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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澎生:由代收税捐看清末苏州商会的“代表性”问题(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邱澎生 参加讨论

四、由会馆、公所到商会:商人团体参与抗税的“代表性”问题
    大体看来,清代苏州绝大多数的会馆、公所,一般并不出面参与商人和政府之间的税捐争议。会馆、公所主要是以办理联谊或慈善公益等名义,向政府呈请立案保护。在政府眼中,商人募款成立的会馆、公所,主要是和家族义庄、士绅善堂一样的“公产”。(41)或许正因如此,政府一直鲜以现有的会馆、公所作为向商人征纳税捐或要求商人代收厘金的交涉对象。
    为了防范政府直接找会馆、公所负责税捐事宜,商人也少以会馆、公所名义向政府呈请税捐减免事宜。即使光绪末年,在政府不断加厘加税的过程中,政府和各业商人间的税捐冲突愈益加大,但负责替商人向政府呈请减免税捐的也一直不是会馆或公所,而是以商人联名方式向政府呈递陈情诉状。清代苏州商人向政府陈情,大都是以“众商”联名的方式向地方政府呈递,即使在商会成立后也仍有此例。(42)不过,商会成立之后,商人增加了申诉的管道,不仅可以请求商会出面向政府协调解决,更可以由商会将众商联名呈请的陈情信件投递至督抚甚至商部。
    光绪二十九年以后,商会在全国各商业都市中陆续成立,苏州商务总会也在光绪三十一年十月(1905年11月)设立。基本上,商会是由各业商人和各业会馆、公所捐款成立的商人团体,政府赋予商会“联官商、保利权”的任务,主要是想联合全国所有商人和官员一致对外,对付外国政府和外国商人,以保障中国的各项利权。但是,当本国商人和本国官员发生冲突时,政府又要如何处理?这其实是个两难的问题。政府向商人征收税捐,也不一定都是因为地方官员藉苛捐杂税来中饱私囊,许多税捐确实是为解决政府财政困难和推行各种新政所必需的税款。然而,商人认为税捐不合理,超过自己所愿负担的额度,在政府强调保护本国商人的政策目标下,政府也必须解决商人的实际困难。宣统元年七月十三日(1909年8月28日),六门厘局即在一份移苏商总会的公文中表达了官员面对商会为商人争取减免税捐的无奈:
    敝局与贵会,责任所在,各有苦衷,彼此皆当见谅。(43)
    为什么说是“责任所在,各有苦衷”?原因在于,厘局的责任和立场是要争取更多的商业税收,来支付政府不足的岁入和日增的开支,而商会的责任则是要保护商人,不使商人因为缴纳过多税捐而减弱了与外国商人的竞争力,以免影响保全和收回中国利权的大目标。在商会向督抚和商部不断呈递公文要求为商人减免厘金的强大压力下,厘局也只好要求商会“彼此皆当见谅”。
    依照清政府颁布的法令规定,商会具有和各级地方及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公牍往来的权力,各级政府官员必须答复商会发出公牍的内容,商务总会“体制较崇,其于本省及他省督抚,均用呈。司道以下,用移”,商务分会“与本省及他省督抚司道,均用呈。府厅州县,用牒”。依照苏商总会章程的规定,凡是加入商会的商人,一旦涉及讼案,“应请地方官先行知照本会”。同时,“各商因钱债细故被控者,由本会随时酌觅担保,以免羁押之累”。(44)这些对政府行文的权力和保障入会商人的权力,都不是会馆、公所可以望其项背的。这不是商人到商会成立以后才更懂得团结之道,也不是加入商会的商人眼界扩大,懂得超脱同乡、同业人际关系来为全体商人的利益说话,实在是因为商会根本就是中央政府积极支持且主动赋予各项实质权力的商人团体,这和会馆公所所处的制度环境截然不同。会馆、公所迂回地使用联谊、慈善等公益名义,向政府取得保护公产的立案,尽管可以在私下兼办各种与商业利益有关的集体活动,但以慈善公产身份要求政府立案保护还来不及,怎能再以争取商人利益身份向政府要求减免商业税捐?
