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总结来看,会馆、公所商人团体的出现,只提供商人私下进行各类经济协商的管道。各类协议的产生,节省了商人经营商业时的交易成本,为政府不足的法令制度支撑提供了补强作用。在会馆、公所时代,商人团体只能依各地的商业习惯彼此协议出可供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尽管这些商业协议有助于商人经营商业,但都只是商人私下的协议,政府并未积极介入。苏州地方政府除了基于治安考虑积极介入工资成案以外,极罕进行和经济立法有关的工作。会馆、公所公开进行的联谊慈善活动,具有对外降低结社风险的作用,连带也使商人可以对内协议出一些为商人营业共同遵守的习惯规则。但因为没有政府公开的支持,这些商业习惯的有效性也受到不利的影响。在配合经济发展制定相关经济法律方面,不仅政府严重缺席,更看不到政府和商人团体间在经济立法上的互动或合作。 到了商会时代,政府开始积极协助商人发展商业,在“商战”与经济民族主义的号召下,商会这项原本主要借镜自欧美与日本的外来制度,也被清政府纳入改造全国商业制度的设计里。为了推动商务、发展经济,清末政府展开一连串的经济立法工作。在立法过程中,商会不仅成为政府经济立法和政策的协助执行者,更逐渐成为参与经济立法的意见提供者和舆论监督者。在政府征询商会意见以及商会主动向政府表达意见过程中,会馆、公所由于是捐款赞助商会经费的主要团体成员,会馆、公所商人的意见也得以透过商会协助转呈政府。由《大清商律》的制定、农工商务的统计调查以及“物产展览会”的兴办,不仅充分反映出政府为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也显示了商人团体对经济立法的影响力与日俱增。 晚清政府为了保利权求富强,开始更加公开地强调保障本国商人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同时,为了建立有利于发展全国经济的法律制度,政府也开始积极从事各项相关的经济立法工作。至此,在维持与创建有利于商业发展的基础制度上,商人团体不再是独自努力,政府也开始积极提供各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法制支撑。在清末经济立法的过程中,商人团体开始有更好的机会,将其意见与利益反映给政府,甚至直接参与经济立法的工作,充分反映了清末商人团体和政府在经济立法过程中的互动与合作,一个以商人团体“代表”商人利益的新局面也正式出现。 然而,我们却不宜将会馆、公所对立于商会看待,这主要有两个理由:第一,众多由商人捐款成立的会馆、公所,早已在18、19世纪透过“公产”立案的方式,藉助模仿同乡会“联乡谊”或是善堂“办善举”的名义得到地方政府保护,从而成为商人团体一种“事实上的代表”;第二,商会可以视为商人团体一种“法理上的代表”,在晚清中国包含苏州在内的许多城镇里,商会经常都与当地既有的会馆、公所相互合作,共同维护商人的利益。而由清政府征收商业税收的长期历程来看,无论是会馆、公所作为商人“事实上的代表”,或是商会作为商人“法理上的代表”,这些商人团体都见证了政府职能因应商业税收重要性增加而发生的重要转换。由“裕课恤商”而到“商战、保利权”,传统中国的财税国家(fiscal state)性质,(55)在18世纪至20世纪之间已然经历了一段连续的重要变化。 而由商人团体影响都市公共事务的角度看,由会馆、公所到商会的制度性变化,也反映了商人持续扩张其集体力量的长期历程。辛亥革命前夕,像苏州这样工商业发达的城市,商人团体代表并维护商人利益的现象早已持续了二、三百年;清末商人团体出现商会的历史变化,并不是商人团体代表商人利益之“从无到有”,而毋宁说是商人团体如何由“事实上的代表”演变为“法理上的代表”。就此而论,辛亥革命以至民国肇建的巨大历史变化,若能搭配18世纪以后中国市场经济与政府功能调整的长时段历程来做检视,或许也能提供更整体的观察视野,进而有助于我们为深入理解这段历史巨变而更好地拿捏分寸。 (感谢审查人的宝贵意见,对本文修改极有帮助。同时,本文草稿曾在2011年12月宣读于由财团法人孙中山纪念馆与辛亥百周年纪念日本会议共同主办的“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神户会议”,并得到何汉威、城山智子、中村哲夫、久保亨、彭剑几位教授指正,给笔者不少启发,特此致谢) 作者简介:邱澎生(1963— ),男,台湾澎湖人,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教授。 注释: ①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②Eric J. Evans, The Forging of the Modern State in England: Early Industrial Britain, 1783-1870, 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 1983, p. 389. ③盐课基本上是一种“专卖营业税”,盐课总额的增加并不一定反映商品流通量的加大,所以不并入“商业税”,而单独列为“盐课”。因为盐课来自盐商,所以也可算是政府取自商人的“商业税收”。见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 ④许檀、经君健对盐课的统计数目只是依照官方奏销的资料,所以只将嘉庆十七年的盐课数列为580万两。