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澎生:由代收税捐看清末苏州商会的“代表性”问题(2)
二、在裕课与惠商之间:政府征收商税的结构性矛盾 为了向商人征收更多税款,政府的财税政令也有所更张。早在清代前期,即有愈来愈多言论提及“惠商”、“恤商”和“裕课”之间的连带关系;许多官员注意到改善商人经商环境和增加政府岁入之间的相关性。康熙年间,负责主管盐政的谢开宠,即明白指陈改善盐商经营环境有助于政府增加税收,他称赞清代盐法改革符合“以便民者惠商,以惠商者裕课”的基本原则。(11)道光三年六月二十九日(1823年8月5日),道光帝也曾谕令内阁改善国内各税关的关务行政,俾使商人有较好的经商环境。道光帝不仅指出“各关税课之盈绌,由商贾之多寡”的重要事实,并且明白强调: 裕课必先恤商,恤商必先除弊。(12) 改革关务行政的“除弊”工作之所以重要,因其既能“恤商”,又能“裕课”,这道谕令既呈显出商业税收在政府财政岁入中的重要性,也反映了政府对改善商人经商环境所给予的一定程度的重视。道光帝进而下令:“着各省督抚,将各关因何亏短,及商货如何流通查明,妥议章程具奏。”明确要求官员改善关务行政以利商人贸易。清末商人联名向政府要求改善税务行政时,也是以“惠商、恤商”和“裕课”并用作为诉求。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五月,苏州商会代缏线业商人向商部提出减轻加厘税金呈请时,所强调的理由也依然是“庶上之有以裕课,下之有以惠商”。光绪三十二年年底(1907),苏商总会、上海商务总会和通州花业商务总会联名向江苏巡抚要求改良牙税征收方式时,其诉求也是“庶于裕课”中“仍寓恤商之意”。(13)将“裕课”和“惠商、恤商”联系起来讨论,一直是清政府向商人加税过程中所经常出现的基本表达。 如何兼顾“裕课”和“惠商、恤商”?除了改革税务行政等有利于商人改善经营环境的措施外,政府也用卖官鬻爵的手段,来鼓励商人捐款。为应付军事、营田、河工、赈灾等不时之需,清政府早已不断开办各种“捐纳事例”,藉商人捐官经费来补充政府的财政收入。这种捐纳事例,“创于康熙,备于雍、乾,嘉、道因袭之,咸、同以后遂加滥焉”。(14)乾隆年间,捐官收入常在三百万两左右,至咸同年间才因捐官人数减少而降至年入一百万两左右。(15)除了捐官之外,盐商和广东十三行等资本额雄厚的商人,早在清中期以前即经常向政府“报效”捐款。(16)政府也常对捐款“报效”的商人授予官爵。魏源更曾指出商人捐款对清政府军费支出的重要性: 明军派饷,而本朝无之。本朝捐输助饷,而明代无之。此则今昔名实、时势之判然者。(17) 尽管农业税入仍是政府岁入大宗,但是商人捐款对清代的财政支出也一直很重要。无论是商人捐官的经费,或是商人“报效”的经费,商人对政府的种种“捐输助饷”,早已在清政府财政岁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清末,甚至对捐款的海外华侨商人颁授官爵,捐授官爵的对象不再限于国内经商的商人。如光绪二十八年(1902),授予“报效巨款”之广东籍侨商张振勋“三品京堂候补”,(18)即是著名的例子。光绪三十二年更发布《勋商章程》,对那些有助政府财政岁入和在国内创立实业的商人授予官爵,此种举措不仅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更肯定了商人在商业发展上的成就,不再只是将捐款“商人”变为“官员”而已。(19)苏州许多会馆、公所在成立之时,领衔具名呈请政府保护立案的商人,大多带有“职商”等官爵身份;(20)苏州地区商会成立时,担任董事的商人,也多半拥有官爵头衔。这些都是商人普遍捐款“裕课”后,政府回报官爵“惠商”的直接反映。 尽管“嘉惠”商人以利“国课”的确不只是口号而已,政府是有实际政策在落实;但“裕课”和“惠商”之间,则肯定仍然常有冲突。尽管政府不时强调要以“惠商、恤商”的手段,从事“裕课”的加税工作,但是在向商人征收捐税的实际过程中,其实常充满紧张关系。 咸丰三年二月(1853年3月),清政府先在北京试行开办铺捐,官员的构想是要“稍分商贾之有余,共佐度支之不足”,原拟试办成功,即行推广至全国各省会。然而,征税政令初下,北京钱铺粮店各业商人即纷纷自行关闭铺面罢市,不仅使“市井日用突然不便”,而且“街市扰攘,人人惊危”。(21)在商人的罢市压力下,加收铺银的征税政令实施不到五天,清政府就只好收回成命。然而,在严重财政压力下,晚清政府仍然必须向商人加税,特别是清末开办一连串“新政”所需的经费十分庞大,对商人的加税政令更是有加无已。宣统元年(1909)九月,苏州典业商人即明白陈情反对开办新税,陈情书上写着: 自新政迭兴,如学堂捐、巡警捐、房捐、乡镇之团防捐,以及各省水旱偏灾,关于地方公益者,无不首先担任……奈地方有司恒视典商为多财之薮,捐输之甚,无有过之。(22) 学堂捐、巡警捐等种种不同的新政税捐,使商人和政府官员的关系愈趋紧张。加收新政税捐的对象,并不限于典商等拥有较大资本的商人,许多小商人也受到影响。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元和县令批发的公文,即严辞批评不配合政府新政、抗缴税款的酱铺商人: 筹款举办新政,卫民即所以保商。加抽之数甚微,何得意存豁免!(23) 在政府官员看来,举办新政是为了富国强兵、抵抗外国侵略,以保卫国民;商人也是国民的一份子,所以“卫民即所以保商”。由官员的角度看来,商人对新政加捐,自然应该配合,“何得意存豁免”!官员在公文文末警告酱铺商人“毋稍违延,致干未便”,充分反映出政府和商人在加税问题上的紧张关系。由此可见,对政府有利的“裕课”以及对商人有利的“惠商”,两者之间的兼顾平衡,并非是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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