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澎生:由代收税捐看清末苏州商会的“代表性”问题(6)
(22)章开沅、刘望龄、业万忠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1130页。 (23)章开沅、刘望龄、业万忠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1044页。 (24)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25)何烈:《厘金制度新探》,台北:东吴大学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72年,第5页。 (26)周育民:《甲午战后清朝财政研究(1894—1899)》,《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 (27)章开沅、刘望龄、业万忠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1016页。 (28)何烈:《厘金制度新探》,第256页。 (29)何烈:《厘金制度新探》,第6页。 (30)曾国藩:《曾文正公全集》,台北:世界书局,1952年,“书牍”,第57页。 (31)朱之榛:《常慊慊斋文集》卷下,第40页。转引自何烈:《厘金制度新探》,第120页。 (32)彭泽益:《十九世纪后期中国城市手工业商业行会的重建和作用》,《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第209页;山本進:《清代後期四川における地方財政の形成——會館と厘金》,《史林》(京都)第75卷第6期,1992年,第33-62页。 (33)章开沅、刘望龄、业万忠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834页。 (34)章开沅、刘望龄、业万忠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1017页。 (35)章开沅、刘望龄、业万忠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1025页。 (36)章开沅、刘望龄、业万忠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1025页。 (37)章开沅、刘望龄、业万忠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1025页。 (38)章开沅、刘望龄、业万忠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532、1028、853页。 (39)蔡蓉升原纂、蔡松采录、张福瑆补录、蔡蒙编次、徐珂校字:《民国双林镇志》卷八《公所》,上海:商务印书馆,1917年,第6页下。 (40)蔡蓉升原纂、蔡松采录、张福瑆补录、蔡蒙编次、徐珂校字:《民国双林镇志》卷八《公所》,第4页下。 (41)邱澎生:《由公产到法人——清代苏州、上海商人团体的制度变迁》,《法制史研究》(台北)第10期,2006年,第117-154页。 (42)晚清宁波商人有联合士绅向地方政府陈情的事例。佐佐木正哉:《寧波商人の釐金輕減請願五紙》,《東洋學報》(东京)第50卷第1期,1967年,第95-100页;Susan Mann,Local Merchants and the Chinese Bureaucracy,1750-1950,Stanford,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pp.141-143. (43)章开沅、刘望龄、业万忠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1110页。 (44)章开沅、刘望龄、业万忠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37、27页。 (45)章开沅、刘望龄、业万忠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1019页。 (46)章开沅、刘望龄、业万忠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1076页。 (47)本处使用韦庆远等学者的计算结果,当时各省“合格选举人”占全省人口比重皆未超过百分之一,因此韦庆远认为咨议局的选举“极端缺乏群众基础,代表性是非常狭隘的”。依照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1908年7月)颁布的《各省咨议局章程》规定,当时的“合格选举人”要包括“籍贯”、“财产”、“资望”、“学历”、“名位”等条件。参见韦庆远、高放、刘文源:《论咨议局》,见韦庆远:《档房论史文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96-415页;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671-673页。 (48)张朋园:《立宪派与立亥革命》,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69年,第33、20页。 (49)张朋园:《立宪派与立亥革命》,第260页;李守孔:《各省咨议局联合会与辛亥革命》,见吴相湘编:《中国现代史丛刊》第三册,台北:正中书局,1978年,第321-373页。 (50)章开沅、刘望龄、业万忠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46、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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