    有时候商会也会因为政府坚持“裕课”立场,而使商会的“惠商”立场稍做折衷。这时候,不仅坚持加税“裕课”的政府官员和商会之间有交涉折冲,坚持“惠商”立场的抗税商人和商会之间也有交涉折冲。光绪三十二年初,酒商的抗税事件愈演愈烈,当时居中协商的商会总理已经有些动摇。是年正月二十二日(1906年2月15日),苏商总会总理给正在和政府进行税捐抗争的潘廷丛写了一封信。潘氏同时兼营酒业和酱业,也是苏商总会的议董。在信中,商会总理指出厘局官员已经同意让步,减免酒业商人一半税捐,认为厘局官员“以捐数报部未能更改为言,亦是实情,如欲变易旧章,大为费力”,他希望潘氏能劝酒业商人自行解决争议,或是接受现有的协调结果,“不必经商会多一转折”再向政府争取减免更多的税捐。次日,潘廷丛即回信,他不仅建议商会要为酒业商人被迫均摊税款一事向政府继续“与之力争”,而且也将酒业商人当初共同决议以“醴源公所”名义推派两名代表加入商会的实际过程和原因陈述如下:
    土酒一业,缘上年被厘局抑勒,欣然入会,公举……为代表人员,亦因细阅(商会)章程,可以联络商情、代诉苦衷。况缏线一节,由本会出场与厘局力争,各业深以为快。酒业事同一律,若不照此核办,未免稍涉偏苛,……倘稍事推诿,不仅将来经费难收,且与大局攸关。弟属在同舟,彼此关切,用特不揣冒昧,据实直陈,还望三思。(45)
    潘氏信中的意思,是指商会不可以独厚缏业商人,而不为酒业商人的权益力争到底。潘氏先是清楚地指出,当初就是因为冲着苏商总会能“联络商情、代诉苦衷”,酒业商人的“醴源公所”才推派代表捐款300元加入商会。潘氏认为,如果商会不能为酒业商人争取免除加税的待遇,则商人不仅会拒缴会费,而且也会对商会的能力表示怀疑,商会未来的前景也因而堪虑。所以潘氏说:“不仅将来经费难收,且与大局攸关。”潘氏在信中不但吹捧商会的“出场与厘局力争,各业深以为快”,而且又表示“据实直陈,还望三思”,警告商会总理,要考虑未来商人不向商会缴纳会费的后果。光绪三十三年十月,酒业商人还在进行抗争,潘廷丛给苏商总会总理尤先甲一封“密函”,劝尤先甲尽力对抗政府的加税行动,并说:“或软或硬,总之以不捐为宗旨,坚持到底可也。”(46)由这位同时兼营酒业、酱业而又先后对抗政府加税的商人的两封信来看,“或软或硬”四字可以尽得其人为自身和同业抵抗税捐的基本手段之梗概,只是这“或软或硬”的手段有时候用来对付政府主持税政的官员,有时也用来逼迫商会主事的总理。
    尽管抗税商人有时也要费点功夫,逼商会总理持续向政府坚持抗税的立场。但基本上,商会经费毕竟来自各业商人和会馆、公所的捐款,商会总理、协理、董事等职员也多少要靠商人和会馆、公所代表的选票支持,更重要的是,商会董事毕竟都是经营商业的商人,向政府抗税抗捐总是有着共同利益。所以在向政府交涉减免税捐的问题上,商会主要还是站在抗税商人一方。如果“裕课”和“惠商”之间真的不能两全,商会也只有多站在“惠商”立场的一端。
    宣统元年以后各省咨议局的开办,也加强了商会向政府协商税捐的能力。尽管宣统元年的咨议局选举对投票人资格限定很严,各省咨议局的投票人数皆不多,江苏省的“合格选举人”只有50034人,占全省总人口0.18%左右。(47)但是,在咨议局选举中,许多参选者本身即具有监督政府不得滥课人民税捐的思想。江苏咨议局的选举过程更是得到当时观察家的称赞,是少数认真办理选举的咨议局。(48)观诸江苏咨议局的实际运作,尽管议员的选票基础不够,但还是反映了不少本省士绅和商人的意见,绝非政府官员所能操控。在第一届江苏咨议局议员名单中,王同愈即名列其中,(49)而王同愈本人正是连任六届苏商总会的名誉会员。(50)江苏咨议局所讨论的议案,和湖南、福建、江西等省咨议局一样,都是以“财经问题的议案最多”。(51)宣统二年“江苏咨议局”的成立,使江苏省各地商会都得到不小的帮助,商会在向政府交涉税捐问题上,得到咨议局的有力支持,更加强商人抗拒政府税政命令的力量。(52)宣统二年七月,咨议局即召集江苏省各地区的商会,在南京召开了商会联合会,共同讨论有关裁厘认捐的税制改革事宜。(53)
    总而言之,在晚清以前,要同时兼顾“裕课”和“惠商”,其实早已是清代各级政府向商人征税时,经常宣称的重要原则;但当两者不可得兼时,则政府官员多半会选择更接近“裕课”的立场来执行税务政令。16世纪至19世纪之间包含苏州在内的商业城镇普遍设立会馆、公所,这个商人自愿结社的事实,也并不能改善政府官员宣示兼顾“裕课”和“惠商”但事实上却通常只能偏重“裕课”的基本状况;在此情势下,商人只能用温和的联名陈情或是稍稍激烈的罢市抗税等方式向政府抗争税捐问题,(54)商人始终缺少和政府协商税务的正式管道。
    要到晚清中央政府下令各地商人成立商会,透过本地商会和既有会馆、公所的合作,甚至是其后成立“商会联合会”的共同权力运作,商人才有更坚实的团体力量为后盾。当政府征税无法兼顾“裕课”和“惠商”时,在这些商人团体的协力抗争下,官员也才愈益不能顺利地采取片面的“裕课”立场。在商人团体协助下,商人更能向政府表达要求“惠商”的主张。配合清末立宪运动的实施,商人经常得到咨议局议员的支持,使商人团体和政府协商的空间愈来愈大,形成一种政府和商人共同协商税政问题的财税征收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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