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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司地位变化看宋代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变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王棣 参加讨论

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变革期和古代经济的转型期。以往的史学研究,多侧重于这一时期中央政治、经济体制的运转,而对处于金字塔式集权体制最底层的乡村基层政权的运转及乡里的政治、经济活动,却往往忽略。例如,史学界对宋代中央政权机构及财政税收体制的研究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果,但对处于两税法之后古代经济转型期的宋代乡村管理体制的变化及运转的研究,却告阙如,这不能不说是全面认识这一转型期的一个缺陷。本文的目的,就是想在这些一向被人忽略的方面作一些初步探索,从宋代主管县乡财税稽征的乡司入手,通过对乡司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和实质的探讨,增强对宋代乡村管理体制的认识和了解,以期进一步窥知转型期县乡基层政治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全貌。
    一、关于宋代的乡书手(乡司)
    乡司,或称乡书手、乡书、书手、乡典、乡胥等,是宋代地方基层政权中的吏职之一,在宋代地方县乡基层政权的运作及赋税征收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宋代史籍中关于乡司的记述俱语焉不详,今人对乡司的研究亦尚未展开(注:据笔者所知,迄今国内尚未有专论。日人曾我部静雄、周藤吉之、梅原郁等虽有所论述,其中不乏精辟之论,然亦有继续深入研究的余地。)。本节拟根据散见于各类典籍中的史料,首先对乡司作一个概观性的考察。
    赋役是国家在经济上的体现,向人民征收赋税、摊派劳役是古代国家的重要财政职能。历代政府在地方上都设有专门机构并配置专人实施这项职能。在宋代,乡村基层组织形式实行二元结构的乡里并行制。其中,乡主要承担编制户籍、赋税簿账等财税稽征方面的职责,是实现国家财税职能的最基层机构,属于财政区划;而里、管、都保等负责稽查户口、察奸弭盗、催驱赋役、劝课农桑等,属于行政机构(注:关于宋代基层政权组织的二元结构,请参见拙作《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因此, 从宋代赋役征收的分工上来看,乡司(乡书手)是以编制赋税簿账来体现国家财税职能的专业人员,里正、户长、保正副、催税甲头等则是负责按簿账去催驱赋税,具体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基层行政人员。
    乡书手是宋代以乡为单位配置的唯一常设人员。从现存宋代地方志考察,其编制实行每乡配置一名的基本原则。如两浙路台州:属下有临海、黄岩、天台、仙居、宁海五县。其中临海设十五乡,黄岩设十二乡,天台设四乡,仙居设六乡,宁海设六乡。其乡书手数与乡数的对应配置,从北宋神宗元丰时期至南宋宁宗嘉定时期百余年间,始终是“乡书手,……,元丰七年听投名,不支雇钱。临海额一十八,黄岩额一十二,天台额四人,仙居额六人,宁海额六人,今如之”(注: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二、一七。)。基本体现了每乡配置一名乡书手的原则。其他两浙路湖州、福建路福州等,其乡书手的配置与乡数的对应关系也大致是按每乡一人的原则(注:谈鑰:《嘉泰吴兴志》卷三、一七;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二、一四。)。
    关于宋代的乡书手,《嘉定赤城志》卷一七“吏役门”载:
    乡书手。国初,里正、户长掌课输,乡书手隶焉。以税户有行止者充,勒典押、里正委保。天圣后以第四等户差。熙宁行募法,以第三等以下户充,免户下役钱。无人就,即给雇钱。其后不限有无产业,招募。吏有阙,与贴司依名次补充。元丰七年听投名,不支雇钱。(注:类似的记载还见于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一四及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一二等,兹不赘录。)
    由以上可知宋代乡书手的基本情况和演变脉络。首先,乡书手在国初隶属于里正、户长,担任征收赋税方面的事务。其二,在北宋天圣至熙宁年间,乡书手曾是差役中的一个役目。其三,国初乡书手是否差充乡户,尚不得而知。其四,“天圣后以第四等户差”,“天圣以来以上户多占色役,于第四等差”。说明差充乡书手的户等条件,为“三等以下户”或“以第四等户差”。其五,“熙宁行募法,以第三等以下户充,免户下役钱。无人就,即给雇钱。其后不限有无产业,招募”。表明自熙宁年间王安石行募役法后,乡书手实行先差充三等以下户,免缴本户免役钱;如无人愿就,可在免缴本户免役钱的基础上再给雇钱(吏禄);其后又进一步放宽条件,不以户等、产业为限,广泛招募各类人士投充。其六,“吏有阙,与贴司依名次补充。元丰七年听投名,不支雇钱”。则表明随着条件的放宽,乡书手以投名募充为主,逐渐进入职业化的阶段,乡书手朝着胥吏化的乡司方向变化。
    乡书手的差充或投名,户等、产业之外,也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和要求。《嘉定赤城志》卷一七载:“康定二年,以税户不省文书,召有产业人投名(乡书手),试书(算)等;不足,则抽差税户”,规定乡书手首先要通过专业技术能力的测试,其次才考虑户等、产业等要求。也就是说,专业能力是第一位的考虑。这是因为乡书手工作的专业技术性很强,乡书手所造之账,包括五等版籍、税租簿账、丁口账等,直接关系到赋税收入的多少,最为统治者关注,因而对其专业技术要求也十分严格。又如,为防止有些乡司书手在簿籍书账上作手脚之后,“自知欺弊已甚,惮其覈究,则又故为草书小字”(注:陈襄:《州县提纲》卷四《整齐簿书》,丛书集成初编本,下同。),宋政府特别强调乡书手的书写能力,要求做到准确工整,并在绍兴年间作了明确规定:“州县税租簿籍,令转运司降样行下,并真谨书写。如细小草书,从杖一百,科罪勒停,永不得收叙。其簿限一日改正”(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一八。)。此外,宋政府为维护版籍簿账的可靠和公正,确保公赋不致被走漏,作为一般的原则,也要求乡书手“以税户有行止者充,勒典押、里正委保”。但既投名、差充兼用,乡书手的“行止”,自然难以保证。仁宗时苏涣知开封府祥符县,“乡书手张宗,久为奸利,畏公,托疾满百日去,而引其子为代”(注:苏辙:《栾城集》卷二五《伯父墓表》,中华书局1987年标点本,下同。)。苏轼知杭州时,“体访得颜章、颜益系第一等豪户颜巽之子,巽先充书手,因受赃虚销税赋刺配本州牢城,寻即用计结胥吏医人,托患放停。又为诈将产业重迭当出官盐刺配滁州牢城,依前托患放停归乡。父子奸凶,众所畏恶,下狱之日,闾里称快”(注:苏轼:《苏轼文集》卷二九《奏为法外刺配罪人待罪状》,中华书局1986年标点本。又,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四三二,哲宗元祐四年八月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本,下同。)。由张宗、颜巽之顽劣恶行,可见北宋乡书手之行止。至于南宋时的乡司书手,史料所载,尽是奸行劣迹,有行止者百无一人,所谓乡书手“以税户有行止者充”,只能是徒具空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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