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中期以后,随着乡书手的职业化和胥吏化,“乡司”的使用也日渐频繁。“乡司”并非官府对乡书手的改称,而只是当时在官私文书中对乡书手的一种流行用语,因此“乡司”的出现,也并非取代乡书手。实际上,乡书手一直到南宋都在使用,如在南宋的重要法规《庆元条法事类》中,粗略统计一下,提到乡书手的地方不下二十处。这里的问题是,乡书手为什么会被称为“乡司”?其被称为“乡司”的背景又是什么?笔者以为,“乡司”是一个特定时代的“话语”,它的出现,是县衙中乡司机构的增设以及乡书手进入县吏行列这一现实的必然反映。 我们注意到,在《宋史》及《长编》中并未出现“乡司”的记载。而在有关“乡司”记载最多的《宋会要辑稿》食货部分,乡司第一次出现是在北宋哲宗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六。)。到南宋,自高宗建炎年间开始,直到南宋末年,乡司这一话语一直频繁地被官私文书所使用。我们知道,宋代州县衙门设有许多分管各类事务的部门,其名称一般都称为“××司”,如负责编造上缴路转运提举司钱帛账的“造账司”,掌攒造一州一县簿账的“贴司”、“攒司”等。在南宋《咸淳临安志》卷一六“临安县境图”中,绘有临安县衙图及县衙内各司的方位,其中不但明确载有与“押录司”并列的“乡司”,可以证明在南宋时代乡书手的公务场所是设在县衙中。而且与押录司、架阁库等呈左右对称的排列结构不同,乡司的方位仅附列于左边押录司之外侧,显见乡司是县衙建成之后增设的机构。因此,乡司这一话语的出现,实际上表明乡书手在县衙取得了一席之地,有了自己的办事机构--乡司。乡书手之被称为乡司,无疑当源自于县衙中乡司机构的增设。 与县衙中乡司办事机构的增设相适应,在南宋的一些地方志中,乡司也被置于县吏一栏。如《嘉泰吴兴志》卷七载湖州乌程县,“吏额:曹司十六名,四名有请;贴司二十名;乡司十二名;厅司十四名,六名有请;手力五十名”。《重修琴川志》卷六载平江府(苏州)常熟县:“县役人:押录、手分、贴司、引事、厅子、书司、手力、乡司”。都是将乡司放至县吏之列。又据《嘉定赤城志》卷一七载,南宋时,台州各县吏人“以前后押录、前行、后行、贴司、书手为名次”,也是将乡书手列为县吏中的最低一级。并且,乡书手作为县吏,也与其他县吏人同样享有升转出职的机会。《嘉定赤城志》卷一七“县役人·贴司”条载台州各县:“国初,人吏正名不许更置司贴(贴司)、抄状司。景德初,量私名书手人数立额,俾正名保充。元丰始令籍定姓名,旧额不足数者,各不得私补。人吏有阙,则与乡书手以次补充。”《淳熙三山志》卷一三“贴司”条也载福州各县:“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诸官司私名书手并量人数立额。元丰著令,始籍定姓名,不得额外私补。人吏以阙典、书手以次补充。”都指出乡书手可循升转途径升迁为县诸司吏人,表明自熙宁、元丰以后,乡书手不但已进入县吏之列,而且只要取得一定的升迁资序,即可以编制内人员的身份递升为人吏、贴司等更高等级的胥吏。从时间上来看,诸如县贴司“人吏有阙,则与乡书手以次补充”,县吏有阙,则乡书手“与贴司依名次补充”之类有关乡书手递升为县吏的记载,与在县衙内增设乡书手办公机构“乡司”的记载,先后在王安石变法之后出现,无疑表明乡书手之被称为乡司,正是乡司机构的增设及乡书手进入县吏行列这一现实的产物。 在有关乡书手的文献记载中,从唐到北宋前期,乡书手都是作为里正、户长的下属出现的,如前引《嘉定赤城志》载“国初,里正、户长掌课输,乡书手隶焉”,以及《淳熙三山志》载“国初,里正、户长掌课输,乡书手隶里正”等。