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宋代官方的慈善事业 在中国慈善事业史上,宋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宋朝以文立国,其政治理念与措施,深受儒家思想影响。正是在这一时期,儒家学说本身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形成了新儒学--理学,涌现出程颢、程颐、朱熹、陆九渊等著名理学家。儒家仁义学说对宋王朝影响尤大,所谓“宋之为治,一本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注:《宋史·食货志》。)。在宋代,先后出现了收养贫病老人的居养院和安济坊,收养遗弃婴孩的慈幼局,帮助贫苦人家抚养婴孩的举子仓等慈善设施。因此,台湾学者王德毅先生称:“其关于养老慈幼之政,自两汉以下再没有比宋代规模之更宏远,计划之更周密,设施之更详尽的了。”(注:王德毅:《宋代的养老与慈幼》,台湾中央图书馆特刊《庆祝蒋慰堂先生七十荣庆论文集》,1968年。) 宋朝建立之初,承袭了唐代悲田养病坊的传统做法,在国都开封设立了东、西二福田院,以收容老幼、乞丐与残疾之人。从福田院的名称可以推知其与佛教的密切关系。福田院始由寺院僧侣经营,而后转变为官办机构。宋仁宗嘉祐八年,又增设南、北二福田院,每院收容300人,四院共计收容1200人左右。可惜除京师外, 地方城市的情况不得而知。 北宋前期,除在京城设置福田院以外,从仁宗嘉祐二年开始,朝廷一方面命令各地方政府拨专款制药施与贫穷百姓,一方面又命“置天下广惠仓”,以救济“在城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6。)。以后又补发诏书, 对这一问题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 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颁发的诏谕,在宋代慈善事业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03载:“元符元年十月壬午, 详定一司敕令所言: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知州、通判、县令、佐验实,官为居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监司所至,检察阅视。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无户绝以官屋居之,及以户绝财产给其费,不限月分,依乞丐法给米豆,阙若不足者以常平息钱充,已居养而能自存者罢。从之。”这个诏令与嘉祐年间的政策是一脉相承的,但又有所发展。尤其这道诏书要求对鳏寡孤独贫穷不能自存之人进行“官为居养”,并对病人给以医疗,实际上在国家政策方面成为养济院与安济坊的先导。 北宋后期至南宋时代,政府采取了非常有力的措施从事慈善事业,其计划之详尽、规模之宏大、设施之齐全、内容之广泛,在中国历史上可谓空前绝后。以下,我们从养老、医疗、慈幼、埋葬四方面予以申论。 (1)居养院:对鳏寡孤独贫民的安置 元符诏书中曾要求各地以户绝之家作为鳏寡孤独贫穷不能自存者的居养处所,故虽无机构的设置,已有居养之实。居养院的正式设置大概在宋徽宗统治初期,但具体设置年代则众说不一。《九朝备要》与《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20谓:设于崇宁元年八月,与安济坊同时设置;《东都事略》卷10也称:“八月辛未,开封府置居养院”;《宋史·徽宗本纪》则说:“九月戊子,京师置居养院。”而据《宋大诏令集》卷186崇宁四年十月六日恤穷诏:“居养之法,施四海而未及京师, 逮失自近及远之意。今虽有福田院,所养之数未广,祁寒盛暑,穷而无告及疾病者,或失其所……可令开封府依外州法居养鳏寡孤独,及置安济坊,以称朕意。”则开封的居养院之设似应在崇宁四年十月六日以后。不过,居养院的设置是始于外地而后传入京师的。根据《宝庆四明志》的记载,明州所辖鄞、奉化、慈溪、定海、昌国、象山6县的居养院, 分别设于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至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之间(注:《宝庆四明志》卷3、卷14、卷16、卷18、卷20、卷21。)。但是, 居养院作为收容鳏寡孤独者的慈善机构,起初名称并不一致,至崇宁五年十月十九日,淮东提举司提言:“安济坊、漏泽园并已蒙朝廷赐名,其居养鳏寡孤独等,亦乞特赐名称,以昭惠泽。”“诏依京西湖北(应为京西北路)以居养为名,诸路准此。”(注:《宋会要》卷60,“食货”;并参见金中枢:《宋代几种社会福利制度》,载《新亚学术年刊》1968年第10期。)名称才趋于统一。 所谓居养院是一个收养“老疾无告者”的机构,只是一个笼而统之的说法。实际上,居养院的收养对象极为庞杂,据金中枢先生的研究,约可细分为10类,即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贫乏不能自存之人、老幼疾病不能自存之人、无依病人、乞丐、遗弃小儿、灾民之遗孤、过境的饥寒或卧病之军民、流离士人及士人之遗孤(注:同上金中枢论文。)。由此可见,居养院可以说是以收容鳏寡孤独残疾之人为主的综合性慈善机构。 居养院自产生以后,几起几落,呈现曲折发展的态势。大致而言,经历了北宋末期、南宋初期与后期三个发展高潮。尤其宋室南渡以后,居养院的设置极为普遍,不仅在州、县治所,即便村野乡间亦时有设立。《朱文公集》卷92“郭公份墓志铭”中说到:郭份知常德府时,因“义仓岁赈矜寡孤独甚厚,然其惠遍于市井而不逮山谷,请即乡落寺观分置居养院,以活远民之无告者”。然而,尽管朝廷时有诏谕颁发,各地在执行时并不一致,有些地方仅仅官样文章、敷衍了事。如镇江府丹徒县尽管设置了居养安济院,但“并不置造布絮衲被给散孤老孱弱之人,未副惠养之意”(注:《宋会要》卷68,“食货”。)。而在另外一些地方,由于地方官的重视,中央政令得到很好的贯彻,所建居养院规模相当大。如北宋时创置、南宋淳熙五年重建的苏州居养安济院,“为屋六十有五、为楹三百有十、为室三十,长廊置础,对关列序,集癃老之无子妻、妇人无夫亲者分处之。幼失怙恃,皆得舍焉。籍官民畴千六百六十亩,募民以耕,岁得米七百石有奇。旁著三廪,浚三井,庖舍、蔬圃,食用毕具”(注:《吴县志》卷29下,“公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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