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 《南齐书·武纪》,《全齐文》卷三。 ② 《唐大诏令集》卷一○八。 ③ 《新唐书·刘晏传赞》。 ④ 《资治通鉴》卷二二六。 ⑤ 见《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 ⑥ 《新唐书·苏颋传》。 ⑦ 《唐大诏令集》卷七十四。 ⑧ 以上引文分见《陆宜公奏议全集》卷三,《论缘边守备事宜状》、《论度支令京兆府折税市草事状》、《请减京东水运及脚价于缘边州镇储蓄军粮事宜状》;卷四,《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五条,请以税茶钱置义仓以备水旱》。 ⑨ 《陆宣公奏议全集》卷三,《论度支令京兆府折税市草事状》。 ⑩ 《陆宣公奏议全集》卷四,《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请两税以布帛为额不计钱数》。 (11) 《白香山集》卷四十一,《论和籴状》。 (12) 《唐会要》卷四十八。 (13) 《旧唐书·陆贽传》。 (14) 《陆宣公奏议全集》卷四,《论裴延龄奸蠹书》。 (15) 《韩昌黎集》卷四十,《论变盐法事宜状》。 (16) 《白香山集》卷四十一,《论和籴状》。 (17)(18) 《白香山集》卷四十一,《论和籴状》。 (19) 《册府元龟》卷五百二。 (20) 《新唐书》卷五十三,《食货志三》。 (21) 《新唐书》卷五十三,《食集志三》。 (22) 《旧唐书》卷九十八,《裴耀卿传》。 (23) 《唐会要》卷九十。 (24) 《贞观政要》卷十。 (25) 中宗:《即位赦文》,《全唐文》卷十七。 (26) 《全唐文》卷五十八,《讨王承宗制》。 (27) 《旧唐书·懿宗纪》。 (28) 《旧唐书·懿宗纪》。 (29) 见《旧唐书》卷十六,《穆宗纪》;卷一百七十二,《令狐楚传》。 (30) 见《旧唐书》卷一百六十三,《崔元略传》。 (31) 《白香山集》卷四十一,《论和籴事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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