然而,官方的盐课数字,经常未包括“盐斤加价”、“商捐还款”等盐课收入,若将一些未列入的盐课收入计算在内,嘉庆十四年(1809)至道光末年间的每年实际盐课收入,“一般当在1000万两左右”。可见嘉庆年间比乾隆年间的商税增加程度,应较许檀、经君健估计的更高。参见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75页。 ⑤香坂昌紀:《清朝中期の国家財政と関税収入——「彙核嘉慶十七年各直省銭糧出入清単」を中心にして》,收入『明清時代の法と社会』編集委員会编:《明清時代の法と社会和田博徳教授古稀記念》,东京:汲古书院,1993年,第513-541页。明清中国常关税收制度的较新研究,可参见?{野正二郎:《明代鈔關の組織と運營—清代常關の前史として—》,《山根幸夫教授追悼紀念論叢——明代中國の歷史的位相》,东京:汲古书院,2007年;邓亦兵:《清代前期关税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08年。 ⑥厘金在晚清财政体系中具有某种特殊性,不仅介于非正式与正式税源之间,而且在作为本省地方税的同时,还能补充中央与邻省的税收需求,有学者对此做过颇细致描写:“本来,厘金收入本身不是正额的租税,可是它不仅支撑着清朝末期日渐膨胀的地方财政,而且也成为京饷和协饷的资金来源。”参见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付勇译,范金民审校,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21页。 ⑦何汉威:《清末赋税基准的扩大及其极限:以杂税中的烟酒税和契税为例》,《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台北)第17期下册,1988年,第69-98页。 ⑧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367-368页。 ⑨Yeh-chien Wang(王业键), Land Taxation in Imperial China, 1750-1911, Cambridge, 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p. 80. ⑩唐文治:《茹经堂奏疏》卷二《议覆张振勋条陈商务折》,光绪二十九年七月,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第1页上。 (11)谢开宠总纂:《康熙两淮盐法志》,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6年据康熙本影印,第35页。 (12)《清宣宗实录》卷五十三,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一册,第961-962页。此段引文也收录于严中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北京:科学出版社,1955年,第480页。 (13)章开沅、刘望龄、业万忠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027、1030页。 (14)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北京:燕京大学哈佛燕京学社,1950年,第13页。 (15)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第110-111页。有关清代捐纳制度的最新研究,可参见伍躍:《中國の捐?{制度と社會》,京都: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11年。 (16)陈国栋:《论清中叶广东行商经营不善的原因》,《新史学》(台北)第1卷第4期,1990年,第1-40页。 (17)魏源:《圣武记》卷十一《武事余记:兵制兵饷》,台北:世界书局,1930年,“道光二十二年(1842)自序”,第353页。 (18)唐文治:《茹经先生自订年谱》,收入《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9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民国二十四年(1935)跋”,第51页。 (19)阮忠仁:《清季经济民族主义之动力、性质及其极限的检讨(1903—1911)——以“绅商的新式企业利润需要”为中心》,《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台北)第18期,1990年,第279页。 (20)石锦:《试论明清时代的官商和绅商》,《中国近代社会研究》,台北:李敖出版社,1987年,第13-45页。 (21)这段史实详见于刘岳云《农曹案汇:商税》、黄辅辰《戴经堂日钞》、清代钞档上谕,以及文瑞、奕湘、吴廷漙等人相关奏折等史料,参见彭泽益:《十九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清朝财政危机和财政搜刮的加剧》,《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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