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照会”与中国外交文书近代范式的初构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郭卫东 参加讨论


    清朝对外人文书格式的要求有一个逐步规范日趋细密的过程。
    康熙朝以前,清政府对外人在华投送书信并无严格限制。情况变化大致从乾隆朝开始,这固然与“礼仪之争”,后中西关系出现波折,以及来华外人增多需有规范等原因有关,与这一时期统治者闭关意向加深也不无关系。1744年,澳门同知印任光拟《管理番舶及澳夷章程》,内称:“澳门夷目,遇有恩恳上宪之事,每自缮禀,混熟识商人,赴辕投递,殊为亵越。请饬该夷目,凡有呈禀,应由澳门县丞申报海防衙门,据词通禀”(注:印任光、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光绪庚辰江宁藩署重刊本,32页。)。这或是清朝官府第一次对西人上书作出明确规定。“禀”以及“谕”等用语是中国商人与官府文书往来的“通制”,外商不过沿用,值得注意的是,清朝当局已开始不许民间自行收受转递外人的“禀件”。
    情况在1759 年后又一变。 这年, 英国东印度公司职员洪仁辉(JamesFlint)不顾清朝刚刚颁行的口岸禁令,前往天津,想进北京。其携带汉文控状一份,据查可能是生员汪圣仪(或川人刘亚匾)代拟。朝廷要求彻查并杜绝类似事情。同年,清廷批准颁行《防夷五事》,第四款云:“外夷一切事务,似宜由地方官查办,庶为慎重。其内地人代为传递书信,永当禁止。应请严谕行商通事以及‘千里马’脚夫人等,嗣后概不得与外夷传递书信,倘敢不遵,将代为雇请及递送之人一并严拿讯究,分别治罪。”(注:故宫博物院编印《史料旬刊》9期,307-309页。)
    1760年,清廷又颁禁例:外人申述不得径交官府,须经行商转递(注: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商务印书馆,1937年,97-98、 125页;另见W.C.Hunter,The "Fan Kwae"at Canton, before Treaty Days1825-1844,Shanghai,1938,pp.18-19。)。这条规定所堪注意的是,官府将控制外人的申述权转到行商手中,外人文书由行商转递成为例规。至此,清初外交文书体制基本形成,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爆发。在此期间,清政府与西人文书交往体制的基本点可以概述如下:在书写格式和用语上,中方居上、居尊,外方居下、居卑;在传递方式上,插入行商作为中介,中国官厅不直接与外商发生文移关系。
    要说明的是,上列文书范式主要是在来华西人与中国人之间发生文移关系时的规范,来华西人间的通信不完全在限。清朝对外文书体制建立后,来华西人相互间的通信因慑于清政府的规定而不敢进行,颇不正常。1766年,粤督杨廷璋入奏反映,西人在华效力者,其乡信往来,“自定例以来,阅今六、七年,未见有西洋人呈请转达奏咨之事。此系该夷等未能明白例义,中怀畏惧,自行隔越。”要求恢复旧例,旅居澳门或广东的西人致函侨居北京的西人,先行呈报澳门海防同知或南海县查收,由其“原封”交给清朝官府信差“提塘”递至京城,直接送给钦天监(多由西人担任),再转收信人;“在京夷人,亦令将其所寄书信,交与提塘递至广省,仍由同知、知县查收,将原封转寄行商夷目,该同知、知县,亦随时详报总督衙门,以备查核。”清廷批准了是项办法(注:《清高宗乾隆实录》768卷,中华书局,1985-1987年,427 -428页。另按:1784年,两广总督孙士毅奏:“西洋人书信往来,既有行商经手,即可随时寄交,无庸另设专管。”可见,官府也已逐渐忽略西人间的信函接收,而统由行商经手。参《清高宗乾隆实录》1218卷, 339页。)。然而随着清朝禁教政策趋于严厉,在中国内地的西洋教士愈来愈少,此项例外开恩的规定也渐渐失去对象。
    文书规条,多由广东地方当局报请清帝批准后实行。从1757年后,广州为中国惟一开放口岸,历任官员与外人接触较多,对有关规定均极为重视,认真执行。但其他省份,遇同类情况,因不熟悉规章,执行便有出入。如1832年英船“阿美士德”号沿中国海岸北行,沿途多次向各地官员递交文书,所用格式除“禀”外,还有“书”等,后者明显比前者要多出平行意味。各地回复也有不同,除“谕”外,还有“札”等,出规逾矩者时有可见。英船泊福建时,都司陈显生与其交涉,抬名为“书”,称呼船主为“老哥”,英人回函亦用“书”,但不敢回称“老哥”,仍呼“大老爷”(注:许地山辑《达衷集》,商务印书馆,1928年,31-34页。)。此类情况当然是违反定制的。
    应该说,早期来华外人的主体--商人(包括东印度公司等准官方机构的代表)不被认为具有官方身份,所以,迄19世纪20年代,中西文移形式被双方基本认可。但外方,特别是英国人已屡屡提出有限度的申辩,其著者有:
    1793年,马戛尔尼使团来华,“希望能自由”地与中方通信。清政府未予理睬(注:〔法〕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三联书店,1993年,300-301页。)。
    1812年,东印度公司驻华委员会擅派通事阿耀(Ayew)潜往北京向即将出任两广总督的松筠送礼,内附信一封,松筠收到后立即向皇帝报告。1814年10月,广东当局下令逮捕信使阿耀。英方出面干预,11月,公司命令全部英国船只离开广州,中方让步,在阿耀宣誓可以随时践踏基督十字架的保证后予以轻判, 罚其流放伊犁(注:H. B. Morse,The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CompanytradingtoChina 1635-1834,Oxford University,1926,Vol.Ⅲ,pp.210-213。另参故宫博物院编印《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4,1932年,21-25页。)。
    1816 年, 卡雷(C. lereagh )外相令使华的阿美士德( W. P.Amherst)与中国政府交涉,要求允许英人享有“以汉文书写书信及文件直接递交当局乃至北京中央政府的权利”。阿美土德未等提出交涉,即被清政府打发回国(注:H.B.Morse书,Vol.Ⅲ,pp.220-223、 279-280。)。