如果从排列顺序来看的话,则从元稹《同州均田奏》中的里正、书手,到《五代会要》乡的里正、孔目、书手,再到《宋会要辑稿》中太宗至道元年的“里正、户长、书手”(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之三七。),都是将乡书手作为乡村基层政权头目的下属,不但与里正、户长在一起连写,而且排列顺序亦在里正、户长之后。这与《宋史·食货志·役法》中“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及《文献通考·历代乡党版籍职役》中“国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以课督赋税”的记载是一致的。但是到南宋,在史料记载中,乡书手(乡司)的位置与宋初相比,有了明显的变化。在众多的南宋文献中,乡书手(乡司)的位置俨然在乡村基层政权头目(保正副或大小保长,以及耆长、户长等)之上。不但出现所谓“其乡书手,惟要关留户长磨税,及要户户尽足,其弊不可举也”(注:李元弼:《作邑自箴》卷四“处事”,四部丛刊续编本,下同。),“(乡司)辄勾追催人(大保长、户长等)赴官比磨”(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二四。)的现象,而且从排列顺序来看,在乡司书手之上,也已不再是乡村基层政权的头目里正、户长等,而是“人吏、案吏”等州县衙门的胥吏。在南宋的公文场合,乡司多是与州县胥吏连写。如《庆元条法事类》的排列顺序是:“州县职级、押录、户案吏人、乡书手”;“州县人吏、乡书手”;“吏人、贴司、乡书手”;“州县吏人、乡书手、专斗”(注:《庆元条法事类》卷四七“违欠税租·户婚敕”、“匿免税租·赏格”、“税租簿·户婚敕”、“匿免税租·诈伪敕”、“揽纳税租·户婚敕”、“揽纳税租·赏格”、卷四八“税租账·户婚敕”。)等。《宋会要辑稿》、《名公书判清明集》等也是“人吏、乡司(乡书手)”,“乡司、人吏”,“乡司、案吏”,“案吏、乡司”,“典吏、乡司”(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四五,食货一四之二八,食货六一之六七,食货六六之二七,食货七○之一三三,食货一四之二二,食货六六之二一;范西堂:《使州判下王钜状》,《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四六。)大致这样一个顺序。如果将县、乡吏人全部连写的话,则是“县吏人、书手、户长”,“见役公吏、乡司及保正副、保长、户长”(注:《庆元条法事类》卷四七“违欠税租·户婚敕”;《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二四。),以及《庆元条法事类》对形势户的说明:“见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注:《庆元条法事类》卷四七“违欠税租·赋役令”、“税租簿·赋役令”、卷四八“税租账·赋役令”。)这样的顺序。这样,乡书手由宋初里正、户长的下属,到后来地位反而在乡村基层政权头目之上。这一排列顺序的变化,再证以《长编》元祐年间的“州县典吏、书手之类”及元符年间的“吏人、书手”(注:《长编》卷三六九元祐元年闰二月癸卯、卷五○一元符元年八月戊寅。)等记载,同样表明自熙宁、元丰以后,乡司(乡书手)已进入县吏的行列。所谓“关留户长磨税”,“辄勾追催人(大保长,户长等)赴官比磨”现象的出现,正是乡书手已由“隶里正”上升为乡司县吏的现实表现。 据上所述,笔者以为大致上以王安石募役法的实施为界限,是乡书手被称为乡司的开始,也是乡书手胥吏化的开始。这个变化表明,在最初,乡书手的地位并不高,仅是乡村基层政权中的书记员而已,然后依据他们的工作性质,逐步上升为县吏中的一员,在县衙里有了自己的办事机构和公务场所--乡司,于是乡书手也就被称呼为“乡司”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