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步克:政体类型学视角中的“中国专制主义”问题(2)
二、专制定义的进一步探讨:身份关系与利益分配 “专制主义”主要指涉传统君主,“极权主义”用于现代政权。二者之区别,除了权力集中化的程度之外,还有一点,就在于身份关系,在于是否存在“君臣关系”。极权主义已不能用君臣关系做基础,而要转以“元首(或领袖)—群众”关系做基础了。这种关系是由意识形态建构出来的。军队体制也是高度集权的,有时也被说成“专制”,然而这只是一种文学修辞。谁都知道,军官与士兵不是君臣关系。综合权力与身份两个方面,既存在集中化的权力、又存在君臣关系的政体,才是“专制”;只有其中之一,比如说只有集中化权力、但无君臣关系,或虽然存在着君臣关系,但无集中化权力,那便不能说是“专制”的。 用“权力集中化程度”判断专制,只是学人使用的标准之一,此外身份关系也得到了密切关注。“专制主义”还有另一个定义:“一种意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是主奴关系的统治形式。”⑩这个定义是就despotism而发的,此词源于古希腊的despotes,本义是“一家之主”,由于家中还有妇女和奴仆,所以又有了“奴仆的主人”的意思。在古罗马,这个词变形为dominus,仍是“主人”之意。absolutism、despotism二词都有“无限权力”、“绝对权力”之意(参看下节),但又各有偏重:如果说absolutism一词以“绝对”字样凸显了这类政权的权力集中化程度,那么despotism一词就以“主人”字样而凸显了这类政权下的身份关系。 然而由于人类社会中主奴关系的多样性,“主奴关系”的表述很容易引发纠葛。有人怀疑,并不存在君主把所有人都变成奴隶的那种政体。而且,专制集权政权通常都以发达的官僚组织为条件,而官僚行政是具有“公共性”的,即便古代也是如此。这种“公共性”,也可能被用来反对“主奴关系”的存在。这里显然需要一些辨析。 君臣关系,很像是放大到最大的主奴关系。在讨论“专制”时,有人只顾决策权、行政权,君臣间的人身支配、人格依附被忽略了。明后期皇帝往往长期不问政事,但其生杀荣辱的人身支配权分毫未损,廷杖大臣“血溅玉阶、肉飞金陛”。沙皇彼得一世习惯于手持“杜比纳”短棍,动辄亲手殴打大臣,也含有以臣子为奴为仆的意思,不能说不是专制的体现。从礼制上看,臣子拜见法老,须亲吻其脚下泥土,若被特许亲吻其脚趾,就是额外恩宠了。拜占庭最高级的官员见皇帝,也要五体投地、匍匐而前。中国官僚向皇帝朝贺,须四体伏地,用额头九次叩击地面。这无疑都是奴仆对主人的身体姿态。罗曼诺夫王朝的公职人员,甚至最显贵的领主,都自称为“沙皇的奴仆”,城郊市民与农民更为卑微,属于沙皇的“卑贱奴”。朝见沙皇只能用卑称,如“奴才彼得”、“奴才伊凡”之类。在亚述帝国,所有人都是“乌尔都”,即君主的奴隶”。汉语“臣”字的本义就是奴仆,故臣、妾并称。官僚们对皇帝称“臣”,其母妻则对皇后称“妾”。隋朝的虞庆则劝说突厥可汗称臣,其时有言:“隋国称臣,犹此(指突厥)称奴耳。”当然,“大臣”之称后来变尊贵了。然而卑称与尊称,有时就像钱币的两面。在清朝,满族贵族能向皇帝自称“奴才”,汉官却不能,只能称“臣”。“奴才”比“臣”更尊贵,反衬出了“臣”的真实地位。日本学者尾形勇详细考察了中国古代的“称臣”现象,进而总结说:“可以把‘称臣’理解为最下等的隶属民(奴)拟制的自我表示。毋庸赘言,由此不可敷衍地直接地把当时的君臣关系比喻为‘主奴’关系的拟制化。”(11) 必须指出,尾形勇并不是说中国皇帝把臣民全部变成奴隶了。这里的“主奴关系”是政治意义的,而非法律意义的,并不是说臣民可以被君主任意虐杀、出卖、剥夺,只是说单一君主与全体臣民之间存在着人身支配、人格依附,存在着无条件的统治与效忠,有如主人与奴仆。如韦伯所论:一个公职人员的忠诚,“并不与封建或世袭的权力关系中臣仆或门徒所具有的忠诚相同”,“政治官员——至少在充分发达了的现代国家里——并不被人们看成是某个统治者个人的仆人”,然而“在一个家产制国家里,官吏必须得是君主的‘家人’(familiaris)”(12)。在日本明治时代的法律中,官吏相当于天皇个人的臣仆,民主改革后才变成了“公仆”。既具有“公共性”,又是帝王的家奴、臣仆,可能恰好就是专制之下的官僚的特点。 