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澎生:由代收税捐看清末苏州商会的“代表性”问题(3)
三、晚清政府征收商税压力下的苏州会馆、公所 商人透过捐官和报效所缴纳给政府的捐款,毕竟不是经常性的岁入经费,各项商业税收才是政府的经常性岁入。为应付财政危机,晚清政府除了开征厘金和海关税等新型商品流通税之外,对原有不动产契税、营业牌照税和商品流通税等三类商税,也分别加重税率和税额。其中对大多数本国商人影响最密切的,则是厘金,而晚清商人围绕着厘金税捐的集体抗争,也最是显著。 咸丰三年起,为应付军费支出,地方官员开始在税关之外加开“厘卡”,在各省省会要地设立“牙厘总局”,向各地商人开征棉布丝缎等货品的“产地捐”、百货商品的“通过捐”以及铺商缴纳坐厘的“落地捐”,统称为“厘捐”或“厘金”。(24)厘金初创设之时,多半是采用值百抽一的税率。(25)此后则愈加愈多。光绪二十一年(1895)后,为应付财政危机,各省督抚陆续对各项货品加抽厘金,主要包含五项:茶糖加厘、烟酒加厘、土药加厘、盐斤加厘、当铺加厘。(26)在苏州,光绪二十五年(1899)、光绪三十年(1904)又两度对烟酒加厘。(27)光绪三十年清政府下令全国各省实施改革厘金的“统捐”制度,沿海各省多半表示反对,(28)不少苏州商人也加入反对“统捐”的行列。光绪三十一年(1905)以后,苏州政府又对更多行业的商人开征或加重厘金税额,再度引发更多商人加入税捐抗争。 正确来说,“厘金”原应称做“厘捐”。所以称做是“捐”,是和创行举办此税制官员的原始构想有关。官员在开办“厘捐”之初,其实是希望仿照会馆、公所向商人募捐会费的各种抽厘办法,来获取军队军饷和其他的政府开支。(29)同治元年(1862),曾国藩致书当时在赣南办理厘务的李瀚章,即清楚指出其中的关系: 往于道光十九年,在汉口长沙会馆,见抽船厘。收者出者,皆卖买微贱之人,坦然交易,无诈无虞。今虽以官抽济饷,仍须带几分卖买交易气象,不宜多涉官气,……不可经衙门人手。(30) 尽管厘金是地方官员向商人开征的税款,但曾国藩却强调要在征收过程中“不宜多涉官气”,希望能尽量做到“不可经衙门人手”,以免增加经手官员吏胥上下其手的机会,当然也寓有保护商人的用意在内。据曾国藩回忆,道光十九年(1839),汉口“长沙会馆”的结社商人以捐款“抽船厘”的方式成立团体基金,曾国藩见到的景象是:“收者出者,皆卖买微贱之人,坦然交易,无诈无虞。”他希望政府征收厘金也能尽量做到会馆公所收取团体经费的“交易气象”。什么是“交易气象”?最简单的意思即是出诸买卖双方的合意自愿。问题是,商人加入会馆、公所不具强制性,但商人缴交厘金则是强制的。曾国藩希望减少吏胥上下其手而使商人能够自愿乐捐厘金,多半只是良善的愿望,实际上并不容易达成。光绪二十二年(1896)四月,苏州机匠为反抗厘金总局查补丝机漏捐厘金,即发生聚众捣毁苏州厘金总局的事件。(31)为抽收厘金而引发的官商冲突,绝非是曾国藩所想仿效的会馆公所的“交易气象”。不过,由“厘捐”之“捐”字,也可以知道,至少许多开办设计此制度的政府官员是希望商人捐款而非纳税的,这似乎是厘金制度的本意。但在实际开办厘金的过程中,商人多半不会认为这是“捐”款,而是不得不向政府缴纳的“税”款。 一方面为凸显商人的自愿捐款,一方面也为征收厘金的方便、节省官吏征收厘金的行政成本,厘局也会以各业商人共同“认捐”或是“包捐”的方式,由商人代替政府征收产地捐、通过捐以及落地捐等不同名目的厘金。有学者指出,19世纪后期,在长沙、上海和四川的一些都市中,都出现有会馆、公所代政府征收厘金的事例,既“保证了政府财政税收的稳定”,也使会馆、公所“对有关本行业的买卖经营控制力增强”。(32)在苏州也有会馆、公所代收厘金的例子,如经营“煤油广杂货业”的商人,即以该业团体“惟勤公所”的名义出面向政府“包认落地捐”,并且在宣统二年(1910)八月,要求政府禁止“美孚洋行”私运煤油不向“惟勤公所”交纳落地捐。(33) 基本上,“认捐”和“包捐”两者又有不同;“认捐”的金额较有弹性,而“包捐”则因有固定额度,是以较难变更。对商人来说,“包捐”的风险较大,因为只要代收厘金税款未能达到包认的定额,商人便得自行赔补。光绪三十一年冬,苏州的酒业商人即强调向政府承担的是“认捐”而非“包捐”,“认数有多寡,捐款势难一定,是认捐而非包捐,其无定额也明矣”。