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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田税百亩征收说确难成立(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 李恒全 参加讨论

故此,我认为,战国时期各国授田的标准具有多样化特征,即使像秦魏以顷为单位授田的国家,其田税征收也不是以顷为单位,而是以亩为单位,按实有亩数计征。
    (2)关于“汉承秦制”问题。《再谈》认为, 西汉在对待六国贵族和地方豪强的处置的方式、分封宗室为王、工商业政策各个方面确实是“变通”秦制或改变秦朝的政策,但是就土地制度和田税征收方式而言则继承了秦制。其根据是刘邦称帝伊始所发布的“复故爵田宅诏”。
    对该条诏令,《再谈》认为“对于普通农民来说则是恢复其原来所占有的土地。所恢复的爵位当然是秦朝二十级军功爵所规定的爵级,田宅自然是秦政府所授予的田宅”。同时认为,汉初之《九章律》,“其基本内容也是承秦而来,‘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无疑和秦朝的军功赐田一致,‘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之‘法’很可能就是指秦法而言。‘行田宅’就是授予田宅,有功劳者按功劳大小增加授田数量,没有功劳者则耕种原来官府授予的份地。”这种理解仍可商榷。
    其一,“复故爵田宅”是针对“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的脱籍流民,所恢复的并非秦政府授予的田宅。众所周知,公元前216 年秦王朝颁布的“使黔首自实田”令,是对农民土地私有权的法律承认,而在此之前,农民土地私有权事实上已普遍形成。实际上,在战国末期,各国因直接控制的土地越来越少,授田已逐渐废止,农民对土地的私人占有权已被事实上的私人所有权所代替,土地买卖已经出现。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记载:“今括一旦为将,东向而朝,无敢仰视之者,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3 ]土地买卖必然促使土地在占有者之间转移,导致土地占有不均,有的甚至完全丧失土地,这在秦朝后期已不罕见。如《史记·陈丞相世家》谓陈平和他的兄嫂只有三十亩地,远少于百亩。当时还有一些身为“编户齐民”的雇农,如阳城人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3 ](《陈涉世家》),可以肯定他们的土地更少或没有土地,否则没有必要为人佣耕。《再谈》认为“秦朝农民实际占有土地和纳税土地是一致的”,其意思是说,秦朝农民最少都还有百亩土地,这显然不符合实际。在授田早已废止,土地私有制确立和土地频繁转移的情况下,秦末汉初农民的田宅怎么可能是秦政府授予的呢?“复故爵田宅诏”所要恢复的田宅不是授田制下的国有土地,而是农民的数量不均的私有田宅。实际上,“复故爵田宅”也并非是恢复战争前私有田宅的原状,因为由于战争的破坏和流民的逃逸,房屋的损毁和田园的荒芜是必然的,加之人口的死亡和相互迁徙在战争中都是巨大的,所以,以前的秩序被破坏殆尽,根本无法恢复。这样,“复故爵田宅”应当理解为让流民重新回到土地上,重建家园,进行农业生产,恢复原来的生产生活秩序。
    其二,“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很明显是针对立有功劳的人,与无功劳者无关,《再谈》以“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推断“没有功劳者则耕种原来官府授予的份地”,是没有根据的。“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实际是一种赐田,不同于授田制。汉代的赐田是私有性质,可以说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史籍记载的汉代赐田很多。如《汉书·苏武传》:“(赐苏武)秩中两千石,赐钱二百万,公田二顷,宅一区。”[4 ]此处“公田”指赐田来源于国有土地。《汉书·卜试传》:“上乃召拜式为中郎,赐爵右庶长,田十顷,布告天下。”汉武帝时赐其姐修成君田百顷。[4](《外戚传》)《汉书·王嘉传》:“诏书罢苑,而以赐(董)贤二千余顷”[4]。这是西汉赐田数额最大的一次。这些赐田来源于国有土地,但赐出后即为占有者私有。《再谈》将“行田宅”作为授田制无疑不符历史真实。另外,“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之“法”不可能是秦法。《汉书·高帝纪上》载刘邦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在此情况下,“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之“法”怎么可能是秦法?《再谈》本身对此也不敢确定,而只说“‘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之‘法’很可能就是指秦法而言”。那么,由此而推出的结论当然是不可信的。
    总之,秦朝的基本土地制度是私有制,不是授田制形式下的土地国有制,如果说汉代在土地制度上继承了秦朝,那继承的是土地私有制,而非土地国有制。仅仅以“复故爵田宅诏”和“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令,根本不能说明汉代是否继承了秦朝的土地制度。
    第二,如何理解晁错所说的五口之家、百亩之田问题。
    《汉书·食货志》载晁错一段话:“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新探》认为此处的“百亩”是汉代以顷计税的证据。我在《也谈》中认为“晁错所说,只是以汉代‘能耕者’,即拥有土地较多的自耕农家庭为例,来说明汉代农民的一般负担,并未涉及国家计算田税的土地面积,这里的‘百亩’只是一个概数,犹如‘五口之家’是指一个家庭大约的纳税人平均数。”《再谈》认为,“如果明白了上文所指出的战国秦朝的授田制是以顷为授田单位的话,对晁错的这段话就不会作出上述解释了,更不会把‘能耕者’解释为‘拥有土地较多的自耕农’了。”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战国实行授田制,有的国家虽是以顷为授田单位,但其田税并不是以顷为单位计征,而是以亩为单位,按谷物实际种植的面积征收;秦朝实行土地私有制,很多农民的土地远少于百亩,其田税征收也是以亩为单位。晁错所云的五口之家、百亩之田仅仅是举例说明问题,因为举例论证总要选择具有代表性、常见的事例,否则就缺乏说服力,汉代农民家庭显然并非都只有五口,也不都只有百亩土地,只是五口之家、百亩之地在当时较为常见而已。臧知非先生对此未加详察,见到“顷(百亩)”,辄以为是授田和纳税单位,似乎过于敏感,殊不知在先秦到两汉的古文献中,“亩”字也是随处可见的。
    第三,对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的6 号木牍记载的平里、稿上两地征收户刍、田刍和田稿的情况,其所征刍稿都精确到“升”或“半升”,这只有以“亩”为单位征收才会出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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