说一个东西是什么,实际是以“另一些东西不是什么”为参照的。身份关系亦然。首先是“无条件的统治与效忠”的问题。在另一些体制下,例如封建等级君主制下,成为“主人”和提供效忠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多少含有一些“契约”意味;而专制体制之下,臣民的权利被大大压缩,“君臣之义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所以,这里给“统治与效忠”加上了“无条件”三字。进而从主奴关系的范围看,在贵族政治下,大贵族不一定被视为君王的奴仆;而在专制政治下,一品权臣也只能对皇帝自居臣妾。在封建等级君主制下,臣民分别效忠于许多主子,我领主的领主不一定是我的领主,我封臣的封臣不一定是我的封臣;而在专制体制下,皇帝是唯一的主子,“海内皆臣”。秦汉以后,皇帝不断削减臣民的“称臣”对象,例如禁止朝官向诸侯王称“臣”,禁止王国属官对国王称“臣”,禁止太子宫官对太子称“臣”,等等。所以对人身支配、人格依附问题,这里为君主加上了“单一”、为臣民加上了“全体”二词。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类型学中,除了统治者是一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之外,“为谁的利益而统治”一点,构成了又一标准。据此,6种政体被分为两大类:照顾共同利益的是“正宗”政体,只照顾私利的是“变态”政体(13)。阿奎那继踵而来,也把其所讨论的6种政体,划分为正义政体和不正义政体两大类(14)。这样,在“由谁来统治”之外,“为谁而统治”,就构成了政体分类的又一思路。由此就可能出现这样的观点:中国皇帝不是为了少数人,而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统治的,所以不是专制君主。 “为谁的利益而统治”当然不是无足轻重的,但也有模糊之处,例如将之理解为所宣示的“统治目标”的话。孔雀王朝的阿育王宣称,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报答众生的恩惠,意义最大的唯有人民来世的幸福,他是在贯彻“正法”(达摩)。法老们认为自己的责任是维护“玛阿特”(宇宙正义),臣民们也这样讴歌:“他在人与人之间主持公道。”沙皇彼得一世把国家利益置于一己利益之上,宣称自己是为国家服务的,其政治纲领是每一个忠实臣民的“共同幸福”。中国皇帝与儒生论述“治道”时,也有大量类似的言论。文化学者往往犯这样的毛病:直接拿所宣示的“治道”来定性中国政体。然而“治道”是政治文化问题,“政体”是权力结构问题,不好混为一谈。此外,还不宜采用“最终有利于广大人民利益”的提法,这很容易陷入“本质主义”的泥淖。说“本质上”怎么怎么样,是很迂曲的,随意性太大。 列宁有句话经常被引用:“别相信空话,最好是看看对谁有利!”那么“为谁的利益而统治”这个标准,怎么运用更好一些呢?从历史学者的实践中,可以引申出另一种更合理的处理:直接看利益分配。这样做,比只看政治宣示更好。 历史学者在寻找和描述“专制”时,大抵会列举那位君主(及其家族)的巨大财富与荣耀,例如辉煌的宫殿、巍峨的陵墓、堆积如山的财宝,成群结队的妃嫔、宫女与宦官,君权神化、尊君卑臣的繁琐礼制,像天神一样地被讴歌崇拜,等等。确实,如果你发现了这些东西,那么这君主十之七八是一位专制者。卢梭有言:“一种制度,与其说是对他有害的人所发明的,不如说是对他有利的人所发明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也认为,“利益最大化”不仅是行为的起因,也是制度的起因。最大化了的利益背后,必定是最大化了的权力。如果把“利益”理解为各种可占有物或可分配物,则君主个人(及其家族)所分割的份额,必定与权力结构、与身份秩序呈正相关。把“为谁的利益而统治”落实在财富、资源与声望的集中化与不平等的程度上,“专制”的识别就更有可操作性了,有大量史料可供征举。历史学家一向就是这么做的。由此又可以形成一条延展性的定义,算是一个“操作定义”吧。 概而言之,在历史学实践中,所谓“专制主义”,主要通过权力、身份和分配三方面来识别认定的。