(34)在向政府承诺代收厘金时,商人必须要向政府具结,承诺一定数额的税款和缴交税款的方式,为了分辨双方具结协议的内容到底是“认捐”或是“包捐”,也引发了商人和政府间的许多税捐争议。 然而,以苏州现有资料来看,向厘局认捐或包捐厘金的商人团体,其实相当有限,只限于一些规模较大的行业,如绸缎业商人的“七襄公所”、纱缎业账房的“云锦公所”和上述煤油业批发商人的“惟勤公所”等商人团体。苏州大多数的会馆、公所,其实皆未替政府代收厘金。何以如此?缏线业商人在光绪三十二年的抗税陈情文书上,透露了一些讯息: 各埠认捐之货,必属大宗生意。由各该认捐董事自行雇人巡缉,方能代为收缴。缏线业微,无此力量。(35) 因为商人代收厘金需要人力物力的征收成本,常要由认捐商人“自行雇人巡缉”,才能收足向厘局认捐或包捐的税款。代收厘金的商人毕竟不是官员,要禁止其他商人脱漏税款,需付出相当的征税成本,因此一般商人多半缺乏支付巡缉等防止脱漏成本的能力,也缺乏代替政府征收厘金的意愿。更重要的是,一旦代收厘金不能收足税款时,商人还得赔纳厘金税额,这就更使一般商人视认捐厘金如畏途,更不用说是包捐厘金了。 宣统元年十月以后,江苏巡抚推动裁厘认捐的税务改革,大意是要将各业商人所缴纳的各项厘金归并简化为一类,只要各业商人共同认定缴纳一个税款数额,政府各厘局即不再抽收各种其他杂项厘金。这种厘务改革推动之后,才引起各业会馆、公所商人的兴趣,有意向政府认捐厘金的商人才不再限于原先几类营业规模较大的商人。只有在政府承诺不再重复课征厘金的前提之下,有意愿向政府认捐厘金的会馆、公所才有所增加,但这在宣统元年年底之前的苏州都不曾发生。 无论是宣统元年厘金改革之前或是之后,认捐厘金都要由各业商人共同自愿向政府承诺具结,不能由政府片面强制。光绪三十一年十月,苏州“六门厘局”在要求缏店商人代收买卖缏线客商的厘金通过税时,即是因为政府认为该业商人已经答应认捐,厘局官员强调:“认捐均由商人自请,局中从无饬认之案。”(36)但缏店商人坚持实情并非如此,他们并未承诺具结代收税捐。官员和商人各执一词。缏线业商人在光绪三十二年正月的陈情自述,与官员的认知大有出入: 窃苏城缏线店生意极细,向蒙官府矜恤,从未责令捐输。……上年十月间,迭奉六门厘局传讯,责令每年认捐钱一千六百千文,不胜徨骇。究其原因,有曾业缏店之归德云,失业无聊,希图渔利,私向牙厘总局谬认巨款,以便浮派各店,饱其私囊。(37) 由此陈情文字得知,缏线业商人的厘金不仅不是由该业在光绪二十三年(1897)成立的团体组织“采绳公所”出面认捐,更不是由该业商人共同决议向厘局每年认捐。政府不希望“认捐”是强加在商人身上的苛捐杂税,但同时却又指出确实是有“缏业商人”向厘局认捐。不过,依据更多缏业商人的陈情,向厘局认捐的商人并不能代表缏业商人全体意见,这些商人甚至指称当初向厘局认捐的商人归德云,其实是“失业无聊,希图渔利”,他们否认归姓商人真能代表该业全体商人的意愿。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汪丽生等三十五名缏线商人甚至向商会请求帮助,协助他们控告归德云“擅自认捐”。同年五月,缏线商人再次强调并未认捐,并指称:“不知何人捏说,商人等并未具结。”由这个实例可以得知,即使是要开办厘金认捐或包捐,厘局官员通常也强调认捐或包捐是出诸该业商人的共同决议和正式具结。宣统二年二月八日(1910年3月18日),苏省牙厘总局即再次强调:“各业商人请办认捐者,必须本业商人公同承认,不准有业外之人托名包揽,以杜流弊。”(38) 有时候,类似归德云这类主动向政府认捐的个别商人,也会成立“公所”负责向政府缴纳税捐,但这和一般由商人主动捐款成立的会馆、公所不同,因为同业商人很难认可这类人物成立的“公所”,也不会愿意定期缴纳捐款购建专属建筑物,或是推选董事来管理公积金。毗邻苏州南方的湖州府双林镇有“丝捐公所”和“丝绢公所”,发音相同而意义有别。在民国6年(1917)根据旧志编成的《民国双林镇志》中,编辑者即特别在“公所”类的末页处,注明“丝捐公所”和“丝绢公所”的不同: 别有丝捐公所一条,此仅代商报捐,与丝绢公所等,性质又异,非特地专建,职同个人承办,故从删。(39) 江南地方的方志编辑者,对两类“公所”分得很清楚,“丝绢公所”是光绪二十八年由绢业商人联合丝业商人“两业各捐款同建公所”而产生的,(40)和仅是“代商报捐”的“丝捐公所”当然不可相提并论。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