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在重修辽、金、元三史〈国语解〉及更正三史音译的同时,弘历又下令修改清朝在此之前所编史籍的相关部分。如乾隆四十年重编《明纪纲目》的其中一个原因,是该书“所载青海、朵颜等人名对音,沿用鄙字,与今所定《同文韵统》音字及改正辽、金、元《国语解》,未为划一”[72]。 本着同一理由,弘历下令重修《明史》。他说: “《明史》内于元时人、地名,对音讹舛,译字鄙俚,尚沿旧时陋习。如图作兔之类,既于字义无当,而垂之史册,殊不雅驯。今辽、金、元史,已命军机大臣,改正另刊。《明史》乃本朝撰定之书,岂可转听其讹谬?现在改办《明纪纲目》,著将《明史》一并查改,以照(昭)传信。”[73] 由于弘历“命馆臣照辽、金、元三史例”,将《明史》“查核改订,并就原板扣算字数刊正”,所以,“其间增损成文,不过数字而止,于原书体制,无多更易”。[74] 此外,弘历又下令“四库之书凡人名、地名、官名、物名涉及三朝者,亦援用《辽金元三史国语解》加以改正,使到各书的音训划一起来”[75]。例如,李心传(1166-1243)《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所载金国人名、官名、地名音译均多舛误”,四库馆臣便“遵《钦定金史·国语解》详加订正,别为考证,附载各卷之末”。[76] 不过,对前史不多作更易的原则只局限于正史而已。如乾隆四十七年,弘历命皇子与军机大臣订正商辂(1414-1486)等《通鉴纲目续编》,就严斥书内“周礼〈发明〉、张时泰〈广义〉,于辽、金、元事,多有议论偏谬,及肆行诋毁者”。并下令: “所有《通鉴纲目续编》一书,其辽、金、元三朝人名、地名,本应按照新定正史,一体更正。至发明、广义内三朝时事,不可更易外,其议论诋毁之处,著交诸皇子及军机大臣,量为删润,以符孔子《春秋》体例。仍令黏签进呈,候朕阅定。”[77] 又如题宋人叶隆礼(1247年进士)著的《契丹国志》,被弘历指摘“中间体例混淆,书法讹舛”而下令重修。他说: “今《契丹国志》,既有成书,纪载当存其旧,惟体例书法讹谬,于《(资治通鉴)纲目》大义有乖者,不可不加厘正。著总纂纪昀详加校勘,依例改纂,……候朕亲定。”[78] 由此可见,弘历所关注的,不是两书的史实,而是两书的议论、书法和体例。因此,姑不论他的“厘正书法”,能否“一秉至公,非于辽、金有所偏向”[79],这已不再是重修辽、金、元三史时所持的方针了。 然而,不论是辽、金、元三史或其他相关史籍,其重修的内容、应否借音译进行褒贬、及加何厘定书法义例等问题,最后都由弘历定夺,可见弘历刻意扮演历史判官的角色。他重申“《春秋》者,天子之事”的论调,就是作为他充当历史判官的理论依据,从而为当时的政治服务[80]。 注释: [1]参看拙文:《论清高宗自我吹嘘的历史判官形象》, 载于拙著:《明清人物与著述》(香港,香港教育图书公司,1996年),P146-182。 [2]弘历:《史论问》,见弘历著:《御制文初集》,卷14。 [3]二十一史刻成,见《高宗纯皇帝实录》(以下简称《实录》),卷286,“乾隆十二年三月丙申”条。而弘历具体提出他对三史的批评,始见于同书,卷295,“乾隆十二年七月丙午”条。 [4]弘历:《〈热河志〉序》,见弘历著:《御制文二集》,卷17;又见《实录》,卷1132,“乾隆四十六年闰五月丙午”条。 [5]弘历:《读〈宋史·河渠志〉》,《御制文二集》,卷36。 [6]弘历等:《评鉴阐要》(以下简称《阐要》),卷9;又见傅恒(?-1770)等:《御批历代通鉴辑览》(以下简称《辑览》),卷77。 [7]同注[4]。 [8]《实录》,卷295,“乾隆十二年七月丙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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