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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与中国外交文书近代范式的初构(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郭卫东 参加讨论

1840年8月16日,琦善派员接受了巴麦尊书, 表示要奏报朝廷后才能给予答复。英方文书中引起直隶官员注意的共有六条,天津巡道陆建瀛认为含有公文平行在内的前三项关乎“国体”,不能轻易让步,并提出“以监督与平行”的方案(注:《夷氛闻记》卷2,48页。), 即以粤海关监督与英人平行交往的小让步来推挡英人。英方所要求的是外交往来的全面平行,陆建瀛的建议试图以旧有的长期同外人打交道的粤海关来对付,还是在传统体制内兜圈子,和英方索求有相当距离。
    8月29日,中英谈判,公文交往列为第二个议题。 琦善声称:所有国家的官员都有等级差别。义律反驳:英国驻华官员得到“平等待遇和直接的官方交往”,与官员级别无关,而与“各国之间的平等有关”(注:《义律关于与琦善会谈的备忘录》,《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744页。)。双方还通过照会交涉, 琦善提出中英只有商人间的贸易关系,“本无所用官员文檄”。尽管琦善已创行照会新式,但仍避免官方往来。英方的复照则强词夺理地说林则徐的禁烟即是官方迫害商人的行为,由此得出清朝官方也不可避免地会介入到国际商贸中的结论,因此确定“官员文檄往还之制一款,不特至平至公,且为事必须者也。”11月,中英交涉移至广东举行。琦善照会,说义律“在粤年久,此间规格无不深知”,以后“如欲递送文书,应乘驶三板船,遥赴澳门同知衙门,投收转送,必无迟误。”这是在否认义律已经取得的同督抚直接文书交往的权利,在琦善看来,战争已结束,一切都应恢复战前旧制。义律则提醒中方,战争并没有结束,英国舰队正“迁泊”待命,英方的要求虽经交涉,但有待“定议”。要挟果然奏效,12月11日,琦善再致照会:“公文不用禀谕一节,其书写禀帖、谕帖者,本系历久成规,即他国官员亦然。今既据请存体面,虽系体制攸关,然称谕者,不见增荣;称禀者,不见受辱。况交易系与商人经手,官员不必过问。其余正式文书,本属无多,即不用禀谕,亦尚可行。”(注:《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14、16、28-33页。)
    其实,从战争爆发以来,禀谕的格式已被放弃,琦善不过是将既成事实加以明文认定。琦善语句尽管有意淡化,但这毕竟是清朝文书体制的一大应时之变,它对清朝长期奉行不替的外交文移范式有了根本性的修改。次日,义律声明:鉴于琦善已经同意不使用禀、谕等词,英方对官书平行交往也不再有任何要求(注:《义律致琦善照会》,《英国全权大臣与琦善谈判记录》,《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803、886页。)。但几天后,英方又提新要求,认为文书平行是“大义所在”,“普天之下各国如似兄弟”,此权利不应局限英国,也当推广各国。试图在文移中贯彻最惠国待遇,中方未睬(注:《义律照会》,《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51页。)。义律还想用条约形式将此议固定下来,1841年2月13日提出《条约草案》, 其中云:嗣后文移往还“即总管官员照会往来其余官员者,在粤上宪,即用札行;英国官员,即用申呈字样;其非与上宪文移往还者,各官仍为平行;至各商有应禀上宪之事,仍照向例具禀可也”(注:《条约草案》,《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81页。)。如所周知,这一草案后以《川鼻草约》的名目出现,是一无效伪约,义律将文移新形式载入条约的努力暂时未逞。不过,在此后的实际文书交往过程中,中英双方实行的正是鸦片战争初期形成的中英“照会”范式。
    与战前一样,英国政府对文书交涉表示极大关注。1841年1月, 巴麦尊致函驻华代表,称他在经过对上年八九月间中英外交公文详加批阅后有感:“和中国钦差的通信中,关于你们在与中国人交涉时应使你们自己处于完全平等一事,你们似乎没有充分记住我的那些指示的精神”,巴麦尊还特意把中方文书中的若干天朝用语圈点出来,诸如“恳请皇恩”、“钦尊大皇帝谕旨”之类。巴氏对英国代表容忍中方文书中屡屡出现的居尊语气表示强烈不满,指责代表在与中方文移中“过分斯文的态度”,强调这种态度在没有武力支持的情况下也许可以理解,但“在英国海陆军部队出现在中国海域的时候”就完全没有必要了(注:《巴麦尊函》,《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684-687页。)。4月20日, 英外交部起草了关于义律执行政府指令情况的分类评估表,在“与中国人完全平等地位”一栏,评语是“这项指示没有完全执行。在中国大臣的照会中,几乎没有一件不把英国的要求形容为乞求”;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官方交往”一栏,评语是“就停止使用‘禀’、‘谕’等字而言,中国大臣于1840年12月11日同意了这项要求”(注:《给全权大臣指示的执行情况》,《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841、843页。)。
    总体而言,英国政府对文移格式的改变表示首肯,但对天朝语气深表不满。这也难免,文书表面形式的改变是相对容易的,但语义语气则是千百年儒家夷夏之辨的学理和天朝优越心态的深深积淀所决定的,不经意间就会自然而然地流露,很难改变(注:即或到了1843年,也就是《南京条约》签订近一年时,璞鼎查又发现:“在中国的某些高级官员中又逐步地恢复了那种对外国人的傲慢( arrogant )和排拒(exclusive)的态度。”W.C.Costin,Great Britian and China,1833-1860, Oxford,1937,p.110。)。相比起来, 清政府对文移形式的反应比英国政府要弱化得多,仅据笔者所参阅的材料来看,琦善对外交文书的新决定甚至没有专门奏报朝廷,琦善对天朝文书体制的变动似是其个人行为。诚然,这主要因为英军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对琦善提交的白河和广东交涉文书的形式改变,朝廷确也没有提出过任何意见,也许,朝廷和琦善都认为,割地、赔款等项远比文书用语更值得关切,所以琦善敢自做主张。
    对琦善的做法,不能说毫无异议,代理两江总督裕谦曾发议论:英方文书“语句亦多狂悖要挟。臣本不敢上渎天听,因前奉有谕旨,亦不敢不代为具奏。”哪知此见却遭道光训斥:“所见大差,远不如琦善之遵旨晓事。原字原书一并封奏,使联得洞悉夷情,辨别真伪,相机办理。若似汝之顾小节而昧大体,必至偾事”(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2册,343页。)。显然,道光将文书制度的改变视为“小节”。1841年初,还是裕谦上密折,劾琦善五大罪,其中有“夷目公司领事义律,止系夷商首领……自上年在天津、浙江投书,擅用照会,僭称公使大臣,而琦善等不加详察,亦辄以贵公使大臣称之,以致外夷市侩,竟与天朝将相平行,大关国体,倘海外各国夷商藉口,纷纷效尤,何以处之?”(注:折件未署名,但一般认为当为裕谦所奏。参《清道光朝留中密奏》,《鸦片战争》(3),514、516页。)密折被留中, 道光阅后感受如何?不得而知。但稍后,琦善因香港等事被捕,裕谦所奏的另几项罪名均被审讯,独“擅用照会”事未被问及,可见,朝廷对此事也不太在意。可堪玩味的是,后来,江南大员多仿效照会形式与英人交换公文,惟处在前方的裕谦不屑于此。裕谦在镇海还宣布,敢有接收外人文书者,明正典刑,如外人“强行掷给,见者即行投之水火,倘敢存留传播,查出亦即斩首枭示”(注:《英夷入浙事务奏稿》,《鸦片战争》(4 ),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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