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对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7号木牍和10-34 号竹简所记郑里农户占田数字的理解问题。 7号木牍云“市阳租五十三石三斗六升,其六石一斗当米物…… ”笔者在《也谈》一文中认为“这里市阳租的‘租’当指田租(田税)。如果亩收三升,按百亩为单位而不是按实耕亩数征,则百亩之税为三石,田税的统计数应俱为3倍数,而不会出现‘斗’、‘升’等零头, 因为不足百亩也要按百亩计税。”关于这一点,《再谈》有两种解释:“一是基层官吏所征之税是因地制宜的数字,二是木牍统计的仅是一年之中,某一次所收之税的数字。”其所谓“因地制宜”即中央预算总额,层层向下分解,对基层如何征收,上级不予过问。其实,这两种假说都不能成立,其原因我们前文已经论述,此处不予重复。 原文参考文献: [1]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2]银雀山汉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 [3]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4]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柳春藩。论汉代“公田”的“假说”[J]。中国史研究,1983,(2);高敏。论汉代“假名公田”制的两种类型[J]。求索,1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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