    1834年,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权废除。这是鸦片战争前中央关系史上的一大转折。之后,英国政府更直接地插手对华事务。是年1 月,律劳卑(W.J.Napier)出任首任驻华商务监督,外相巴麦尊(J.H. T.Palmerston)指令:直接“写信给(两广)总督, 声明你已到达广州”(注:Viscount Palmerston toLord Napier, January 25,1834,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 30, CorrespondenceOrdersin Council,and Reports Relative to theOpiumWarin China,1840.Irish University,1971.p.242.(下引自该书,简称China,30)。英方的观点是:英国政府已取代了东印度公司,政府官员已取代了“大班”,那么,嗣后的英中关系也应更多地提升到“官方”层面,英国驻华外交官理应享有与中国官员进行平等交往的权利。7月25日, 律劳卑擅入广州,拒绝行商接洽,认为“接受这一媒介只会降低英王陛下代表团在中国人眼中的地位”,而他“将按照适合英国荣誉的方式,径直与总督联系。”律氏将其致总督信交译员马礼逊(G.R.Morrison)译成汉文,并由秘书阿斯特(J.H.Astell)带往广州城门。该信因为违反中西文书往来的一系列定制(不得由英人自译汉文、须经行商中转、最严重的是该文件被称为“函”而不是“禀”),遭中方拒收。双方为此冲突日烈,最后演成贸易中断,英国军舰不顾清军炮火阻截强驶黄埔,中国军队则切断了商馆与外部(包括黄埔)的联系,并调集数千水师陆兵和数百战舰巡船把守要塞准备进攻(注:G. S. Graham,The ChinaStation,War and Diplomacy 1830-1860.Oxford,1978,p.53;张馨保:《林钦差与鸦片战争》,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61-62页。)。慑于压力,律劳卑被迫妥协。
    因公文交往而在两国关系上引发偌大风波,表面看,它只是“信”、“函”、“禀”、“谕”等文字争执,实际上,它反映着国家之地位以及外交体制上的根本冲突,于此,双方都看得很重。中方坚持:“书信平行,事关国体,未便稍涉迁就,致令轻视”(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1),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147页。)。英方坚执:“国王特命之官,未能俯由商人照会,不能准其代递”(注:〔日〕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年,8页。)。在冲突中,英中互取攻守势, 英方想把中英关系纳入新轨道,中方仍欲保持传统体制。结果,英方暂时受挫。
    律劳卑之后的商务监督由此面临棘手状态,既不愿再沿用“具禀”成例,但不用“禀”,中方又不接受,两国间的官方文移无法构建。在这样形势下,继任监督德庇时(J.F.Davis)、罗宾臣(G.B. Robinson)均奉行“沉默政策”(quiescent policy),尽量避免和广东当局打交道。 遇到不得不往还时, 其文书改用“敬启”等字样(注: China,30,pp.316-318,351;《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52、61、69 页。),且多降格以求,不与总督交涉,转与“澳门军民府”等较低级官员疏通。但此类不“合格”文书亦往往被中方拒收(注:〔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1),张汇文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 171页。)。
    1836年12月,义律接任首席监督,企图采用较灵活的策略打破僵局,上任伊始,即以“禀”的形式重构中英文移关系,却遭到英国政府的强烈批评(注:《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87页,另参Palmerstonto Elliot,July 22,1836,China,30,p.361。 )。为给自己进行辩护,义律致函巴麦尊,声称“禀”在中国官员给上级官员的报告中经常使用,其语义不过是带敬意地提供情况,而不是英人通常理解的带有侮辱意味。为加强其辩解的分量,义律还专门摘引了马礼逊所编《汉英字典》(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的“权威解释”:“‘禀’(pin)适用于所有中国官员向上级的陈述(state)……‘谕’(Yu)是上级对下级的命令(orders)……而这是外国人在与该政府通信中一直使用的字眼。”巴麦尊看到解释后,不认为能说明问题,复信义律不得再用“禀”字,因为“既定惯例不允许英王官员向任何其他国家的官员如此这般地写信”(注:Elliot to Palmerston,January 12,1837. Palmerston toElliot,June 12,1837,China,30,pp.386-387.)。英国政府的这一不妥协态度使得中英官方通讯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1838年12月23日,由于时局紧张,义律再次以“禀”的格式恢复与广东当局的联系。并立即报告英国政府,说明他是在贸易中断即将发生严重灾难而又必须恢复正常通信渠道以减缓危机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得已决定,并表示他愿为这项有违政府指令的决定“承担责任”。收到报告后,巴麦尊表示同意,但仍指示义律“不要忽视利用任何机会来改变给总督信函上使用的‘禀’字那样令人不悦的字眼”(注:《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157 -158页;Elliot to Palmerston,December 31,1838,China,30,pp.565-568;Palmerston to Elliot,June 13,1839,China,30,p.584。)。
    鸦片战前中英外交文书争执,反映了日益激化的中外体制之间的冲撞,反映了天朝礼制与西方殖民者急于在华获取地位的矛盾,并成为促使鸦片战争爆发的一个不应忽略的重要导因(注:翻阅1834-1839年间的英国对华交涉档案,可以发现,此间英国政府对驻华代表作出最大量指示的,既不是商贸问题,也不是司法和军事问题,甚至也不是鸦片问题,而是与中国官府文件交往的称谓、书写格式、转递方式等项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