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1年5月,英国改派璞鼎查替代义律, 在就职指令中重申:一开始就必须制止中方在同外人交往时所习惯的不平等的“装腔作势的语气”(注:《巴麦尊函》,《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 906-907页。)。1842年8月6日, 英方提出具有城下之盟性质的“向大清国所要各条”,内中“两国官员来往一端”,基本是上年《川鼻草约》有关条文的原样抄录,不过对“照会”格式的使用级别规定更为明确,范围略有扩大,除英国驻华“总管官员”与清朝大臣的往来文书用“照会”外,两国“属员”的文移也用“平行照会”(注:上海历史研究所编《鸦片战争末期英军在长江下游的侵略罪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29页。)。中方代表耆英研究英人草案后认为,不外乎赔款、开埠割港和“与中国官员用平行礼”三项内容。三者比较,显然前两项要重要得多,耆英有奏:“其平行虽属末节,于天朝体制亦大有所损,惟既经曲事羁縻,亦复无暇顾惜”(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6册, 56、137页。另按:这是向朝廷的奏报,实际上, 当英方提出条约草案时,耆英等在8月14日就已复照:“英国官员来往文书……均属妥协, 自应妥商”。虽未完全应允,但口气已明显赞同(《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202页)。)。同时, 公文平行到这时已是行之两年的事实,不可能再行推翻,反之,英方却对这点特别在意,中方复照中曾依惯例将中国皇帝字样抬写,英方当即抗议:“来文内有皇帝字样抬写于(英国)国主字样一字之上,谅不过系书房误,非贵都统立意特犯也。此事虽属细小,然一毫之差,千里之谬,是以务请贵都统谕令各书房,此次改错抄正,而不至前辙可鉴,如彼此不致负气不平,而以后此误差可免也。”(注:《中英两国往来照会公文簿》,《鸦平战争》(5),476页。) 鉴此,耆英放弃在该问题上同英方交涉的努力。是项规定即如草案原样载入《南京条约》第十一款(注:耆英虽不再同英方纠缠“平等权”问题,私下却做了很多手脚,如仅从表面上看,南京条约的签订程序和形式,是相当符合当时的外交惯例和国际法的,两国国名及君主同样抬头书写,两国皆称“大”,在签字和用印上,英国代表在英方保留文本上居首,中国代表在中方保留文本上领先。但是,如把条约的进呈中文本与海关总署编的《中外条约集》(Treaties, ConventionsEtc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Shanghai,1908)中的文本互相比较,便会发现进呈本的条文几乎每一条均有改动,其改动部分主要不是约文内容,而是称谓等。英国的国名与君主均无抬头,英国的国名之前也没有了“大”字,条约的序文略去,耆英与伊里布的“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的头衔也略去,其语气也没有那么平等。于此,中国学者王曾才有论说(见《中英外交史论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年,48页)。美国学者费正清则把中文本中删除有关“平等”方面的字样,称做双方“不能会心的文件证据”(参J.K.Fairbank,Trade and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Cambridge,1953,Vol.1,p.103;Vol.11,p.10.notes,85)。这种表里不一的情况,正好说明了由传统外交体制向近代外交体制过渡中,清朝君臣的困境和应对。)。1843年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十三款又补充“其英商欲行投禀大宪,均应由管事官投递,禀内倘有不合之语,管事官即驳斥另换,不为代递”。中国官方与英商的文书往来权被截取。1844年,同类规定被载入中美《望厦条约》第三十款和中法《黄埔条约》第三十三、三十四款。其中尤以《黄埔条约》的规定最为详具(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1 册,三联书店,1982年,32、42、56、64页。),被后来的与约国所仿效。 三 中外文书交往体制的变迁,绝不简单地只是一种文移关系的变化。它折射出国家间国际地位的升降,反映出天朝体制在西方的步步进逼下开始崩塌。鸦片战争之前,清朝对西方表面持不平等的凌架姿态,战后发生了全然相反的变化,如果仅从形式着眼,战后有关外交文移的一系列规定,大多在表面上力求一种“平等”关系,恰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评:“这个条约解决了令人不满的平等地位问题,至少理论上是解决了。由于武装力量已经证明,把所有国家都看作是附属国再也不是明智的做法”(注:〔英〕魏尔特:《赫德与中国海关》上册,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71页。)。但在深层实质上,它所代表的是西方价值体系在中国的强力移植,是西方外交和文书体制对中国的硬性干预和强制替代,是列强在华不平等条约体系的一个局部表征。以表面的平等掩盖实质的不平等,正是近代资产阶级包括反映其意志的国际法的典型特征。于此,时人已有体认,1843年,广东官员李棠阶指出:“许其平行,将何以遏其横肆之状”(注:《李文清公遗书》, 《鸦片战争》(5 ), 527页。)。问题当然不是出在“平行”, “平行”的背后是国家地位的翻转。 《南京条约》规定,中英同级别的官员用“照会”等平行样式,但在实行中,外国领事也和其公使一样在和中国督抚的官书往来中“超级别”地使用“照会”的格式(按说,领事要低于中国督抚的级别),以至于西方学者马士认为,在中国,“领事具有一种为别处不曾见过的重要性”(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1卷,342页。)。这样,即便只从形式上讲,也反陷中国官员于不平等了。1930年,鉴于“照会”在某些场合被“公函”的形式所替代,外国公使馆专门出面反对这种改换,认为:“照会带有的那种印记是中国人习惯上同或多或少可敬畏的权威相联系的……如果轻易取消任何提醒(中国)当局我们的条约还未废除或废弃的东西,那将是一个错误”(注:〔英〕毕可思:《通商口岸与马戛尔尼使团》,见张芝联主编《中英通使二百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319页。)。这里, 中国传统的“照会”历经演变,居然匪夷所思地与列强捍卫不平等条约的“神圣性”联系在一块了。这和鸦片战争时的状况又是大相径庭。 还要补充的是,不平等条约体系是一个“整体”,各种特权纠缠相连,互为作用。但条约的各款不能等量齐观,其中文移规定也使中国的外交文书体制更契合近代国际规范,并至少在某个侧面上使中国传统的并不可取的夷夏观受到近代国家理念的挑战和冲击,而且,至少在形式上使中国外交文书的近代范式得以初步构成。换言之,天朝体制被近代体制取代,或许并不纯然是坏事。诸如平等意义上的“照会”之类的字眼我们今天仍在通用(注:“照会”(chao-hui),其对应英文词有“note”等多种。J.Y.Wong博士指出:《南京条约》英文本里的用词是“communication”,但这个词并不通用, 在官方文件中所通用的英文词是“despatches”(参J.Y.Wong,Anglo-ChineseRelations1839 -1860,A Calendar of Chinese Documents intheBritishForeignOffice,Oxford University.1983,pp.17-18)。 这个说法一般而言是正确的, 但在早期英国对华外交文件中, “note ”、特别是“communication”也还是通用, 如著名的巴麦尊致大清宰相书中的“照会”英文对应词便是上面两词(参H.B.Morse, TheInternational of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London and New York.1910,Vol.1,pp.621-626)。),即为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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