它们是: 1.高度集中化的单一君主权力。 2.全体臣民对单一君主的人格依附与单一君主对全体臣民的人身支配,君臣间无条件的统治权利与效忠义务。 3.财富、资源与声望高度集中于君主个人及其家族。 第1点体现了absolutism之“绝对”的词义,第2点体现了despotism之“主人”的词义。第3点体现了“为谁而统治”的思路,与此相应,第1、2点体现了“由谁来统治”的思路。这样三点,看上去比较接近“历史与逻辑的统一”,由此来辨识专制,包括判断中国皇帝是否为专制,应该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 视野中尽可能多的政权,是政体类型学赖以发达的基础。亚里士多德的视野中有158个城邦(15),还有“蛮族王制”等君权形式,成为其政体分类的素材。欧洲近代的民主制萌芽,大大提升了人们对政体的敏感度。孟德斯鸠等人比较了众多政权。安德森曾为西欧、东欧的专制政权建立“系谱”,还指出,对非欧政权目前多半只是走马观花,有必要“实事求是地建立一种具体而准确的社会形态和国家体系的类型学”(16)。中国史与世界史的学者不妨联袂合作,尝试编制一份“专制国家的全球史系谱”。 专制政体是一种“统治形式”。而基于“政治体系”(political system)的政体分类,在现代政治学中得到了更大发展。20世纪50年代,拉斯韦尔和卡普兰概述了8种统治形式:官僚制、贵族制、伦理统治、民主制、强人统治、财阀统治、技术统治和意识形态统治。艾森斯塔得区分出了原始政治体系、家产制帝国、游牧或征服帝国、城邦国家、封建政体、中央集权的官僚帝国,及各类现代社会。学者动辄对数十百个国家进行定性定量排比,以致1967年的国际政治学学会第7届世界大会,所有的分组会议全都在讨论政体类型。较近的学者如芬纳,通过宫殿式、论坛式、教会式和贵族式4种纯粹形式,推演出10种混合政体(17)。赵鼎新先生评价说,这一分类框架使芬纳能清楚区分所要讨论的政府类型,建立有效的比较视角(18)。基于“政治体系”的政体分析,再度显示了综合比较的必要性,还可以为基于“统治形式”的政体识别提供参考。例如被艾森斯塔得列入“中央集权的官僚帝国”的政权,被芬纳列入“宫殿式政体”(其最高决策权操于一人之手)的政权,基本就是那些专制政权,而且中国皇帝都在其列。 钱穆先生提出的“有相权即非专制”,选举制度使下层得以进入上层、故非“专制”等论点,借助“政治体系”的观点,并采用比较之法,都可以轻易消解。作为行政首长的宰相,在专制政权中广泛存在,如苏美尔乌尔第三王朝的irnanna,赫梯的副国王,亚述帝国的tartan,波斯帝国的宫廷总监,古埃及、阿拔斯朝和奥斯曼帝国的维齐,拜占庭的master of offices,等等。孟德斯鸠已指出,“宰相”的存在恰好是专制政权的特征。官僚制将造成官吏的流动性,所以不少专制政权都存在着卑微者大量进入上层的现象,甚至包括探子、差役、马夫、轿夫和奴隶之流。而这通常不被认为是反专制或非专制现象。 还有人说,中国古代的文官制是很厉害的,所以中国皇帝不是专制者。这问题怎么看呢?官僚组织肯定具有自主性,但不妨碍君主集中化权力的存在。而且在非民主、非分权体制下,官僚制本身就有专制性质。罗森伯格面对17-19世纪的普鲁士政权,在“王朝专制主义”(dynastic absolutism)之外,又看到了一种“官僚专制主义”(bureaucratic absolutism)(19)。韦伯预言了官僚专政(official dictatoship)的历史趋势。托克维尔对出现“行政专制”(administrative despotism)的可能性,投注了深切关怀。毕瑟姆:“官僚制统治更像是军事专制和党制政府、或其他形式的独裁统治的一个特征。”布劳与梅耶:“极权主义是科层制度下权力高度集中的一个极端。”阿伦特:“极权主义统治的本质,而且恐怕所有的官僚制度的性质是把人变成官吏,变成行政体制中间的一只单纯齿轮。”米歇尔斯:“组织处处意味着寡头统治。”(20)那么以文官制的发达来否定专制,理由并不充分,事情有时相反。其发达反而是专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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