多少税,每亩不过数升,即使凶年,这个数量也是微不足道,按剥削率来说都轻于‘什一而籍’,有什么理由恢复什一而籍制?”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关键是要弄清文学的原意,弄清文学对“什一而籍”、“什一而税”及“初税亩”的理解,而不是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很明显,从对话可看出文学有两重意思:一是从制度上比较“什一而籍”和“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的优缺点。文学认为“什一而籍”的优点是“丰耗美恶,与民共之。民勤,己不独衍;民衍,己不独勤。”而“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有“乐岁粒米梁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的缺点。在这里,文学并不是比较两种赋税制度的剥削率大小。请看《孟子·滕文公上》: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籍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较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兮兮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孟子认为从税率来说,贡、助、彻皆为什一之税,但赞同“助”、“彻”,反对“贡”,其原因是“贡”有缺点,即“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这显然是从两种税制的特点上来比较的。孟子借龙子之口反对的“贡”,实际就是西周井田制破坏后,各国普遍实行的“履亩而税”即按田亩征收田税。鲁国“履亩而税”从“初税亩”开始,故“初税亩”也成为以孟子为首的儒家弟子抨击的对象。如《谷梁传》云:“古者什一,籍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己悉矣。”《公羊传》:“何讥乎始履亩而税?古者什一而籍”。这两段话明确地赞同“什一而籍”,抨击“履亩而税”的“初税亩”。 崇尚儒家思想的文学,虽然认为西汉“三十税一”的田税较轻,但田税仍然是“以顷亩出税”即“履亩而税”,就还带有“乐岁粒米梁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的缺点,故大加抨击。实际上,孟子、春秋三传和文学之所以赞同“什一而籍”,抨击“履亩而税”,真正目的是要恢复久已远去的井田制。在他们心目中,井田制下是“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这种先公后私、人人互助的做法,正符合儒家们“仁爱”的道德观念和理想追求。所以我说,文学将“什一而籍”与“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相比较,不是从税率上,而是从制度的特点上进行比较的,臧先生从税率上比较两种税制,当然就曲解了文学的原意。 文学的第二层意思是汉代“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虽轻,但“加以口赋更徭之役”,农民的负担就很重,甚至达到“中分其功”的程度,这比“什一而籍”重得多。臧先生认为井田民的境遇很悲惨,负担很重,除了“什一而籍”外,还有其他劳役,其目的是说井田民的负担比汉代农民重。我认为,臧先生的说法是否正确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无关,因为很显然,文学认为井田民的负担仅仅是“什一而籍”,汉代农民的负担就是远比“什一而籍”重,这就是文学的原意和逻辑,臧先生关于井田民负担的看法即使比文学更正确,恐怕也无法改变文学对井田制的赋税制度的美好想象。正因为臧先生不是从文学而是从自己对井田民和汉代农民负担的理解上,来探讨这个问题,所以他才会曲解文学的原意,把“顷亩”解为“百亩”。 此外,《再谈》认为,“‘顷田’为一顷之田,‘顷亩’为一顷之亩,二者词例相同,释‘以顷亩出税’为按一百亩交税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训诂上都不存在‘误解’的问题”。我认为把“顷亩”释为“百亩”在语法和词意上都是错误的,因为“顷田”和“顷亩”的词例是不同的,“顷”、“亩”是量词,而“田”是名词;“顷田”是偏正结构的词组,“顷”修饰“田”,而“顷亩”是并列结构的词组,指土地,是借代用法。若“顷田”释为“一顷之田”尚可说得通,那“顷亩”释为“一顷之亩”即“一百亩亩”是什么意思?实际上,在古汉语中,“顷亩”从来都释为“田亩”,此处仅举几例。《后汉书·光武帝纪》:“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后汉书·刘般传》:“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故诏种区种,增进顷亩,以为民也。”《后汉书·秦彭传》:“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各立文薄,藏之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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